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續前題(2)
英格蘭在被日爾曼人征服以後的一段長時間內,君主幾乎具有無限的權力。為了自由,大家逐漸侵奪君主的特權,最初是貴族繼后是平民,最後他龐大權力的大部分都消滅了。但是英國人在自由方面獲得完全勝利是一六八八年革命以後的事情,這次革命使奧倫治的王子登上了大英帝國的寶座。無限制的作戰權力是大家公認的英王特權,根據這一權力,查理二世在和平時期保持了五千正規軍隊。詹姆士二世把這個數目擴充為三萬,全部費用由政府擔負。在革命時期,為了要廢除具有如此重大危險性的一項權力,當時擬定的《人權法案》中有下述的一條規定:“若非取得國會同意,在和平時期在帝國內組織或保持常備軍均屬違法。”
在那個國家內,在自由的呼聲最高的時候,用來防止常備軍危險的辦法,也不過是止於禁止國家的行政元首利用他的權力單獨組織或保持這種軍隊而已。發動這個值得紀念的革命的愛國者,都是一些見識廣博、行動穩健的人,他們絕未想到要對立法權加以任何限制。他們知道:一定數目的警衛隊與地方衛戍部隊決不可少;國家緊急危機的範圍沒有確定的界限;政府的某一部門必須具有可以應付一切可能危急情況的權力。當他們決定讓國會根據自己的判斷來施行這項權力時,他們已經採取了(色色小說最謹慎的預防辦法,因為這種辦法與社會安全並不衝突。
美國人可以說是從英國得到一種傳統意見,認為和平時期的常備軍對自由是一種危險。革命形勢使大家對一切與人民權利的安全有關的問題特別敏感,有時使我們的熱情高漲到與國家的利益不符的程度。美國有兩州對議會在軍事設備方面的權力企圖加以限制,就是這一類的例子。對世襲君主的權力必須加以小心防範這一原則過分伸張的結果,逕自被引用到人民議會中我們的代表身上。即使是在那些未犯這種錯誤的州內,我們也發現有並非必要的宣言:不得議會同意,和平時期不得保持常備軍。我說這個條文並非必要,是因為英國人權法案採用這一條文的理由,並不適用於各州的憲法。根據這些州憲加以解釋,組織軍隊的權力絕不可能屬於議會以外的任何團體;宣稱說不得某一團體的同意,不可以做某件事情,而唯一能做這件事的就是這個團體,這種宣言即使不能說是荒謬,也是多餘的廢話。其他各州,包括紐約州在內,它們的憲法對這一點完全保持緘默態度;而紐約州在歐美兩洲皆以我國中最好政體之一著稱。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那兩個似乎曾經想要禁止和平時期軍事設備的州,它們所用的表達方式與其說是禁止,毋寧說是一種告誡。它的措辭並非在和平時期中不得保持常備軍隊,而是不應保持。這種詞句上的含糊看來是猜忌與信心衝突的結果:一方面是無論如何要排除此種設備的慾望;另一方面還有一種勸阻力量,它認為絕對排除是既不聰明,也不安全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