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摸石頭過河

三、摸石頭過河

費城會議是否有權撇開《邦聯條例》另立憲法的問題,其實在會議一開始(5月30日)就有人提出過了。前面我們已經講到,南卡羅來納的科茲沃斯·平克尼將軍就提出了這個問題。另外,馬薩諸塞的艾爾布里奇·格里先生也有同樣的疑惑。

不過,這個問題在5月30日那天並沒有引起反響,一直要到9天以後才有人舊話重提,而且爭論激烈。這是很奇怪的。因為在我們中國人看來,名不正則言不順。費城會議連自己的任務和權限是修約(修訂《邦聯條例》)還是制憲(制定《聯邦憲法》)都搞不清楚,怎麼還能把會開起來?

這裏面又有好幾個原因。

首先,對於會議的性質和職責雖然有人存疑,但有一點是大家都不懷疑的,那就是邦聯的現狀不佳,邦聯的前途堪憂,目前這種近似於無政府的狀態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這就要開會,也要對《邦聯條例》甚至對“邦聯體制”動手術。對此,代表們均無異議。只不過大家還不清楚,這個手術到底會動多大,這次會議也到底會走多遠。這一點,不要說代表們不清楚,就連會議的發起人和方案的始作俑者,比如麥迪遜、倫道夫,也不十分清楚。麥迪遜在5月31日的會議上說,他來開會之前,曾經有一個強烈的願望,主張一一列舉新政府的各項必要權力和這些權力的具體定義,卻也懷疑這種做法是否切實可行。現在他的願望依然存在,懷疑則有增無減。他的觀點最終會走向哪裏,他自己也說不清。但有一點卻可以肯定,那就是:只要能夠為整個社會構建一個新的政府框架,也只要這個政府是能夠為人民提供安全、自由和幸福的,那麼,對於任何具有奠基性意義的意見,他都不會退縮。

這大約也是大多數代表的立場了。因此,他們心照不宣地決定暫時“不爭論”,即不爭論會議的性質和職責,先把會開起來,走一步看一步,摸石頭過河。如果最後只不過是修約,最好;如果硬要制憲,再說。反正制憲也好修約也好,都得先開會。如果一開始就要“正名”,那就什麼事情也做不成了。

現在想來,美國人民真的要慶幸他們的建國領袖都是些務實的人,不是書獃子。因為這些人不但沒有堅持“必也正名乎”,而且採取了一系列務實的做法。比方說,為了提高效率,先討論大家感興趣或者有可能取得共識的問題。討論夠了,就表決。成熟一個表決一個。如果不能取得共識,就先擱置起來,以後再說;而一旦取得共識,則表決存檔,並作為下次討論的先決前提。也就是說,摸到了石頭,就跨過去;碰到了暗礁,就繞着走。先易后難,先求同后存異,一步步朝着預定的目標前進。

這樣做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避免了因為分歧太大而分崩離析,或因問題太難而無法進行。比如會議是否有權另起爐灶,是一個難題,大家就不發言,先掛起來;建立全國最高政府,大家都有共識,就進行表決,先定下來。這樣,隨着會議的進行,總歸會不斷有決議產生。這些決議慢慢積累起來,就形成了憲法的框架。等到有人再來反對時,則木已成舟,大多數人都不願意前功盡棄。即便有所不滿,也同意妥協,以免功虧一簣。這種做法,你說它是政治智慧也可,說它是無可奈何也行,甚至說它是“陰謀詭計”都成立(確有部分學者持此一說)。但在我看來這無關緊要,重要的是他們把會開起來了,而且最後還把憲法制定了出來。

這裏面無疑有着麥迪遜的功勞。詹姆斯·麥迪遜,弗吉尼亞人,祖先是木匠,父親是地主,自己則畢業於新澤西學院(即今普林斯頓大學),後來又自學法律。他身材矮小(1.6米),體質瘦弱(47公斤),雖有民兵上校軍銜卻並無作戰能力和功績。上帝賜予他的,似乎只是非凡的智慧,這使他在政治領域長袖善舞遊刃有餘。在美國的建國史上,先後有過三次大分化,麥迪遜每次都站在了勝利者一邊。第一次是獨立戰爭時期,美利堅民族面臨生死抉擇。聯合殖民地的領袖們一派主戰,一派主和。最後主戰派勝,主和派淡出政治舞台,麥迪遜是主戰派。第二次是制憲會議前後,13個邦走到十字街頭。邦聯領袖們一派主張聯合,一派主張分治。最後主張聯合者勝,主張分治的淡出政治舞台,麥迪遜主張聯合。第三次是華盛頓執政期間,政府分裂為以傑斐遜為首的一派(后發展為民主共和黨)和以漢密爾頓為首的一派(聯邦黨人),麥迪遜是傑斐遜的親密戰友。較量的結果,傑斐遜當選第三位總統,連任8年。麥迪遜作為傑斐遜的國務卿順利接班,又連任8年,然後交班給自己的國務卿門羅,同樣連任8年。聯邦黨人淡出政治舞台,只剩下一個約翰·馬歇爾在最高法院孤軍奮戰。麥迪遜每次都站在“正確”的一邊,這個人真是好生了得!

實際上,儘管出席費城會議時麥迪遜資歷尚淺(時年36歲,弗吉尼亞議員),威望遠不能和華盛頓、富蘭克林他們相比,卻是這個群英薈萃的會議的核心和靈魂,後來史學家甚至稱他為聯邦憲法之父。這說明麥迪遜必有過人之處。根據佐治亞代表威廉皮爾斯的《制憲會議代表性格描述》,我們發現他有三大優點:一、集政治家的深謀遠慮和學問家的博聞強記於一身;二、熟悉法律和政治,對邦聯的事務了如指掌;三、循循善誘,侃侃而談,特別會說服別人。因此,他在制憲會議中總是處於引導地位,在辯論的任何關頭,總是作為最了解情況的人走在前面。

托馬斯菲傑遜,美國開國領袖之一,《獨立宣言》的起草人

皮爾斯的說法並不誇張,麥迪遜確實是費城會議的掌舵人。他知道什麼時候應該揚帆遠出,什麼時候應該躲避風浪。5月30日,會議剛剛做出應該建立一個由最高立法、行政、司法部門組成的全國政府的決議,代表們就因全國議會的席位問題產生嚴重分歧。麥迪遜提出,新的全國議會,不能再像《邦聯條例》規定的那樣,每邦1票表決權。這個提議得到賓夕法尼亞代表古文諾莫里斯的附議,特拉華代表團團長喬治里德卻提出強烈抗議。里德說,特拉華代表團的使命,受到本邦議會授權的限制。特拉華議會的授權書說,該代表團不得同意改變每邦1票平等表決權的規則。這個授權,是在會議一開始時就宣讀過的。如果一定要把這種改變確定下來,本代表團就只好退出會場,回特拉華去了。

這當然不行。儘管麥迪遜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也相信這一改變終將實現,卻認為應該照顧代表們的感情,不能剛一開會就把特拉華代表團弄得很尷尬。他建議暫緩討論這個問題。會議同意了他的建議,改為討論全國議會是否應該實行兩院制。

這個提案在第二天很順利地就通過了。這就形成了會議的第二個政治決議:全國議會應由兩院組成。在後來的幾天中,會議還通過了一系列決議,比方說,全國議會第一院(即眾議院)議員由人民選舉,第二院(即參議院)議員由各邦推選,邦聯議會的立法權全部移交全國議會,全國議會對各邦無能為力的所有事務都有立法權,對各邦議會的違憲立法有否決權,等等。另外,會議還通過決議,設全國行政長官一人。該行政長官控制立法的複決,有權否決議會的立法,但議會兩院可以分別以2/3的多數否決行政長官的否決。這些決議都是十分重要的。它們是與會代表合作的結果。

可惜,好景不長,僅僅才過了9天的“蜜月”,麥迪遜們的“石頭”就摸不下去了。因為美國憲法這顆“太陽”固然在一點一點上升,籠罩在它頭頂上的疑雲也在一點一點積攢(這一點我們後面還要細說)。繼特拉華代表團差一點就要退場之後,康涅狄格的羅傑·謝爾曼,馬薩諸塞的艾爾斯沃斯·格里,南卡羅來納的皮爾斯·巴特勒等人都提出了尖銳的意見。於是,到6月9日,就有人公開發難,不但指斥費城會議有“篡權”嫌疑,而且還提出了一個新的方案,和作為會議主流意見的《弗吉尼亞方案》分庭抗禮,震撼會議,影響深遠。

這確實是一個可以和麥迪遜抗衡的人物。他的身材比麥迪遜還矮小(不到1.6米),年齡也只比麥迪遜大幾歲(42歲)。他父親是賣白鐵工藝品的,自己則畢業於新澤西學院,和麥迪遜是校友,而且和麥迪遜一樣精通法律。皮爾斯的《制憲會議代表性格描述》說他是“那種力量會濺到你身上,引起你好奇和吃驚的人物”。但是,他又是為人謙虛,做事低調,不喜歡拋頭露面的人。這就決定了他不同凡響的風格。皮爾斯說:“他在選擇切入辯論的時間和方式上,真是爐火純青。不到把握主題,決不輕易開口。”然而他一旦脫穎而出,“人人都禁不住讚揚”。也就是說,他不是那種隨便出手的人。但該出手時,一定出手。而且,他不出手則罷,一旦出手,便見血封喉。

這個人,就是新澤西代表威廉·佩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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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城風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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