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婚內詐騙案(6)
這一次,人民法院的法官迎來了一個特別的審判。在法庭上,公訴人陳述了龐偉的詐騙行為,而龐偉的代理人和龐偉都堅決不承認和王珠之間的借款是一種詐騙的行為。龐偉說這是夫妻之間你情我願的事,他不承認自己有罪,認為這就是普通的夫妻之間借錢,不會構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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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偉和王珠是屬於夫妻關係,丈夫向妻子借錢,應該算是借貸才對。為什麼檢察機關會認定構成詐騙罪呢?
正常情況下,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錢,合情合理,不違法,但龐偉的行為怎麼就構成了詐騙罪?這個詐騙罪和普通的借貸行為之間的區別在哪兒?其實我們從詐騙罪的定義就可以看出區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詐騙罪。詐騙罪構成的主觀方面一定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借貸卻不是,借款人並不是想非法佔有這筆錢,而是借錢來用,將來要還,所以不是騙,而是借,而詐騙人的“借”只是詐騙的形式和手段,卻不是本質,它的本質是要騙錢,非法佔有。
從客觀方面來講,詐騙罪犯罪人要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較大財物,而借款人借錢卻是用於正當的理由,不用虛構事實,也無須隱瞞真相,所以客觀上借款人沒有什麼違法行為。而詐騙犯的行為卻必須符合這一特徵,就像龐偉的所謂借錢,以及借錢的事由,他編的一整套的謊言,就是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由
此可以看出,龐偉和王珠雖是夫妻,但龐偉的行為仍構成了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