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模特的噩夢婚姻(5)
沈天強行把楊梅拉回房間,心想,你還敢哭哭啼啼說我強姦,一股怒火又升了上來,又把楊梅按到沙發上要欺負。可就在這時,門外響起了急促的敲門聲:“開門,我們是派出所的。”原來隔壁的小兩口覺得不對勁,最終選擇了報警,而楊梅也一再哭着向辦案人員強調自己不是自願,要求嚴懲沈天。公安機關查清楚后把案子移送到了檢察院,檢察院對沈天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要求判處強姦罪。
沈天怎麼也沒想到,自己不過是對楊梅使用了一點蠻力,就鬧出這麼嚴重的後果,於是在法庭上他是大呼冤枉:“判決書還沒生效,她就是我老婆,天下哪有老公強姦老婆的道理啊?”可公訴人卻說:“丈夫強行和妻子發生性關係也是強姦,這屬於‘婚內強姦’。”
法點連結: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這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都有一些爭議,有的人認為不構成犯罪,因為夫妻之間享有同居權。
法點連結:同居權
同居權是指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后,所享有的要求對方和自己共同居住於某一場所進行共同生活的權利,包括夫妻共同寢食、相互照顧和進行性生活。
所以有觀點就認為,同居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男女雙方既然能夠締結婚姻,就意味着彼此對性生活的同意,如果女方拒絕性生活,應當認為是對同居義務的違反,那麼丈夫強行與之發生關係就是正常行使權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明文規定夫妻之間有同居權,雖然從婚姻關係的基本原理可以推導出夫妻間同居權的相關理論,但並不是允許一方無條件地行使權利,因為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同時婚姻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就是說夫妻間還有相互尊重的義務,要相互尊重對方的人格、人身自由,不允許一方強制另一方做任何不情願的事情,包括性行為。況且性生活應當是夫妻之間自然默契的靈與肉的交流,首先應當是以自願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