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文壇的又一風氣的看法

對於文壇的又一風氣的看法

——談短篇小說之不短及其他

我們是有短篇小說的光榮的傳統的。魯迅先生的作品是我們的典範。我們也有不少卓特的短篇小說的作家,沙汀,張天翼,艾蕪,以及其他的名字可以有一長串。我們也並不缺少觀摩世界短篇傑作的機會,莫泊桑和契訶夫的作品早就大量介紹過的。然而看近來的情形,短篇都寫得長了,年青朋友們的作品,五六千字的極難得見,萬餘字的已經算是短的了。短篇的拉長似乎已經成為一種風氣。

把字數之多寡作為長短篇的標準,象舊時的某一種說法,以超過十萬字者作為長篇,而以五六萬字者為中篇,萬字左右者始稱為短篇:這雖是簡便的辦法,然而我們今天也不一定要嚴格地遵守它。今天提到我們面前來的一個問題是:除了字數的多寡而外,長短篇小說在寫作方法上究有如何的不同?換一句話說,倘不為貪多而務得,一個作家真心愿意寫一個短篇,可是下筆以後,“不能自止”,結果勉強收住,計字數在中短之間,論體制則既似長篇之縮緊,又如短幅之拉長:這原因在哪裏?

於是我們又想起了舊時的又一種說法,這是從取材的方法之不同來立論的。依這一說,長篇是縱的發展,短篇則是橫的考察;長篇小說寫人生之縱剖面,短篇所寫則為人生之橫斷面,譬如橫斷一木,察其年輪,可知木之歲數,短篇小說雖寫人生一角之斷面,而由此片段之現象仍得以窺見前因後果之必然,蓋亦猶此。我們如果承認了此一說法,則長短篇寫作方法上之不同,自然可以說得了一個解決了。

不過問題也還可以更進一步。隨便舉幾本外國古典作品為例,試加考察。所謂“歐洲文學之祖”的《伊利亞特》和《奧德賽》,論篇幅其長相等,論作法則其不相同。《奧德賽》寫十年內的事,但《伊利亞特》故事所佔的時間首尾不過數日;這不是宛然一則是縱剖面而又一則是橫斷面么?我們如果拿《伊利亞特》和近代之典型的短篇小說相較,將可得到怎樣的結論?又如司各特的《薩克遜劫后英雄略》(《艾凡赫》),一部二十多萬字的巨制,然而故事所佔時間亦僅數日,且集中於一事,這和近代典型的短篇小說比較起來,又將得怎樣的結論?但我們還可以說,《伊利亞特》是史詩,《薩克遜劫后英雄略》成書之日,所謂“近代的短篇小說”尚未出世,文學各部門各體制的發展有其歷史性,《伊利亞特》倘可視為近代短篇小說之始祖,那麼,《薩克遜劫后英雄略》當亦應是列祖之一罷?近代短篇小說是從它們發展出來的。我們再舉一個例。這就是卡達耶夫的《時間呀,前進!》這也是二十餘萬字的巨制,這十足是橫斷面的東西,這不但故事時間僅二十四小時,從種種筆法看來,也不是長篇小說那種從容起伏,一板三眼的味兒。這是現代的作品,在有了契訶夫、莫泊桑等等光輝的典範作品以後的所作。然而《時間呀,前進!》之不能視為短篇,自亦不待多論。

說到這裏,似乎越弄越糊塗了。長短之分既不在字數之多寡,而又不全在寫法之縱剖或橫斷,然則究當何所取准呢?

我想:字數多寡是一個條件,縱剖或橫斷也是一個條件,但不能說盡於此二者,也還應當有別的條件。試仍以外國作品為例而加研究。我們看一看莫泊桑的一個並不怎樣短的短篇小說《羊脂球》。這是莫泊桑的代表作之一,可並不能算是他的短篇小說的典範之作,——因為實在不短。然而正因為豈不短,倒給我們一個考察其寫作法的方便之處。《羊脂球》寫的是一個橫斷面,故事集中於一點,——一個線索,有波瀾,有頂點,人物可也不算少,那一輛馬車裏的十個人一筆不漏地都被描寫到。我們可以說,短篇《羊脂球》所有的材料倘用來寫一個十多萬字的長篇,光景也不會覺得薄弱。然而莫泊桑把它們寫成一個短篇;雖然是二萬字左右的長的短篇,但無可爭論地是一個短篇。莫泊桑用怎樣的手法來寫的呢?首先,他使那些不同階層的人物同坐一輛“逃難”的馬車(故事就從這裏開始),其次,他用一件事實上百分之百可能的小事,——馬車遲到,車中人皆饑寒交迫,而獨那諢名“羊脂球”的女人(一個妓女)帶有豐富的食物,——來描寫同車的其他“高貴”人士的“雅量”與“和善”,最後,他用又一件百分之百可能的小事,——車到驛站后,佔領軍的德國軍官想在“羊脂球”身上“抽稅”,“羊脂球”堅決不肯,而同車的其他“高貴”人士則用盡了種種方法“說服”她,——把那些“高貴”人士的本相完全暴露了。故事至此就到達了頂點,但還有尾聲:“羊脂球”為了同車人的利益而犧牲以後,並未得到感謝,反倒招來了那些“高貴”人們的“過河拆橋”的侮辱,而這,莫泊桑仍以在車中進食一事表現出來(這回是“羊脂球”忘帶了食物而其他各人則皆備的很充足),和開篇所寫者作一呼應,作一對照。

這就是“羊脂球”的寫法。故事很簡單,然而寫成二萬字左右我們並不覺得它拉的太長。人物相當眾多與複雜,然而只寫成二萬字左右我們也並不覺得它草率而枯燥,每個人物都被寫得淋漓盡致了。從這一篇,我以為我們多少可以領悟一點短篇小說的寫法罷,——在字數多寡及縱剖或橫斷以外的寫法。

因為短篇之好拉長,在今天似已成為一種風氣,所以我在這裏拈取了長及二萬多字的《羊脂球》來研究。我的意思是想說明:如果寫長了,那決不是拉長,寫短了,也決不是硬縮短,這還不是會不會剪裁的問題而是作者從怎樣的角度去取材,以怎樣的手法去處理。短篇小說似乎自有其法規。當然世界上決無一成不變的法規,也沒有萬全的“放之四海而皆準,俟之百世而不惑”的什麼法規,但我們總得承認是有法規的。

至於萬字以下的短篇小說,我們只要研究魯迅先生的作品,該可以領悟到個中三昧。

或曰:現今的短篇小說之不能短,有時是表示了作者雖有材料而消化力不夠,所以拉拉雜雜,糟粕未去。如果在個別的例子上,這也是事實的話,那麼,把字數多寡的條件看得重要些,先求能短,也許是對症發葯的。至於描寫上求其能洗鍊,則是技巧上之餘事,寫作之ABC,茲姑不贅。

194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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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散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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