第二章 看卷宗熟悉案情
下面,讓我們來看看和“72.11.7”升州路陶氏滅門案有關的資料。
報案記錄,報案記錄上的內容,筆者在第一章中已經交代過了,這裏不再贅述。
下面,我們重點交代一下現場勘查記錄和屍檢報告。
現場勘查記錄:
陶為良側卧在地板上,頭朝東(房門口),腳朝西北(床),面朝北,背朝南,身體蜷曲,右腿伸直,左腿成九十度彎曲。左手耷拉在胸前,右手成抓握狀(從照片上看,抓握的特徵不是很明顯——也就是說,抓握得不是有力道,法醫很輕鬆地就將陶為良的手從匕首的抓手上移開了),掌中是匕首的抓手,匕首的頭部插進腹部,匕首的抓手和死者的手上沾着一些血,腹部下面和前面有一大攤血,血的表面已經凝結,匕首的抓手上只有陶為良的指紋——只提取到陶為良的指紋。
在陶為良的右腿下壓着一直藍顏色的拖鞋,屁股後面也有一隻藍色的拖鞋。
現場勘查的輔助資料是二十一張照片。
陶為良的老婆趴在大床上,頭耷拉在床沿下,長發的發梢落在地板上,腳朝床里,下半身裹着被褥——被褥之所以裹在身上,大概是遇害時掙扎、翻滾身體所致。寧志秀左腿伸直,腳趾頭露出被褥,右腿彎曲,右腳被壓在左腿的膝蓋下面;右手壓在身體的下面,左手臂伸直,手成抓握狀,手裏面攥着床單——連同床單下面的被胎,這也能說明寧志秀在遇害的時候有過一段時間的掙扎和翻滾(從照片上看,寧志秀的手抓的很緊,法醫用了一些力氣才將寧志秀的手指和床單被胎分開),她想下床,或者想抓住兇手的衣服,但由於失血過多,體力不支,最後氣絕於床沿——雙腳的體位和手的體位也能說明寧志秀曾經有過一段時間的掙扎;寧志秀的腹部有兩個創口,身體下面的床單——包括床單下面的被胎已經被血染黑,在寧志秀的腹部和枕頭之間六十公分左右長的床單上有幾塊血斑,這顯然是寧志秀在翻滾身體的時候留下的痕迹。
刑偵人員在陶為良和寧志秀的卧室裏面是提取到兩種拖鞋的鞋印,經過比對,這兩種拖鞋的鞋印分屬於陶為良的拖鞋和寧志秀的拖鞋——一藍一紅兩雙拖鞋的鞋底是橡膠底,鞋底上有一些溝槽,這也就是說,夫妻倆的卧室,沒有第三個人的鞋印,連女兒陶嫣紅和陶嫣然都不曾進過父母的卧室。
刑偵人員在外間提取到四種拖鞋的鞋印,有兩種鞋印是陶為良和寧志秀夫妻倆的,另外兩個鞋印是女兒陶嫣紅和陶嫣然的——外間是一家人活動的公共區域,有四個人的拖鞋印應屬正常(外間擺放着一組皮沙發——一個三人沙發,兩個單人沙發,一個長方形紅木茶几,一個正方形的紅木茶几;沙發的正對面是一個32寸的彩色電視機——附有一張照片)。
刑偵人員還仔細勘查了樓梯,樓梯上提取到了四種拖鞋的鞋印,他們分屬於陶為良、寧志秀夫妻倆和陶嫣紅、陶嫣然姐妹倆。
二樓有一個走廊和兩個房間(走廊的南邊是一排窗戶,北邊是兩個房間,陶嫣紅的房間在東邊,陶嫣然的房間在西邊),一個是大女兒陶嫣紅的卧室,一個小女兒陶嫣然的卧室。走廊上和兩個女兒的卧室裏面,刑偵人員也沒有提取到第五種鞋印。
大女兒陶嫣紅仰躺在床上,只有大腿以下蓋着被子,陶嫣紅的腹部和咽喉上各有一個傷口,腹部和腹部周圍的衣服,包括身體下面的床單,全被血染黑,陶嫣紅的身上穿着一套粉紅色的睡衣,睡衣的領口、胸前,連同枕巾枕頭上全是血。從陶嫣紅死亡前的睡姿可知,陶嫣然是在不知不覺中被割了喉嚨和被刺中腹部的。
小女兒陶嫣然蜷縮在床靠牆的地方,她背朝外,臉朝里,頭朝東,腳朝西。雙腿成彎曲狀疊加在一起,頭枕在枕頭邊上。陶嫣然的身上也穿着一套寶石藍睡衣,陶嫣然的背部有兩個創口,一個傷口在身體左側最後一根肋骨的下方(緊靠肋骨),一個傷口在脊椎中段左側——距離脊椎兩公分左右的地方。傷口和傷口周圍的睡衣,連同身體下面的床單全被血染黑。
從陶嫣紅和陶嫣然姐妹倆身上的傷口來看,兇手下手的時候非常果斷,不曾有半點猶豫,之所以兩個人的身上都有兩個傷口,應該是兇手擔心一刀不能斃命,又補了一刀。
現場勘查是非常仔細的,刑偵人員在陶為良和寧志秀夫妻倆的卧室提取到了七根毛髮,長發五根,短髮兩根,經過比對和化驗,長發是寧志秀的,短髮是陶為良的。
刑偵人員在一樓外間提取到了十一根毛髮,長發八根,短髮三根,三根短髮是陶為良的,八根長發分別是寧志秀、陶嫣然和陶嫣然的,外間是一家人吃飯、活動和看電視的地方,有四個人的毛髮應屬正常。
刑偵人員在大女兒的卧室提取到了四根毛髮,三根長發,一根短髮,一根短髮是陶為良的,另外兩根是大女兒陶嫣紅的——最重要的是這跟短髮是在陶嫣紅床前地板上提取到的。
刑偵人員在小女兒陶嫣然的卧室裏面提取到了六根毛髮,四根長發,兩根短髮,兩根短髮也是陶為良的,四根長發是小女兒陶嫣然的。兩根短髮,一根在陶嫣然的拖鞋上,一根在珠簾下。
筆者在這裏順便交代一下,陶嫣紅和陶嫣然姐妹倆的門口各有一個珠簾。這根短髮可能是陶為良進出珠簾的時候被珠簾刮蹭下來的。
這也就是說,同志們沒有在案發現場提取到第五個人的鞋印、毛髮和指紋。
這意味着什麼呢?
看完四份屍檢報告以後,其中的意味就更清楚明了了。
第一份屍檢報告:
姓名,陶為良;年齡,四十四歲;身高,161公分;傷口部位,腹部(肚臍上方兩點三公分處——另附一張照片,陶為良的身上穿一套淺灰色棉毛衣褲)。
傷口深度,7.3公分(和匕首拔出前的深度一致),傷口寬度,3.8公分,傷口走向,與身體的中心線垂直(另附一張照片)。
死亡時間,十一月六號夜十一點半——十二點半之間。
陶為良右手握住匕首的把柄,把柄的頭部朝大拇指方向,刀身朝小拇指方向(另付一張照片,從照片上能看出陶為良抓握匕首抓手是一种放松的狀態)。
匕首的抓手上只有陶為良的指紋。
單從匕首刺入腹部的走向和匕首抓手上的指紋判斷,應該是陶為良將匕首插入自己的腹部的。地板上的血就是從陶為良傷口裏面流出來的血,刑偵人員沒有在床上和其它地方提取到和地板上相同的血樣,這說明陶為良是在距離珠簾一米左右的地方將匕首插進自己的腹部,然後原地倒在地板上的,兇手不可能在陶為良快走到珠簾跟前的時候再動手,如果是他殺的話,陶為良的屍體應該和老婆寧志秀一樣躺在床上才合乎邏輯。
第二份屍檢報告:
姓名,寧志秀;年齡,42歲;身高,162公分;傷口部位,一號創口在肚臍左側五公分處,深度6.4公分,寬度,3.8公分,傷口走向,與身體中心線垂直;二號創口在肚臍上,深度,7.1公分,寬度,3.8公分,傷口走向,與一號創口相同(另附一張照片——寧志秀的身上穿一套深紅色的內衣)。
死亡時間,十一點半——十二點半之間。
寧志秀的死亡時間和陶為良的死亡時間在同一個時間段。勘查記錄上就是這麼寫的。
讓我們再來看看另外兩份屍檢報告。
第三份屍檢報告:
姓名,陶嫣紅(陶為良和寧志秀的大女兒);年齡,十六歲(讀高一);身高,171公分;傷口部位,一號傷口在腹部,距離最後兩根肋骨交匯處下方兩公分處,傷口深度,7.2公分,傷口寬度,3.8公分,傷口走向,與身體中心線接近平行;第二個傷口在咽喉處,傷口深度,2.2公分,傷口長度,3.9公分,傷口走向,與身體中心線接近垂直。
死亡時間,十一點半——十二點半之間。
第四份屍檢報告:
姓名,陶嫣然(陶為良和寧志秀的小女兒);年齡,十四歲(讀初二);身高,168公分;傷口部位,一號傷口的位置在脊椎中段右側——距離脊椎兩公分的地方,傷口深度,二點三公分,傷口寬度,兩點一公分,傷口走向,與脊椎平行;二號傷口的位置在身體右側最後一根肋骨下方一公分處,傷口深度,7.3公分;傷口寬度,3.8公分,傷口走向,與肋骨平行。
死亡時間,十一點半——十二點半之間。
大家看出來了吧!這裏好像留下了一點遺憾,事實是,陶家一家的死亡時間是有先後之分的,但不知何故,屍檢報告上沒有做明確的說明,四個人的死亡時間都定在十一點半——十二點半之間。我們都知道,弄清楚四個人遇害時間的先後關係,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根據現場的情況可知,四個人死亡的時間非常接近,但肯定有一個先後的問題。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一個事實,要想弄清楚四個人死亡的確切時間,確實有那麼一點難度。
綜合現場勘查的結果和四份屍檢報告,一般人都會得出這樣一個基本的判斷:陶氏滅門慘案的始作俑者就是陶為良,他在殺害了妻子和兩個兒女之後畏罪自殺。
支撐這個基本判斷的依據有這樣幾個方面:第一,四個人身上的傷口和陶為良手中匕首的尺寸——特別是寬度是吻合的——而且是高度吻合——除了陶嫣紅脖子上的傷口看不出來以外,所有傷口都和這把匕首有關聯。寧志秀和兩個女兒睡夢中遇害的——當然,遇害的過程——或者氣絕身亡之前曾經清醒過,只有陶為良躺在地板上,這說明他在臨死之前一直處在運動當中;第二,案發現場所有房間——包括兩個女兒的房間裏面都有陶為良的毛髮。這說明他在兩個女兒遇害之前——或者遇害之時進過兩個女兒的房間,這從另一個方面也能得到證明:現場勘查的同志注意到,陶家所有房間裏面的傢具和生活用品都擺放的井井有條,所有地方都收拾的乾乾淨淨,一塵不染,每一樣東西都擺放在合適的地方,這說明女主人寧志秀是一個非常愛乾淨,有條理,非常會拾掇的女人,一個愛乾淨,會拾掇的女人是不會容許房間裏面有毛髮的,由此可知,房間裏面的毛髮存在的時間不會很長。鄰居魏大媽也證實了這一點。魏大媽說寧志秀愛乾淨,有潔癖,她有一個多年形成的習慣,那就是在睡覺之前,要把所有東西歸置整齊,把所有房間的地板拖一遍。寧志秀還有一個怪癖,只要家裏來了客人,客人走後,她肯定要把客人用過的東西,坐過的地方消一個毒——寧志秀是一個醫生,她的潔癖應該和她的職業有關。第三,那把匕首上只有陶為良的指紋。第四,現場勘查和屍檢報告說明陶為良是自殺身亡——至少現場所顯示出來的信息說明了這一點。陶為良為什麼要自殺呢?因為他對人生、對生活徹底絕望,他為什麼會絕望呢?這應該和他殺死老婆和兩個女兒有關。陶為良為什麼要殺死老婆呢?那一定是老婆做了對不起他的事情,這件事情很可能和兩個女兒有關,這大概也是陶為良殺死兩個女兒的原因。第五,刑偵人員仔細地檢查過陶家的窗戶,所有的窗戶都插上了插銷,門栓是插上的,所有窗戶都是插上的,這說明沒有外人進入陶家——至少是沒有外人進入陶家的任何痕迹。第六,魏大媽夜裏面只聽到東西落在地上的聲音——只聽到了一聲,這說明,兇手在殺人的過程中沒有弄出多大的動靜——兇手殺死三人,或者四人,竟然沒有弄出多大的動靜,這確實是有點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