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是“讀”出來的(1)

小說是“讀”出來的(1)

是“讀”出來的

——意蘊:水下的冰山

不錯,是作者寫的,但作者寫的,來到讀者眼前,外在形態只不過是白紙黑字。語言文字排列組合所形成的信息符號輸入大腦,須經接受者調動他所儲存的經驗,通過想像、聯想和幻想進行一次再創造,才能化為形象在意識屏幕上映現出來。從這個角度看,也是讀者“寫”的。

人的秉性、經歷、教養等等素質各異,發揮想像的能力、方式和水平不同,因而讀者是分類型與層次,是在變化和轉換中的。魯迅曾指出《紅樓夢》,“單是命意,就因為讀者的眼光而有種種”。他所列舉的那些例證,眼光還是發自思想觀點。至於藝術的感受,則“一千個讀者的心目中,就有一千個林黛玉”。

清末筆記載有“紅迷”之友的故事:一個“尊薛而抑林,謂黛玉尖酸,寶釵端重”,另一個則認為“黛玉尖酸固也,而天真爛漫,況以寶釵之奸,郁未得志”。兩人“一言不合,遂相齟齬,幾揮老拳”。姑且勿論觀點因素,又權當做水平相等,他們享用藝術成果的消化機制與再造功能,也是大相逕庭的。

凡真正的藝術品,都是經欣賞者再創造而得以最後完成的。開拓再造的空間,便是創(56書庫。素質與功能之一,也在滿足人的創造欲。寫是化實為虛,是化虛為實,因而展示的世界,既有其規定性、穩定性,又有其模糊性、可塑性,這就給讀者的再創造提供了相應的自由性、隨意性。事實上,作者的創美活動,需要藉助並能啟動讀者的再創造;讀者的審美過程,大都是發揮其再造功能,對藝術成果進行自己的認證與加工。

而對藝術成果的領會、感悟,又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物質生產成果確切肯定,精神創造效應變化無窮。在里,一加一不一定等於二,況且那一原未必就是常數。因而精神產品一經消費者享用,便具有了相反相成的兩重性:著作權歸作者獨有,可塑性則為社會公有。讀者被召喚進虛幻世界,同時也就被調動起參與意識,把作者的成果化為自己的心得。這也是一種煥發生命力量的勞作,一種兌現生命價值的收穫。

知音讀者的再創造,不僅無損作者的專利權,而且恰恰表現為對作者的尊重與維護。他會跟作者一道來建設和守衛這一方聖土,以對作品的最體貼、最珍惜為榮耀、為樂趣,決不容許有人侵犯、褻瀆。有些根據改編的戲劇影視,按照名著修建的景物造型,總難令人滿意,甚或招致反感,原因就在這裏:非知音的再創造,跟原著所表現所蘊涵的,跟讀者所想像所期望的,常存差距。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面目全非,其結果是扭曲、損害人們各自再創造的獨特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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