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蠻千金閃婚記(7)

刁蠻千金閃婚記(7)

但需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的是,根據2011年8月13日最新發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本案的結果就會有所不同。該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本案中當房屋由喬慧和羅瑞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時,即便只登記在他們任何一方的名下,不論該出資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該房屋都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來共同享有,而本案中房屋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參照該條規定,更應該判定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來共同享有。

最後,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訟爭房產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且出資金額相等,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判決准予羅瑞與喬慧離婚,房產歸喬慧所有,由喬慧補償羅瑞其父母出資的60萬元。

案子結束后,喬國風親自來到羅家送還了60萬元,但這對磕磕絆絆的歡喜冤家還是分道揚鑣了。也許有人會感慨,身為富姐的喬慧離婚速度之快令人咂舌,也許有人在評論,平民出身的羅瑞差點白白損失了30萬元父母的養老錢。但筆者想得更多的是,這場炫目的閃婚和閃離背後,是否存在着過多的經濟判斷。無論是喬慧強烈的優越感,還是羅瑞過度的自尊心,他們從一開始就站在了不同的高度,他們始終忘記了這樣一句話:愛情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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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不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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