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處女膜整形”

論“處女膜整形”

打開報紙,常常可以看到兩種奇妙的廣告:一種是"警告逃妻";一種就是"處女膜整形"。

所謂"處女膜整形",只是這一類廣告的通稱。它的表達法有多種,比如:

一、處女膜整形(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徵信新聞》)

二、處女童貞回復(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七日《中華日報》南部版)

三、整形瘤菜花無痛復原形(一九五九年十月十七日《中華日報》南部版)

四、處女膜修補(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自立晚報》)

五、處女整形(一九六三年九月八日《民族晚報》)

六、婦產整形手術(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五日《民族晚報》)

七、陰道整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五日《民族晚報》)

上面隨手所舉的這些,名目儘管有典雅派、通俗派、寫實派或印象派之分,可是實際上,所指的都是一回子事。

這回子事,真可說是中國新聞史上的大事、國粹史上的大事,也是世界上古往今來(文明的國家也好、野蠻的部落也罷)

絕無僅有的妙事。

別看這回子事在報紙上只不過是個經常露面的小廣告,它所表示的意義,著加以分析和討論,足可激發對傳統陰影的新認識,並且對真現代化和假現代化的不同,有一個具體的了解。所以我不能鍺過這個好例子。但因為題目太大,牽涉的範圍大廣,這篇文章只能算是粗枝大葉的一個概論。

在中國傳統的意識形態中,有一個重要的主義,它曾被人信奉遵行,卻未曾被人一語道破,這個主義,我把它定名為"處女膜主義"。

論"處女膜主義"

所謂"處女膜主義",用抽象的字眼,就是"處女主義"。

"處女",照傳統說法,它的定義該是指沒跟男人性交過的女人。這個定義,除了對那穌的媽媽不適用外,按說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正的麻煩出在對"處女"的鑒定上面,傳統的鑒定辦法很簡單:只是看處女膜破不破、出血不出血,不破身不出血的,就被看做非處女。反之,就是"守禮謹嚴之處於也"!

這種鑒定,在章太炎的老師俞樾的《右台仙館筆記》裏,曾描寫出一個範例:

直隸永平府某縣,其地閨範極嚴。凡女子初嫁,母家必使偵探。成婚之次日,夫家鼓樂喧闐,賀客雜沓,則大喜;若是日闐然,則女家為之喪氣,女之留否,唯大家為政,不敢與爭矣!積習相傳如此,雖其意固善,然亦敝俗也。有王姓,嫁女於李氏。卻扇之夕,李以新婦貌陋嫌之。次日託言非處子,不舉樂,仍呼媒妁送歸母家。女幼失母,隨其嫂以居,嫂知小姑無他,乃問昨夜洞房事,則固未合歡也。嫂曰:"然則安知其不貞歟?"力言於翁,使翁訟於官。官命驗之,果守禮謹嚴之處子也!乃判李姓仍以鼓樂迎歸〔注一〕。

這個例子的妙處在男家"託言非處子"而要退婚,女家卻請出縣太爺來叫人鑒定,鑒定結果,"果守禮謹嚴之處子也!"(參看〔注五〕)

又如清朝吳薌干(廠字旁)《客窗閑話》裏記明武宗搞李風姐,李鳳姐"任帝闔戶解襦狎之,落紅殷褥,實處子也!帝大悅。"蒲松齡《林四娘記》中也記林四娘自謂:"妾年二十,猶處子也!"結果"狎褻既竟,流丹浹席"!

由此可見,"處女"與"非處女"之分,端在一"膜"耳!一"膜"之存否,端在"落紅"、"流丹"耳!這種看法本是毫無生理常識的皮"膜"之見,因為用處女膜來做貞節的證明(anevidenceofvirginity),是大有問題的。處女膜的存在或不存在。

大小與厚薄,根本是因人而異的。跌跤、碰傷、意外、手淫等等緣故,就可以使某些女人的處女膜破裂;在另一方面,生理上的因人而異,甚至在妓女身上還有處女膜!(見英國HaveiockEllis"psvcholoiiyofSex"中"TheNatureoftheSexualImpulse"一節。中國醫典上所謂的"五不女"——螺、紋、鼓、角、脈,其中就包括了"石女"或"實女",當然屬於處女膜的變異。)

但是,我們缺乏生理知識的老祖宗,卻一味從"處女膜"上來鑒定"處女"和"非處女",結果使許許多多女人含冤莫白!

清人采蘅子在《蟲鳴漫錄》中有兩個故事:

一、某家女,偶與鄰少聚語,族伯遇之。數日後過伯家,伯憶前事,訓以男女有別,應自避嫌。女聞而默然。

次日,偕伯母晨妝對鏡,故插酒疵令(處女膜)破,滴血水中凝如珠,佯詫曰:"血入水不散,何也?"伯母曰:"汝(處)

女身,應如是。"女頷之。蓋以釋前疑耳。亦智矣哉!(卷一)

二、有十二三幼女,服破襠褲,偶騎鋤柄,顛簸為戲。

少頃即去。一老翁見鋤柄,有鮮血縷縷,知為"落紅",檢而藏之,未以告人。數年後,女嫁婿,(婿)疑不貞。翁出柄示之,乃釋然——蓋血着物日久必變,唯"元紅"終不改色。(卷二)

這兩個故事不論真假,都可以反襯出中國人對處女膜看法的重點。在這種看法的要求下,許許多多的悲劇與冤屈,便一件一件的形成了!

一個有趣的例子一定該表彰一下:一二0四年的秋天,成吉思可汗(成吉思可汗)正在打天下的時候,一個父親帶了女兒忽蘭小姐投奔他,但在半途中就被亂軍擋住。當時碰到成吉思汗的部下納牙阿,納牙阿怕忽蘭小姐被亂軍強暴,所以勸他們父女不要前進,避了三天三夜。可是最後見到成吉思汗的時候,這位蒙古軍隊的頭子開始多疑了!他疑心部下納牙阿可能先佔了這女孩子的便宜。正在納牙阿有口難辯的時候,忽蘭小姐開口了,那段對話極妙,姚叢吾、札奇斯欽兩先生新譯的(蒙古秘史)翻譯如下:

忽蘭說:"……現在且不必問納牙阿;若可汗恩典呀,莫如向天命父母所生的肉體查問便了。"(李敖按:ArthurWaley在NotesontheYuanchaoPishih中考訂忽蘭可敦的原意是向她的"皮膚"查問,而所指即是處女膜。)

納牙阿也說:"我只一心侍奉主人。凡是遇見外邦的美女子、美夫人和後腿健壯的好駿馬,就獻給我自己的可汗。除此以外,有別的心腸呀,將我處死!"

成吉思可汗說:"忽蘭可敦說的是。"

就在那天將忽蘭可敦試驗,果然一如她所述說(不曾被污),成吉思可汗因此對於忽蘭可敦異常寵愛;又因納牙阿言行一致,即大加獎賞,說:"(為人)忠心誠實,以後可以託付重大的事體。"〔注二〕

"處女膜主義"既然大行特行,自然就形成了重視處女膜的觀念。相對的,同時也形成了鄙視失去處女膜的女人。結果呢,是不近人情的"處女膜主義"一進而蔓延成為"泛處女主義"。論"泛處女主義"

"泛處女主義",是我造的一專有名詞,順便造個英文字,那該是pan-virgin-hood。"泛處女主義"可說是"處女膜主義"

的抽象擴大與建構化。換句話說,它是由"處女膜主義"繁衍出來的一套新的意識形態。它的類型可歸納為五種:

自動殉情

殉情的特點是女人"從一而終",不論許配或已嫁,一女人只要跟一男人訂婚或結婚(甚至未婚私通),在這男的死後,她不願再活,又不能恰巧"一慟而絕",所以只好自殺明志。最有名的例子莫過於吳敬粹《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口的那場《徽州府烈女殉夫》。王三姑娘死了丈夫,她決心要殉節,她那中禮教毒的父親王玉輝高興了,說:

我兒.你既如此,這是青史上留名的事,我難道反攔阻你?你竟是這樣做吧!我今日就回家去叫你母親來和你作別。

她的母親知道了,大罵她父親:

你怎的愈老愈呆了?一個女兒要死,你該勸她,怎麼倒叫她死?這是什麼話說?

王玉輝答道:

這樣事,你們是不曉得的!

可是她的母親不行,跑去勸王三姑娘,勸了六天,王三姑娘還是絕食求死,到了第八天,終於餓死了。王玉輝看他太太大哭女兒,反倒埋怨道:

你這老人家真正是個獃子!三女兒她而今已是成了仙了,你哭她怎的?她這死得好!只怕我將來不能像她這一個好題目死哩!

於是王玉輝"仰天大笑",興高采烈的歡呼:

死得好!死得好!

最後王三姑娘被報上官廳,結果"送烈女入祠"。

這種自動殉情的觀念,發揮到極致,會有神話性的效果,即太太看丈夫快死了,自己居然搶先一步,先死為快。唐朝武宗的嬪御孟才人、明朝葉三的太太蔡烈婦,都屬這一類。

還有一種有意不死的,最好的例子是唐朝的歌姬關盼盼。

盼盼是張建封的姨太太,建封死後,她在燕子樓中獨居守志,凡十餘年。莫名其妙的白居易諷刺她"一朝身去不相隨",不肯殉情。她解釋道:"妾非不能死,恐千載之下,以我公重色,有從死之妾,是玷我公清范也!"既然白樂天先生說了風涼話,那就死好了!於是她絕食十天,死翹翹了!

至於自殺的方法,最標準的當然是餓死法,其次是吞金法(如王世禎《池北偶談》記"烈女")、跳樓法(如毛奇齡《家貞女墮樓記》)、投河法(如葉廷琯《鷗陂漁話》中陳烈婦傳誄")、上吊法(如吳德旋《初月摟聞見錄》記"王烈婦")、跳井法(如吳德旋《初月樓聞見錄》記"賀烈婦")、割喉法(如吳德旋《初月樓聞見錄》記"虞烈婦")、服毒法(如陳捷華《貞烈婦蔡陳氏傳》)等等,種類繁多,甚至有的用五種方法才死成的(如邵長蘅《黃烈婦傳》),有的用九種方法才死成的(如朱爾邁《會葬唐烈婦記》),真是條條大路通陰曹,猗欽盛哉!

強迫殉情

自勸殉情是許配或已嫁的女人為她所接受的觀念殉身;強迫殉情是女人被迫為別人的觀念做實行者。所以她所"殉"

的,可以說並不是什麼"情",說破了,這實在類似一種"殉夫習尚"(sutteeism)。因為是"習尚",所以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便不在考慮之列。《新青年》中的一篇《一個貞烈的女孩子》,描寫這種強迫殉情的慘狀最為刻骨:一個十四歲的望門寡,被她父親關在房裏,強迫自殺,她哭號着喊餓,她父親說。

阿毛,你怎麼這樣的糊塗?我自從得了吳家那孩子的死信,就拿定主意叫你殉節。又叫你娘苦口功你走這條路,成就你一生名節,做個百世流芳的貞烈女子。又幫你打算叫你絕粒。我為什麼這樣辦呢?因為上吊服毒跳井那些辦法,都非自己動手不可,你是個十四歲的孩子。

如何能夠辦到的?我因為這件事情,很費了躊躇,後來還是你大舅來,才替我想出這個法子,叫你坐在屋裏從從容容的絕粒而死。這樣殉節,要算天底下第一種有體面的事,祖宗的面子都添許多的光彩,你老子娘沾你的光,更不用說了。你要明白,這樣的做法,不是逼迫你,實在是成全你。你不懂得我成全你的意思,反要怨我,真真是不懂事極了!

餓到第六天,她的母親不忍心了,勸她父親乾脆送點毒藥進去,早早"成全"算了,她父親卻說:

……你要曉得我們縣裏的鄉風,凡是絕粒殉節的,都是要先報官。因為絕粒是一件頂難能而又頂可貴的事,到引恰死的時候,縣官還要親自去上香進酒,行三揖的禮節,表示他敬重烈女的意思,好叫一般婦女都拿來做榜樣。有這個成例在先,我們也不能不從俗。阿毛絕粒的第二天,我已經託大舅爺稟報縣官了。現在又叫她服毒,那服過毒的人,臨死的時候,臉上要變青,黑色,有的還要七竅流血。縣官將來一定要來上香的,他是常常驗屍的人,如何能瞞過他的眼?這豈不是有心欺騙父母官嗎?

我如何擔得起!

阿毛在第七天餓死了。縣官送了一塊匾,上題四個大字——

"貞烈可風"。

未嫁守貞

這一派純粹是精神上的處女派,是屬於望門寡而未殉死的一種。其實望門寡殉死倒也來得痛快,否則像這派一樣的矢志不嫁,最後老處女以死,這段漫長的歲月也不是好過的。

舉一個例,在吳德功《彰化節孝冊》裏,曾記"貞婦吳石氏傳":

……氏年十六,夫年十九,尚未行合巹之札,不幸夫殤,氏悲傷數日,痛不欲生……然以雙親在堂,不敢過哀。

人咸稱其孝。氏母念其青年,值歸寧時,欲再卜于飛。氏聞之,大慟,不辭而歸。咸豐十一年戴逆之亂,盜賊蜂起。

闖入氏家,有輕薄者挑以戲語,氏峻容拒之。賊中有知其貞節者,喝之退。后輕薄者旋與人交戰,甫開陣,即為銃中斃(俗謂之中頭門銃),人咸謂侮貞婦所致。自是群賊相戒,不敢人其門,一家免受騷擾。天之相貞婦也,不亦厚哉!光緒二十年,沙連紳士陳上治、陳次仁等保舉請獎,蒙准入彰化節孝祠。其後雲林縣謝壽泉亦表其閭。

已嫁守寡

這是人數最多的一派。一個女人死了丈夫,守寡固然也好,但是改嫁也未嘗不好。年紀輕輕的就開始守寡,總未免有點那個!明朝徐文長的那篇《貢氏傳》裏,描寫貢氏的守寡論,很有代表性:

貢氏某處人,嫁郡諸生某,某某地中名士。貢助之方成學,顧嬰疾且死,執貢手曰:"吾不能偕子以室矣!欲待子以穴,得乎?"貢泣曰:"幸而更舉案以從,妾之願也,即不諱,妾有把中握帚,為君除棺中埃耳!不待我以穴,將何為?"某遂瞑。貢則撫其所遺孤女以居,未幾,女亦死。

母憐之,則來相規慰曰:"一嬰要不能有,而欲子以終身,可乎?"貢則複位曰:"良人谷而不后,天也;若守節則人耳!"乃剪髮以誓。母數迎之,偶為一歸……閱四十乃死,蓋年六十矣〔注三〕必須要指出的是:中國的寡婦守寡的多,殉夫的少,這個原因大都是為了要養兒女(甚至遺腹子),或者養舅姑(公公婆婆)〔注四〕,基於這種養老育幼的緣故,故中國的寡婦殉夫數目,趕不上印度。

這一類觀念演變到極致,甚至太太在丈夫死前就要有一番決絕的表示;像房玄齡年輕時,有一度病得要死,他向太大說可以另找新歡,他的太太為了表示絕不變心,特地將自己一隻眼睛挖出來!後來房玄齡的病好了,可是太太卻變成一個獨眼龍。

再嫁困難

由於"處女膜主義"到"泛處女主義"的作祟,一個把"處女膜"給了男人的女人,再想憑無膜之身,博有膜之報,自然就難難難了。所以寡婦再嫁也好、離婚改嫁也罷,都得不到正常的待遇,得到的反倒是嘲笑與譏諷。像元朝李有《古杭雜記》中所挖苦的:"掛起招牌,一聲喝采,舊店新開。"宋人秦觀《淮海集》中"蔡氏夫人行狀"里記蔡氏年十四適同郡環生,生故疾病,成禮十六日而卒,夫人雖幼,居喪事舅姑孝謹如成人。已而其舅又卒,為之斬衰、蔬食、誦佛經,無復更嫁意。於是其母與諸昆弟率親族數十人即環館,奪之,曰:"若十四而適人,十六日而夫死,為夫之喪三年,舅之喪又三年,若為人婦,亦至矣!

又不欲更嫁,無乃過乎?且環父子俱止嗣,若雖欲守志,將誰與居?"夫人悲哀,迫不得已,遂去環氏。一年而歸徐君……俄而〔徐〕君病且殆,夫人曰:"身踐二庭,女子之辱也!蚓又如此.生復何聊?吾其決矣!"因不食,潛使一媼市砒霜……徐君沒二日,而夫人亦卒矣……年三十九。

這個故事,把"身踐二庭,女子之辱也"一觀念完完全全顯示出來了。

上面五種"泛處女主義"的類型和流毒,有的已經消失了(如烈婦烈女的旌表、貞節牌坊的頒賜);有的已經減少了(如自動殉情、未嫁守貞);有的似乎還是遺風猶在(如守寡的重視、不守寡的歧視、離婚的不易、離婚後再嫁的困難、訂婚的約束力太大等等)。這些遺風,都是會被洋婆子暗笑的,也都是回光反照的精神國粹。這種國粹在我們這個禮義之邦的社會裏,還是經常要間歇性的發作起來。

例如十個月前,招商局海張輪失事,三副殉職了,他的太太卻服毒自殺。報上立刻冒出了舊道德的詞彙,說是"痛夫遇難,貞婦殉節",接着就來了讀者投書,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八日的台北《徵信新聞》上,居然發佈了這樣的"讀者之聲":

祁夫人貞烈足式·請建碑以宏社教頃讀十六日責報驚悉沉沒海張輪三副祁英遺嫡祁陳雲利女士因痛念亡夫,竟放棄三十餘萬恤金不領,自殺殉夫,遺書三封充滿着愛亡夫、愛國家、愛社會孤兒的情意,表現了崇高的倫理道德,為婦女留下不朽典範,本人與祁君夫婦並無一面之識,但對祁陳雲利此種烈女節婦偉大的表現,致無上的敬佩,當此人心不古世風日下,政府表揚好人好事不遺餘力,為轉移社會風氣發揚國有倫理道德計,謹請貴報轉請社會人士及中華民俗改進會,洽請招商局將祁婦應領三十萬恤金,在高雄基隆兩港口公園內建一烈女節婦紀念碑,表揚祁婦忠貞亮節永垂不朽。

這就是我所謂的"精神國粹"的"間歇性發作"。因為祁太太的自殺,是基於她的感情和信念,她為這種感情和信念輕生,不管有無必要,對她個人總歸還是一種解脫方式。但是這時候出來幾個腐儒,認為"貞烈足式"、"不朽典範"、"忠貞亮節",而要"建碑以宏社教"、"發揚固有倫理道德"、表揚"烈女節婦",這就是胡鬧了!因為現代化"倫理道德"、"好人好事"的典範,已不是"自殺殉夫"時代的標準了,一個不肯"自殺殉夫"的女人,既不礙其"倫理道德",也不傷其"好人好事",換句話說,"倫理道德"與"好人好事"並不以"自殺殉夫"為要件,而一個現代化政府,正應當"轉移社會風氣",要使它"人心不古"。

"人心不古"才能"世風日上",才能沒有無謂的愚忠愚孝愚貞愚節,才能走向理智的愛國主義、合理的男女平權思想,以及人道而不野蠻的性觀念。只有那樣,我們的五千年禮義之邦才不會再有"桀犬吠堯"的現象、不會再有討姨大大的現象。

不會再有新時代的"阿毛"和新時代的"王三姑娘"!論"泛處女主義"與強姦"處女膜主義"的抽象擴大與建構化,變成了"泛處女主義","泛處女主義"的最大流毒,是它導引出一個錯誤的思想——被強姦后的錯誤思想。

按照中外的傳統,一個女人不論未婚已婚,如果不幸被人強姦,她最後該走的一條路,就是所謂"羞忿自殺"。

在第二卷第三期(五十九號)《文星》裏,有十三幅"路克麗斯之被辱"(TheRapeofLucrece)的畫頁,介紹莎士比亞那首一千八百五十五行的敘事詩,講到路克麗斯被強姦后,她在丈夫面前用刀自殺:

Sheuttersthis:"He,he,fairlords,"tishe,Thatguidesthishandtogivethiswoundtome.

"左手的繆思"余光中先生的傳神譯詩是:

她只說:"他,他,好爵爺,是他指使這隻手給我這傷疤。"

於是她死了,她用死的壯烈來抗議這種羞辱(shame),用死的代價來表明自己是個道道地地的節婦(truewife)。

這種中古的思想模式,這種中古的漂白貞節的方式,在我們中國的民間裏,也是多得隨手可舉,試翻翻"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壬午:

旌表江寧烈婦,戴有功妻薛氏,拒奸殞命;烈女,孟行可女閨姐,拒奸自盡,各給銀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乙未:

旌表陝西烈婦吳氏,拒奸殞命,給銀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四月庚午:

旌表河南烈女,鄭維德義女喜孜,拒奸殞命;湖廣烈婦,任邦畿妻何氏,拒奸自盡,各給銀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五月王子:

旌表直隸烈女,張耿女張氏,拒奸自盡;陝西烈婦王氏,拒奸殞命,各給銀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一月乙卯:

旌表河南烈婦孫氏,拒奸殞命,給銀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二月己已:

旌表河南烈婦,張玉生妻程氏,拒奸殞命,給銀建坊如例。

十一個月間,高高在上的皇帝就褒揚了九個"拒奸殞命"、"拒奸自盡"的不幸女人,這是何等"鼓勵"!"給銀建坊"(貞節牌坊),這又是何等"誘惑"!

同治五年(一八六六)《蘇州府採訪總局知照單》裏,就有申請旌表的條例:

烈女凡未經適人,遇暴身殉者,例得具請。

烈婦凡夫故哀毀,或因親屬強逼改嫁,及遇強暴、遭寇難而自盡者,不論年歲,均得具請。

這種可嘆的條例,在中國歷史裏,只不過是滄海一粟、大千一塵而已。它的流風餘韻,直到民國初年還未停止。民國初年有所謂"褒揚條例",規定婦女"強暴不從致死或羞忿自盡"者,其子孫親族鄰里均可具請地方行政官報請上級長官轉報內務部轉報內務總長轉報國務總理轉報大總統,再由大總統親自題字匾額之上,並頒金銀褒章。只是建坊立碑等事,因為民國"進步"了,所以只好由家族自行料理。這種"進步",也許正是促成"世風日下"、"女教式微"的主要原因吧?

但是,不管皇帝立坊建碑也好、大總統不立坊建碑也罷。

中國的"貞節烈女"到底還是"貞節烈女",她們照樣要代代相傳——要"拒奸殞命、要"拒奸自盡",要為一個莫可名狀的意識形態玉殞香消!

這種"羞忿自盡"的遺風,自民國成立以來,名腑多,試舉五個如下:

一、民國八年八月十五號的晚上,安徽軍閥倪嗣沖的安武軍第八路第一營的士兵二十多人,在一個軍官的率領下,衝進安慶的女子蠶業學校,強姦了校長張女士。張校長為了顧全面子,吃了啞巴虧,並且拜託他們對外不要聲張。這麼一來,他們的膽子更大了,半個月後(九月一日),第二次破門而入,又增加了八十多人,把所有的女教員和女學生都輪姦了,許多女教員和女學生受不了這種侮辱,紛紛自殺了!

二、民國十一年陳炯明軍隊進廣州。廣州一個女校的教員張女士,在結婚後三個月就死了丈夫,她守寡到第七年,正碰到叛軍進城,竟被強姦,她乃上吊自殺。李睡仙《陳炯明叛國史》中收有她給兒子的遺書,提到:"汝母清操橫遭污玷,當時雖於無可抵抗的場合,皇天后土,汝祖若父諒亦鑒原;唯含羞忍辱,有何面目見人……但望汝……投身軍界,免受人欺,時時追念汝母今日之死,為強徒而死也。"

三、民國二十六年,日本鬼子侵入南京,由軍閥谷壽夫率領的第六師團,演出了"南京大屠殺案"。據外僑所組織的國際委員會的統計,光在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十六兩天,中國婦女被日本兵強姦、輪姦的,就已超過一千人以上。在這我們永不該忘記的民族血仇中,曾有不少中國婦女因之自殺。(如《南京大屠殺案主犯谷壽夫判詞全文》中,就有"在中華門外土城頭,有少女三人,因遭日軍強姦,羞忿投江自盡"的紀錄。這種血債,竟被我們這"寬宏大量"的民族"健忘"了!)

四、一九五七年,台北一個以前北平名女人的養女李幼冬,才二十二歲,被僕人持刀逼奸,結果這個混賬僕人居然在法庭上說是和姦,混賬的法官居然把這種案件公然審理,而混賬的新聞記者居然也就在報章雜誌上繪影繪聲。李幼冬冤郁難伸,最後服毒自殺。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台北《新生報》上說她"清白被污,令名受損","自感無顏見人,頓萌短見。"

上面隨手舉出的例子,都是所謂"羞忿自盡"的遺風。尤其最後一個例子,在李幼冬自殺后,我正在大學裏讀書,一連好幾天睡不好,我深深覺得:傳統的觀念真是害死人!這完完全全是被觀念害死的!在她死後,我遍讀報紙雜誌中的評論文字,竟找不到一篇觀念清楚的文字來大聲疾呼:李幼冬絲毫沒有自殺的必要!大家都相信那件暴行可以使她"蒙受不潔",使她"清白被污",使她值得"羞"、值得"無顏見人"。傳統觀念如此,無怪乎李幼冬也要"以手遮臉或是低頭疾走"了,最後只好"以一死來剖白她的清白與無邪"了!

從那時候起,我就發憤要寫一篇大文字,痛斥傳統下"羞忿自盡"的荒謬觀念,同時痛斥一切坐視、縱容或鼓勵這種荒謬觀念的混賬人物(不管他是專欄作家還是新聞記者)。我深深感到,澄清觀念和移風易俗的事,我們實在不能靠某些大官的談話、名流的高論和記者的浮議了!他們都不是真正能挺身出來說些明白話的人!他們分析呵題的訓練根本不夠,難得從關節處一刀紮下,湧出真知和灼見。他們只是帶着小百姓在錯誤的觀念里做迷宮遊戲而已。我們若真要加速現代化,絕對不能靠他們。

李幼冬自殺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們這個社會對性觀念、貞操觀念、處女觀念等的一片含混無知,探討這些含混無知的形成,卻又不能不回歸到國粹。

在國粹里,一個女人被強姦,擺在她面前的路,有這樣七條:

一、她要先拚命拒絕,最好"捨命全貞"、"拒好殞命"。因為"生命事小,失節事大",拒奸而死,才是烈女。

二、不得已而求其次,她應該在"清白被污"之後,"羞忿"

一番,然後自動"自盡"。

三、如果她不肯自動魂歸離恨天,她的父母等便該出面,責備她真不要臉,還活着幹嘛?所以"逼令自盡"。

四、再不得已的辦法是,這女的應該"就好而嫁"——就乾脆嫁給那強姦犯,因為這樣,總算符合可"不事二夫"的大規範,總算沒有跟第二個男人打過炮,總算生殖器只讓一個男人"專利",雖然在"專利"之前,歉未"申請"〔注五〕。

五、再不然,就要討價還價了,反正父母覺得女兒總歸是女人耳,早晚還不是在聘金和紅餅下嫁出去?所以既然這強姦犯不能和自己女兒白頭偕老,乾脆就要"遮羞費"。因為被強姦是"羞",這個"羞",只有可愛的鈔票才能"遮"得住。

六、另一個辦法是,一個被強姦的女人最好聰明點,乾脆就別聲張,死心塌地吃啞巴虧算了,因為這是"醜事",以"一切都遮蓋"為上策。所以,一切強姦的累犯便因此一再橫行了。

七、最後一招是"不甘受辱",訴諸法律。結果呢,最佔便宜的是"輿論喉舌"的報紙,而這女的本身此後若想嫁人,因"已非完壁",所以受了很大的影響;若已經結婚,那就要看她丈夫大腦的構造了。

上面七種,都是從國粹思想層層蛻變出來的眾生相,都是會使瑞典人、法國人、美國人感到跟他們"不太一樣"的眾生相,所以,這是一個值得再深入研究的題目。論真處女

我的答案是,這些眾生相,統統都是"泛處女主義"泛濫的結果,"泛處女主義"之所以能夠泛濫,它的源頭活水又是"處女膜主義"。中國人對"處女膜主義"的信仰,已經到了石破天驚的地步,我說這話,有例為證:

第一個例子是:清朝慵納居士《咫聞錄》中一則"貞烈婦"

里,記河北一個姓鄭的女孩子,許配給一個姓劉的不良少年,還沒過門,未婚夫就淹死了。她說她"已受劉聘,即劉門女也!

從一而已!豈可復有二心!"於是開始守望門寡,到了四十九歲才死。臨死前,"滿室馨香,殮時,易其下衣,猶然處子!"請看這是何等泛濫的處女癖!臨死還要檢查!

另一個例子是:一九五0年的一月,台北發生陳素卿殉情事件。當時認為她"守貞而殉情",太偉大了,人人都同情。台大校長兼山東好漢傅斯年,合同沈剛伯等、一行四人,聯名寫公開信給《中央日報》,認為應該捐錢把她葬起來,甚至葬到台大校園來。信里說陳素卿之死:

同人相逢皆談此事,不勝傷情,何感人之深也!

有陳女士之死,則世間精靈若有不混者焉!

陳女士則殉赤子之靈心耳!猶若有勝焉!

可是後來聽說陳素卿在死前有過性關係,於是傅斯年又大呼上當了!再也不提"葬陳女士于山水清幽之所、塵囂不染之間"了!其實,依我李大炮看來,傅大炮們大可不必如此,他們做對了,並未上當。因為陳素卿的"感人之深",絕不以是否"處女"為要件。一個人能力情死,不管有無必要,就"偉大"言之,已經夠了。換句話說:"處女"而死,固然"殉赤子之靈心",但是"非處女"而死,又何嘗不是"殉赤子之靈心"?並且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可能還"猶若有勝焉"呢!傅大炮們之所以一念不開,大呼上當,毛病出在他們的知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們只知道歌頌情死,卻不知道情死之偉大與否根本與處女與否是兩碼事。結果他們自找煩惱——被"處女膜"絆了一跤!由此可見,他們當時的為德不卒,實在和中國傳統中泛濫的處女癖有密切關係。

就理論而言,處女是好的,可是不是處女也沒有什麼不好,這是不必大驚小怪的事。糟糕的是,中國傳統中,總覺得處女比非處女(包括已婚婦人)好,我實在看不出這有什麼理論根據。《不可錄》中有一條小故事:

〔明宣宗〕宣德中,曹文忠公鼐,以歲貢授學正,改泰和典史。因捕盜,獲一女子驛亭。甚美。意欲就公。公奮然曰:"處子可犯乎!"取片紙,書"曹鼐不可"四字焚之。

天明,召其母家領回。后大廷對策,忽飄一紙墮幾前,有"曹鼐不可"四字,於是文思沛然,以狀元及第。

這個故事說明了處女的重要性和"犯"處女的嚴重性。哪怕是她送上門來,甘心情願,也不行。所以可推知柳下惠"坐懷不亂",大概不外有兩個原因:一是他陽痿,二是他怕"文思"不"沛然"。

處女既然如此重要,故泛濫出很多不近情理的貞節思想和事實:

一、胡天游《女李三傳》中記李三替父親報仇,使仇人死在監獄裏。可是仇人家裏恨她,造她謠言,說她曾被人強姦。有一個公子,知道這是謠言,想娶她,她不肯。最後以"名為人垢",乃自己把自己絞死了。這是"泛處女主義"的中毒。

二、薛福成《庸盦筆記》裏曾記:"有一人便旋(小便)於路,偶為婦人所見,其人對之微笑,且以手自指其陽物,婦人歸而自縊。"按這個男人的行徑,本是一種"狠褻暴露"(indecentexposure),這個女人以為這樣是被羞辱,因而自殺,完全是中了"泛處女主義"的毒。

三、王韜《凇濱瑣語》裏也記了一件事:一個女孩子,被一流氓強姦未遂,這流氓懷恨在心,在外亂說她曾跟別人私通。

害得她的未婚夫都想"索聘絕婚"了。女孩子氣得不得了,跟她媽說:"此冤唯兒身後得白耳!"於是剖腹自殺。這也是中了"泛處女主義"的毒。

四、《旌表事實姓氏錄》中載:"張氏貞,豐里志遠女。一日女獨在家,鄰有惡少,乘間欲調奸,女正色拒之,不去,〔女〕大聲疾呼,鄰里紛至,乃遁。〔女〕父歸,嗚官,官以奸未成,枷責放惡少歸,駕言好成以誣女,女聞羞之,投繯死。"這又是中了"泛處女主義"的毒。

五、《神州女子新史》續續編中記愛國女學學生吳其德,跟上海公學的學生饒輔庭訂了婚。後來人家說吳其德曾經跟人有性行為,饒輔庭開始多疑,吳其德就自殺了。饒這時才大後悔,乃捨身革命,做了黃花岡中的一位烈士。這同樣是中了"泛處女主義"的毒。

六、袁孟純《書袁芝瑛事》(重慶《國民公報》國民文苑第四0二期)記袁芝漠"年二十有幾,喪母,猶未嫁也。父娶後母,年少於芝瑛,芝瑛事之失禮。一日,後母言其不貞,芝瑛面赬,口吶吶不能自辯。退而告其祖母曰:兒無復以面目見人矣!其夕遂自盡死。烏虖,芝瑛可謂知恥矣……一言之辱,以死白其志……芝瑛固知節之重於身也!烏虖烈矣!"這更是大中特中了"泛處女主義"的流毒了!

上面六個例子,無一不證明了"泛處女主義"已經在中國泛濫成什麼樣子,其不近情理的程度,甚至對非處女的已婚婦人,也完全波及。在己婚婦女中,有的為一言之"辱"而自殺(如秋胡妻);有的為被勸改嫁而割鼻子(如梁高行);有的割手指(如廖伯妻),有的朝臉上塗大便(如崔繪妻);有的為證明不懷二心而割耳朵(如劉長卿妻);有的被人偷看洗澡而上吊(如王凝妻);有的被人拉了一下手腕就大喊:"吾腕為人所污矣!"

而把自己的手砍下來(如楊炯妻);有的耳聞別人說她閑話,她就割下一隻耳朵來(如林國奎妻);有的在大水來時,為了不願自己的手被救災的人拉住,寧肯淹死(如王京娥)……這一切不近情理的"節烈"舉動,哪一件不是受了觀念的害、中了觀念的毒?

所以我說,這些統統都是"泛處女主義"的泛濫結果,這種"主義"的過度泛濫,自然就會把任何抽象的、實際的或偶然的無妄之災,都當成了"斷臂自矢"或"痛不欲生"的條件,都認定有傷她的尊嚴,都咬定那是"羞"、是"辱"、是"恥"、是"無面見人",因而非訴諸激烈的行動就無以白其貞烈,這不是可憐復可嘆嗎?在"泛處女主義"的籠罩下,每個女人不但有肉體上的"處女膜主義"從一而終,並且還有精神上的"處女膜主義"

不容侵犯,誰在侵犯她精神上的處女膜(不管她是否有過性關係),她都要哇的一聲叫起來,然後生悶氣、尋短見——這真是高度的東方精神文明!

既然是精神文明,那我倒要恭恭敬敬介紹一種真的西方精神文明,讓我們看看什麼是真的處女:

在格林沃爾(HaroidGreenwail)和克瑞遲(AronKrich的《娼妓與文學》(TheProstituteinLiterature)里,曾選出庫普林(AlexanderKuprin)的名著——《亞瑪》(Yama)來做專門的一章。我七年前讀《亞瑪》這部書,覺得其中最動人的一段是寫妓女瑪格達琳(Magdalene)的故事。

瑪格達琳看起來不過二十多歲,一天忽然跑到妓院來,想下海接客。老鴇要看她身材,她說脫就脫,毫無窘態。老鴇渾身細看了一陣,非常滿意。她在妓院中,有學問,脾氣好,愛排難解紛,又慷慨,所以人人喜歡她,人人在她那高貴而特殊的氣質下,都會乖乖的。

有一天,瑪格達琳問另一個妓女黛瑪拉:

"唉!黛瑪拉,黛瑪拉,我要是向你說我直到現在還是個處女,你一定不相信。"

黛瑪拉當然不信,她忍不住笑起來了,她說:

"虧你說得出口!你在這窯子裏一天接客六、七個,你呀,好一個處女!"

可是瑪格達琳態度一本正經,她繼續問黛瑪拉說:

"……你假定你是個女孩,用你們姑娘們的稱呼,是個竊窕淑女……又假定你被一個下流的暴徒強姦了。

那麼你是處女呢?還是不是處女?"

黛瑪拉答道:

"你問的全是廢話。當然不是處女。那時候,我已經不是整個的啦!"

可是瑪格達琳即提出了驚人的見解:

"不過,若是在上帝面前或在一個好丈夫的面前,他知道、了解一切——甚或在你自己面前——你是創破不全的呢,還是清白的呢?"

"這樣當然是清白的。"黛瑪拉說。

了是,瑪格達琳的結論來了:

"我的情形正是這樣的。"

這等於說瑪格達琳深信她在精神上仍是道道地地的處女,儘管她整天接客、整天性交!

讀者不要以為瑪格達琳不過是小說中的人物。我個人的一個朋友就曾在台灣南部的一個軍中樂園裏,碰到過有着瑪格達琳類似觀念的小神女,她是客家人,那時候二十六歲。為了每月送五百塊錢給她的未婚夫,特地跑來賣身。她不覺得這樣會影響她的婚後幸福,她也不在乎別人罵她,你可說她"廉恥道喪"、說她"氣節蕩然",說她什麼都可以,她反正說她自己是處女!她和瑪格達琳不同的是:她是為幫助未婚夫而下海;瑪格達琳卻是為獻身革命事業而上床。

以東方精神文明自豪的中國人:請看這是何等的精神文明!這種不考慮肉體條件,純粹在精神上解脫開展的人生觀,正是"酒色財氣不礙菩提路"的精神文明,這種精神文明,比起被拉一下腕就要砍掉一隻手的文明,更來得"形而上"。所以,套一句孔夫子的話,這才正是——

"處女遠乎哉!我欲處女,斯處女至矣!"論"處女膜整形"的荒謬

寫到這裏,我們已接觸到核心的結論:

一、女人被強姦也好、被調戲也罷、被流言所害也罷,都不必自殺或自毀;二、這不涉及羞辱的問題;三、於她的貞操,根本不發生喪失問題。

既然這樣,我們來重看"處女膜整形"的現象,就發現很可笑了:以"處女膜整形"為號召的密醫們,他們妄想"修補"處女膜,使它"童貞回復",目的在用一點表皮的連接手術,使被修補者能重新"落紅殷褥"或"流丹浹席",從而滿足對方的"處女癖",使對方在歡暢之後,浩然有"守禮謹嚴之處子也"之嘆,諸君試想,這是多可笑的作偽舉動!

這種作偽,對中國的"處女迷信家"說來,常常是要上當的。因為在過去,科學技術的運用,還嘉惠不到處女膜,許多女人為了騙老公,只好偷偷把魚縹中裝了血,放在要害,在黑暗中老公色急求試,只顧銷魂,當然不疑有"他",於是在倉皇之間,穩穩的戴上了綠帽子。今天在台灣的花街柳巷中,還有數不盡的逐紅老公,不惜以一兩千元以上的破身錢,買一個女孩子的初夜權,其實他買到了什麼?真正的處女的貞操是拿錢買不到的,他們買到的不是密醫手術下的傑作,就已算是狗運當頭了。

以前我讀六百多年前的一本老書——周達觀的《真臘風土記》,裏面記柬埔寨的"陣毯"風俗,由僧道來把女孩子"去其童身";現在我環顧六百多年後報紙上這些"復其童身"的各種廣告,我真要驚訝這個世界無奇不有,更驚訝在現代化的中國,竟還有這種醜惡的現象!但是當我把這種醜惡現象的來龍去脈做一番探源的工作以後,我就不再驚訝。我只是在心頭抑止不住一種叫喊,要我向這個社會呼籲:

"任何不幸的女人不必再悲嘆她們的不幸。如果她不能逃脫醜惡的現實,那她至少也不必有玉玷花殘的幽傷。須知同床可以異夢,恨海並不難填。在處女膜問題上,實在有發揮純粹唯心思想和高度精神文明的必要。到那時候,王陽明先生如重新活過來,他不會再說滿街人都是聖人了,他會改口說——滿街人都是處女!"

〔注一〕參看陶宗儀《輟耕錄》卷二十八《如夢令):"一人娶妻無元,袁可潛贈之《如夢令》云:今夜盛排筵宴,準擬尋芳一遍。春去已多時,問甚紅深紅淺?不見不見,還你一方白絹。"白絹就是用來沾"元紅"

的,沒有"元紅",就要被詞客嘲笑。

〔注二〕參看《金史》卷八十二《蕭仲恭傳》。蕭仲恭的兒子蕭珙,是禮部侍郎,一女孩子名耶律彌勒,是蕭珙的小姨子,金朝的海陵帝要把她納為妃,"使珙自汴取之,還過燕,是時仲恭為燕京留守,見彌勒身形不類處子,竊憂之曰:上多猜疑,珙其禍及矣!"彌勒入宮,海陵帝一試,果然大發雷霆,半夜三更就把蕭珙找來,大罵一頓,並且立刻撤職,最後還是把他殺了。

〔注三〕方苞《高節婦傳》裏記高節婦十六歲開始守寡,守到了九十六歲,共守了七十九年、這恐怕是歷史上最高紀錄了,真可說是"守寡大王"。

〔注四〕還有一種烈婦,根本不管兒女或公婆,自己先一死了之,戴名世《南山集》中的《李烈婦傳》.記李烈婦丈夫死後,塾師勸她"汝尚有舅姑,下有子女各一,其責皆在汝,奈何殉硜硜之節,而昧孝慈之義乎?"

可是她根本不聽,還是自殺了。

〔注五〕《舊約全書》申命記第二十二章中,有這樣的文獻:

一、"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節的憑據。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於貞節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

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節的憑據、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

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於,女子叫喊並無人救她。"

三、"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日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三段舊文獻,有的比中國開明(如二),有的跟中國類似(如一、三),有比中國還別出心裁(如用石頭打死女人)。

〔後記〕這篇文章,發表在《文星》第六十二號(一九六三年十月——日台北出版)。

一、七天後,十月七日,在岡山的讀者駱梵先生寄了一條剪報給我,說是"愚民政策的證據之一","在矯砌的語意下,仍不難窺測其精義所在……相信它較您在《論"處女膜整形"》文中引用的讀者投書更有價值些。"駱先生的剪報是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華日報》南部版中的"每日談",原文如下:

萬噸級輪船"海張"號在澎海失事,船與人全無蹤影,是近年來最意外的大海難事件。而其尾聲的搖曳亦極盡哀傷:那是該輪三一副祁英之妻陳雲利於招商局發放撫恤金之日,本月十五日早晨服安眠藥自盡殉夫。曾有遺書述其志節。

祁夫人原可於當日領得近三十萬元的恤金,未來生活不虞匾乏。如念"死者已矣",節哀順變,則有此巨款可過其優裕的日子,可是,她苦念亡夫,忠於所愛,終以身殉,至於身外之物,更無足索其衷懷了。在此舉世滔滔之日,這種堅貞悲壯的志節,實至為難能而可貴。是其人雖已死,而其事則可頌揚。

自殺是愚蠢的行為。因而頗有人持此以論祁夫人,說是:與其殉身於丈夫,何如獻身於社會?如再能運用恤金從事慈善事業,豈不懿哉!今乃計不及此,遽拋寶貴的生命,未免"愚"得可嘆可惜。

這自是一篇道理。可是這道理以這勸勉眾人,自無不可;如以之責於死者,那就不近人情了。試思:鴛鴦失侶,月黯星沉,當之者肝摧腸斷,尚有何心以自謀?為其所愛,忠於所志,不顧生命,無視財富繁華,慨然就死,是士大夫之所難能,奈何尚有憾於一個婦人?

我們當然不贊同"自殺"作為解脫人生愁苦的手段,亦無意鼓勵婦人殉節,更非有憾於夫死而不守志者,但卻深深認為像祁夫人的這種志行,應足千秋,誠宜共致褒頌,斷不可以"愚"視之。應知:

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其取義成仁,皆發端於這一"愚"字。此所謂"愚",實便是"至情至性"。至於自以為聰明之輩,節與品、守與為,固都不縈於懷;生死義利的關頭,更難期其無違於道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道"人生自古誰無死",卻自古便有"艱難唯一死"之嘆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報》中,抄出這樣一段"社會服務"中的"法律問答",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處女並非離婚條件(張文伯律師答)

張如雪問:敝鄉青年,多為婚後苦惱,茲提出疑問四則,至祈予以答覆:

一、婚後發覺新婦已非處女,不悉可能為提出離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決,應如何辦理?

二、不到法定年齡而已結婚者,可否提出離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處分?

四、脫離家庭關係后,能否不負結婚的責任(就是說能否連同妻室一併脫離)?

答:

一、此系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事由,如未於結婚前,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解除婚約,即難於結婚後據為離婚之理由。

二、如結婚時起迄現時止,男方仍未滿十八歲,女方仍未滿十六歲之足齡,而女方又未懷胎時,可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不得提出離婚。

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僅有家屬請求與家分離及家長令家屬由家分離兩項辦法,並無脫離家庭即可不負結婚責任之規定。

三、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的台北《民族晚報》上,有一條消息,亦頗"可觀":

教員遭強暴服毒自殺死遺書指為教導所污

〔本報高雄旗山今午電話〕高雄縣內門鄉木柵國民學校代課女教員郭瑞鑾,為該校教導主任林晉輝帶到高雄去玩,在旅社中乘機將其強姦,乃於昨晚十一時含憤服毒自殺身死,死者家屬從遺書中獲悉內情后,即向旗山警察局提出告訴。

死者郭瑞鑾(十九歲,旗山人)於自殺時留有三封遺書,一封給她舅父,另一封便是給木柵國校教導主任林晉輝(四十一歲,旗山人)。她在給林之遺書中說:他們在高雄發生這件事後,使她很感羞恥,因為他們目前都為人師表,現在她死了,既然身體被他佔有過,現在死了也是他們林家的鬼。現全案由旗山警察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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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國思想趨向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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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處女膜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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