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用什麼手段懲治貪官?(2)

朱元璋用什麼手段懲治貪官?(2)

除了苦口婆心、語重心長地教導臣屬,朱元璋還採取了一系列手段,狠剎貪贓枉法之歪風。可以說,朱元璋打擊貪官污吏態度之堅決、手段之嚴厲,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其一,讓貪官污吏丟人現眼。明代地方官員每三年一次進京朝覲,也就是述職,皇帝照例要賜宴。朱元璋規定:凡政績突出、為官清廉者,賜座,坐着吃;平常官員,有宴無座,站着吃;劣官庸官,無宴無座,排好隊在門口守候,看着別人吃,等裏面酒足飯飽退席后,方許離去。除此之外,朱元璋還要求,凡為民造福的好官,將其事迹書寫在家鄉的旌善亭,供人傳美;做了壞事的,則將其劣跡書寫於家鄉的申明亭,引人唾罵;對於那些犯罪留職、免罪復職的官吏,則將其所犯過失張貼在自家大門上,以示警戒,使之自行反省,如果沒有做到反省改過的,就依法論處。這種讓貪官丟人現眼的辦法,不失為朱元璋的一手治貪妙招。

其二,准許老百姓控告捉拿官吏。朱元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御制《大誥》中鄭重申明:凡守令貪污者,允許百姓赴京控告;百姓們監視、控告、捉拿貪官污吏,是“助我為此也”(《大誥》),算是幫我朱元璋一個忙,言辭相當誠懇。朱元璋還特別指出“有能為民除害者,會議城市鄉村,將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閑之吏綁縛赴京……敢有邀截阻攔者,梟令”(《大誥》),“其正官、首領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攔者,其家族誅”(《大誥三編》)。據記載,嘉定縣民郭玄二等人,手持《大誥》赴京狀告本縣首領弓兵楊鳳春等害民,被巡檢何添觀留難,弓兵馬德旺索要錢財。事發后,馬德旺被砍頭示眾,何添觀被砍掉雙腳帶枷示眾。

其三,嚴刑峻法懲治貪官污吏。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詔令:“自今犯贓者無怠。”洪武八年(1375),朱元璋又下令,犯贓罪的官吏一律貶謫到鳳陽屯種,也就是罰去干農活。僅洪武九年(1376)一年,在鳳陽屯種的官吏就接近一萬人,其中大部分為貪官。在《大明律》中,朱元璋對^H小說貪官污吏處罪特別重。其中,犯有貪贓罪的官吏,一經查實,一律發配到北方荒漠之地充軍;官吏貪污獲贓六十兩以上的,處以梟首示眾之刑。對付貪官污吏,除去用刑法規定的“五刑”,朱元璋還常常法外用刑,包括抽筋、挑膝蓋、剁指、剁腳、剝皮等酷刑。在官衙前,往往有一個剝皮場,和一個專挑貪官人頭的長桿;在官衙辦公書案旁,則有一個塞滿稻草的人皮,用以震懾和恐嚇那些心存貪瀆之念的官吏,使之觸目驚心。

如此懲治貪官污吏,亘古未聞。朱元璋這三種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使一些企圖作案的官員有所恐懼,有所收斂,而且也使貪贓枉法者能及時受到揭發、彈劾,對官員起到了一定震懾作用。儘管這樣,仍有不少貪官污吏存有僥倖心理,不把法律放在眼裏,有錢就拿,有好處就撈。對此,朱元璋不管對方是京城高官,還是皇親國戚,一概格殺勿論。郭桓和歐陽倫就因為貪贓枉法,死在了朱元璋的嚴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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