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性知識的禁忌
在企圖建立一種新型性道德的時候,我們應該反躬自問的第一個問題,不是男女間的性關係該如何規範,而是與性有關的事實,人為地使男人、婦女和孩子們無知,是不是就好?我將這一問題置於首位的理由是,如我將在本章說服讀者的一樣——對此類事實無知,於個人是極其有害的,因此,任何一個制度,其永遠執行這樣的愚民政策,都是不應該的。我必須說,性道德應該向受到良好啟迪的人“推薦”它自己,不可在需要性道德的時候仍然去依仗無知。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則的一部分,儘管它並未被政府或警察所奉行,但從理智的角度,它似乎是毋庸置疑的。那個法則是,正確的行為——除卻一些罕見的事件外——永遠不能被無知所慫動或因他人明知事理而遭阻止。如果某甲希望共乙以某種對甲有利而對乙不利的方式行事,那麼讓乙對於那些可以暴露甲真正利益所在的事實一無所知,這或許有利於甲,當然是確切無疑的。這類事件在股票交易所盡人皆知,不過以高水準的道德要求來衡量,這一般被認為非高尚之舉。政府行為的一大部分都是隱瞞事實的——譬如,每個政府都想隱瞞戰敗的消息,因為戰敗的消息可能會導致政府倒台。自然,傾覆政府儘管通常是為了國家利益,但對政府總是不利的。對於性事件的緘默,雖與此有根本的區別,但是它的來源,至少來說,是出於同樣的動機。最初只是將婦女置於無知的境地,希望她們的無知有助於維持男子的統治。漸漸地,婦女們也贊同無知是婦女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觀點,並且部分是由於她們的影響,人們覺得孩童和年輕人——無論男女,應該對性問題盡量無知。在這個階段,希望人們對於性問題盡量無知就並不是男性想要支配女性的動機,而是一種非理性的禁忌了。下面一段是摘自曼徹斯特衛報1929年4月25日的報導,可作為我對這一問題的論證材料:
美國自由黨人聽到法庭審判丹尼特夫人的結果,
大為震驚,昨天布魯克林的聯邦陪審員發現她犯有投
遞偎褻文字罪。丹尼特夫人是一本受到高度讚揚且廣
為流行的小冊子的作者,她用嚴肅的文字給予少年兒
童初步的性知識。她正面臨著一場判決,可能會被判
5年徒刑或被處以1000美元的罰金,或二者並處。
丹尼特夫人是一位著名的社會活動家,她有兩個成年的兒子,11年前,她寫這本書原是要教導他們的。這本書的內容原來是刊登在一本醫學雜誌上,後來應編輯人員的要求再次以小冊子重印出版。這本小冊子曾得到許多有名望的醫師、牧師、社會學家的稱許,並由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兩會發行了數萬冊。這本IYff子被布諾克斯維列市的各個學校採用,該市是紐約市郊一個趨奉時尚的地方。審判時,來自新英格蘭的聯邦法官布洛斯置上述一切事實於不顧,拒絕任何等候作證的著名教育家和醫生出庭,並且木允許陪審員讓著名作家為丹尼特夫人作品做簽名擔保。所謂公開審判,不過是對布魯克林的年邁的已婚男子高聲朗讀那本小冊子,這些陪審員之所以被選中,是因為他們從未讀過孟鎮或葛理斯的任何作品,那是原告起訴時採用的一種證據。
紐約世界報的觀點似乎顯然是正確的,它認為,如果丹尼特夫人的著作不允許流行,那麼,對於美國的青年,坦率地。誠實地對於性行為給予陳述就沒有希望了。這件案子將向高級法院上訴,大眾正以極具興趣的心情等待它的最終判決。
這件案子發生在美國,但也許同樣可看作發生在英國,因為英國和美國的法律實際上是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傳播性知識給年青人的人;如果他被控告了,即使有專家出來替他證明性知識對青年是有益的,法律還是不會允許的。從上面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知道,凡是這類案子,原告可以公然要求陪審員應該完全由那些無知的男子組成,他們從未讀過能使他們理性地審判這類案子的任何書籍。法律直接宣佈,孩子和年輕人一定不能知道與性有關的事實,至於他們知道了這些事實是好是壞,那就無關緊要了。不過,我們現在不是站在法庭中,並且本書也不是為小孩子寫的,因此,關於蒙蔽孩子的傳統做法是否合適,我們應該能夠辯論。
為孩子們開設的傳統課程中,父母和老師們能夠做到的是,盡最大的可能使孩子們對性一無所知。在過了幼年之後,他們從未見過父母親赤裸裸的樣子。假如房子中的居室足夠,他們也不會看到異性的兄弟或姐妹赤裸着身體,他們被告誡,絕不可觸及他們的性器官或談論他們的性器官。同是涉及性的問題,他們總是聽到大人用驚恐的語調說道“不許!不許!”他只被告知,孩子是鳥銜來的,或在栗樹下掉出來的。遲早他們會從別的兒童那裏學到這些東西,並且或多或少都經過了他們的篡改,他們詭秘地講述所聽到的一切,並且由於父母親告誡的結果,因此把這些東西看作是“骯髒”的。父母們既然如此費盡心機地隱瞞兒童,他們就推想父母親之間必有骯髒的行為,因而自感羞愧。因此,他們發現,他們原本仰望可以給他們引導和教誨的人,原來是在處心積慮地欺騙他們。他們對干父母的態度,對於婚姻的態度,以及對於異性的態度,就這樣無可挽回地被毒化了。凡是受這種習俗教育長大的人,很少有人能夠正確地對待性和婚姻的。他們的教育教導他們,父母和老師們的欺騙和撒謊即為道德;性關係,甚至是婚姻之內的性關係,多少是令人憎惡的,人們在繁衍種族的時候,男人們是在屈服於他們的獸性,女人們則是在履行痛苦的義務。這種態度使得婚姻對於男人和女人都成為一件不能令人滿意的事,而人的本能既不能滿足,就只能變成外表披着道德幌子的殘酷。
正統的道德家關於性知識問題的觀點,我推想可以公允地表述如下:
性衝動是一種孔武有力的衝動,在其發展的不同階段自身表現出不同的形式。在幼年時期,它的表現形式是希望觸摸和玩弄身體上的某些部分;在後來的兒童時期,其表現形式是好奇心和喜歡說“骯髒”的話語,在少年時代,它就表現出更為成熟的形態。毫無疑問,對性的錯誤行為是由於性的觀念引起的,這種觀念認為將青少年引上德行之路的最好途經,是使他們完全專註於與性毫無關係的事情上,因此,決不能告訴青少.年任何與性有關係的事情;並要盡量阻止他們談論性,成人們一定要裝作世界上似乎沒有性那樣的東西。使用這些方法,可以使一個女孩一直無知到她的新婚之夜為止,在那時,為事實所驚駭的她將會產生一種十足的道德家們認為婦女應該持有的道德觀。對男孩子而言,事情就顯得更加難辦。因為我們不能奢望男孩子在十八九歲之後對性還是一無所知。對付他們的正確方法是,告訴他們手淫一定會引癲瘋,和娼妓性交是會生出花柳病的。這兩種說法都是木真實的,他們是在扯謊,因為他們是為維護所謂的道德着想。男孩子還應該被教誨,無論何種情形下都木能談及與性有關的話題,甚至在婚姻之內也是如此。這也可以增加這種可能性,當他結婚的時候,他能使他的妻子對性產生憎惡的心理,因此可以防止她和別人通好的危險。婚姻之外的性交是罪惡;婚姻之內的性交不是罪惡,因為它是繁衍人類的需要,但是它是一種令人不快的義務,強加於人類身上,是為了懲罰人類的墮落,並且要以病人忍受醫生手術前痛苦的精神去忍受。不幸的是,除非引起巨大的痛苦,性交通常總是和快感相聯繫,但是充分的道德關注卻可以阻止這種聯繫,無論如何,這對於女性是可以做到的。在廉價的出版物內,敘述妻子能夠並且應該從性交中得到快樂,這在英國被認為是違法的。我自己就曾聽說過,一本小冊子被拿到法庭作為證據之一,它被指控犯了猖褻罪。上述關乾性的觀點,就是法律條文、教會教義以及對青年的守舊教育者們對於性的態度的依據。
在考察這種對於性的態度的影響之前,我想說幾句話,以說明它在其他方面造成的後果。在我看來,它的首先的和最嚴重的後果,是束縛了青年們對於科學的好奇心。聰明的孩子希望了解這個世界的每一件事物;他們會問及火車、汽車和飛機的問題,以及是什麼造成降雨和什麼造就了孩子。對於孩子們而言所有這些好奇心確實都是一樣的;他只是沿着巴甫洛夫所稱的“它是什麼?”的一種反應,這是一切科學知識的源泉。在兒童求知慾望正盛的時候,如果這種求知慾望在某些方面被視為壞現象,那麼他基於對於科學好奇心的整個衝動,就受到了挫傷。起初,他不知道哪一種好奇心是許可的,哪一種好奇心是不許可的;如果問及小孩是怎麼來的是壞的,那麼,就兒童能夠說的,問及飛機是怎樣製造的問題也同樣是壞的了。無論如何,他不得不得出這樣的結論,、即認為對科學上的好奇心總是一個危險的衝動,肯定不允許他隨便表明這種好奇心的。在努力獲得對事物的認識之前,他一定會焦急地尋問這個知識是善良的或邪惡的問題。而且,既然性的好奇心在其萎縮以前通常都是很強烈的,小孩在心中就會推理說,凡是他想弄清楚的知識都是壞的,而唯一可以稱之為善良的知識——例如九九乘法表,是沒有人願意得到的。對知識的追求是所有健康兒童自發的衝動之一,在這樣被毀壞之後,兒童就被人為地弄成籠頭笨腦的。我並不想否認一般而言婦女總要比男人愚笨的說法,我想這大概是由於她們年輕的時候,對性知識的追求受到了有力的阻止之過。
除了這種對於智力的破壞,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還有更為嚴重的道德上的摧殘。每個和兒童親近的人都會發現——如同弗洛伊德表明的那樣,鳥和栗樹的說法,通常是不可信的。孩子們因此會推斷父母們易於對他們說謊。如果他們在一件事上說了謊,那麼他們也可以在另一件事上說謊。於是父母親道德上和智力上的權威都被破壞了。並且,既然父母在與性有關的問題上撒了謊,孩子就會推斷,對於許多類似的問題,父母們也許也撒了謊。他們相互大談這類問題,並且很可能導致他們秘密地手淫。他們就這樣養成了欺騙和隱瞞的習慣,同時,由於父母親的恐嚇,他們在生活中就充滿了恐怖的心理。心理分析表明,在形成手淫的不良習慣方面,父母和保姆的恐嚇是造成神經錯亂的常見原因,這一點不但在兒童時代是這樣,即在成人生活中也是如此。
在對付青少年時傳統習俗對於性的態度,其結果是使得人們愚鈍、自欺、膽怯,並脅迫為數不少的占很大比重的人們變成癲狂或類似癲狂的人。
凡是對付年輕人的聰明的人們,都在一定程度k承認這種事實。不過法律和法律的執行者們還不知道這種事實,本章開頭所引用的那個案子就是明顯的證據。因此現在的情況是,每一個對付孩子們的見多識廣的人,不得不在以下兩者中做出抉擇,即要麼衝破法律的禁煙,要麼仍然將孩子們置於這種法律之下,繼續遭受道德上和智力上的損害。法律是難以改變的,因為大部分年邁者性情非常乖戾,他們相信性是邪惡的、淫穢的,卻又相信,必須以這種心理方能得到性的快樂。我擔心沒有改變這種情況的希望了,除非等到這些年邁的或中年的人們死完為止。
到目前為止,我們都是在探討性範圍之外的傳統習俗所造成的惡果。現在我們要討論更明確地帶有性內涵的問題。毫無疑問,道德家的目的之一,意在使人們不要迷戀性,這種迷戀的確是現在非常頻繁的事。一位伊頓大學的前任校長最近斷言,學生們的談話總是要麼愚鈍的,要麼是很褻的,不過他所接觸過的這些學生都是在習俗氛圍最為濃厚的氛圍中陶冶長大的。人為地將性神秘化,就極大增強了青年人對性問題的好奇心。如果成人之對待性的問題,和對待其它問題一樣,對兒童有問必答,並且對於兒童希望懂得的一切盡量給以知識,那麼兒童就不會對性抱有猥褻的觀念,因為這種觀念完全是由於他們相信有些問題不該提及才得以形成。對性的好奇心和對於其它問題的好奇心一樣,當其得以滿足時會自行消減。因此,防止青年人迷戀於性的最好辦法,是他們對性想知道多少就告訴他們多少。
在談論這一切時,我不討論先天因素,而是以經驗為討論的根據。在我所辦學校的兒童之中,我所觀察得到的——在我看來,結果表明,兒童的狼褻是成人矯枉過正的結果,這種觀點是正確的。我對於自己的兩個孩子(一個七歲男孩,一個九歲女孩)從未教過她們性之於排泄有什麼特別之處,並且直到現在,我都是盡最大的可能使他們不至於對什麼是正當什麼是不正當的,懷有成見。他們對於孩子是從哪裏來的問題表現出一種自然的和健康的興趣,但是他們對這個問題的興趣沒有對發動機和鐵路的興趣大。不管大人在場不在場,他們也從不表明想談論這類問題。至於學校里的其它兒童,我們發現,如果他們是在二歲或三、四歲時進入我們學校的,他們就發展得如同我們的孩子一樣;不過他們大多數是在六歲或七歲的時候入校的,已經受過教導,認為一切與性器官有關的問題都是不正當的。他們發現在校內談論此類事情能用談論其它事情一樣的語調,大為驚訝,過了些日子,他們感受到精神解放的快感,大談他們以前認為不正當的話題。但看到大人毫不禁止這類談話,他們也就漸漸厭倦了這類話題,並且頭腦幾乎變得和那些從未受到所謂“什麼是正當的”教育的兒童一樣純潔。現在如果新入校的兒童想談及自己認為是木正當的話題,他們只是顯得厭煩了。因為對這個問題施放了新鮮空氣,它也就被消除了毒素;而它處在黑暗場所所滋生的病菌也被消除了。我不信還有別的什麼辦法,能使這幫兒童對於他們認為不正當的事情,能夠獲得如此健全而正當的態度。
這個問題有另一面,我認為,那些想性不沾染上基督教的道德家所強加的那種污穢的人們,還沒有充分意識到。性的問題,天然地和排泄的過程相關聯,但如果這種過程被認為可憎,這種憎惡的一部分就會在心理上牽涉到性。因此,在應付兒童的時候,切不可教給他們對於排泄過程過於嫌棄。為衛生起見,某些預防當然也是必要的,只要一當兒童們懂得,就應該向他們說明,做這些預防的原因只是為了衛生,而不是這種生物上的功能本身有什麼令人憎惡的地方。
在這一章里,我不是在討論性行為應該是什麼樣子,而是討論我們對於性知識這一問題的態度應該如何。上面所闡述的關於把性知識傳授給青年的道理,我相信,並且能夠獲得所有開明的現代教育家們的同情。但我現在要討論一個更具辯論性的話題,這恐怕就難以獲得讀者的同情了。這就是那個被稱為淫穢文字的話題。
美國和美國一樣,法律宣稱,對於被認為是淫穢的文字,在某些情形下官吏們可以銷毀之,並可處罰作者和出版商。在英國,能夠這樣處理所依據的法律,是1851年的堪伯爾法。該項法令上寫道:
倘有人告發,有理由相信,在某個房屋或某個地
方存放有任何淫穢的書刊等物,其目的在於出售或散
發,且已證明有一冊或一冊以上的書刊在此類地方售
出或散佈,法官一經認定此類書刊含有淫穢的特徵和
描繪,屬於不宜刊行的書刊,法官即可發拘票下令沒
收之,並且查明該書刊是法令所言的淫穢文字,並系
為銷售和散佈之用,法官即可下令將該書刊銷毀。
這法律上所引用的“淫穢”兩個字,法律上並沒有給予精確的界定。實際上,如果某個法官認為一種出版物是淫穢的,那它在法律上就是淫穢的,他不必聽專家作證,表明在這種特殊情形下,這類出版物在一方面可被認為是猥褻的,另一方面卻可達到某些有用的目的。這就意味着,無論是寫小說的人,或作社會論文的人,或是建議對與性有關係的法律條文給予改進的人,要是年邁無知的人們碰巧發現他的讀物令其不悅,那麼他的作品就會被銷毀。這種法律的後果是極其有害的。人所周知,藹理斯所著的《性心理學》的第一卷,就是因為這部法律被沒收了,即使美國在這類事件上幸而顯示出較為自由。①我不相信有人會說藹理斯著作本書懷有不道德的目的,並且對於這樣一部卷秩浩繁而又淵博嚴謹的著作,那些僅僅希望獲得一些不正當的性刺激的人,是不會去拜讀的。自然,討論這類問題不能不涉及官吏們平常不願在他們的太太或小姐面前提及的事,但如果對這類書禁止出版,就是存心不讓那些誠摯的學生們知道性方面的知識了。從傳統習俗的角度來看,我覺得藹理斯著作遭到最強烈反對的特徵之一,是他收集了許多案件的歷史,這些案件表明,那些旨在培養德行和健康心理的現行辦法遭到了多麼慘重的失敗。這類案件提供了許多可供理性地評判現有性教育方法的資料。法律卻聲稱不允許我們有這類資料,我們對性問題的評判,仍舊只能以無知為依據。
《孤獨之泉》之被指控,顯示出檢查制度的別種威力,即在小說中任何對於同性戀的討論都是不合法的。歐洲大陸國家的法律不像英國那樣愚昧,學者們曾經收集了許多有關同性戀方面的知識,但是在英國,對於同性戀不管是以研究學問的方式加以探究。還是以小說的創作方式加以虛構,並傳播出去,都是不能允許的。即使不是女子之間而是男子之間的同性戀,在英國都是違法的。要想提出變更這方面法律的意見而又本身不觸犯法律中關於淫穢罪的規定,是非常困難的。但是每個曾經用心研究過這個問題的人都清楚,這個法律是野蠻、無知和迷信的結果,想不出任何理性的主張為之辯護。至於亂倫,也有類似的顧慮,若干年以前,通過了一項新法律,確認了一些屬於亂倫的罪行,但是不論以前和現在,要在堪伯爾法下提出任何擁護或反對這種法律的建議都算是違法,除非這些建議說得非常抽象非常小心,甚至到蒼白無力、喪失了一切力量才行。
堪伯爾法的另一個饒有興趣的後果是,它的許多條文是用冗長的術語式的詞句來表述的,只有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才能懂得這些詞句並加以討論,在討論時也不允許以普通人懂得的詞句來進行。印刷物必須小心謹慎,說交情是可以的,使用與這個詞同義的通俗易懂的詞則不可。這是最近在《無袖的差事》那本書的案子裏所規定的。有時,禁止使用通俗易懂的詞句則會引起嚴重的後果。譬如,桑格夫人對工作中的婦女演講的、要求她們節制生育的小冊子,為了便於為做工的婦女理解使用了通俗易懂的詞句而被宣佈犯有淫穢罪。另一方面,斯托潑司博士的著作不為違法,因為他所使用的文字只有受過很多教育的人才能懂得。這樣做的結果是,教富人節制生育是允許的,而教工人和他們的妻子節育則為犯罪。我推出這些事實是為了引起優生學會的注意,他們一面木斷地為工人比中產階級的生育要快而傷感,另一面卻又膽小怕事,不敢試圖改變造成這種情況的法律。
許多人會有同感,法律反對淫穢出版物的結果是令人惋惜的,但是他們無論如何都主張此類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我自己決不信,人們創設反對淫穢的法律就可以避免這種後果。鑒於這樣的事實,我個人贊同對這種問題不予立法。我的這種主張有兩個理由:其一,沒有這樣的法律,它在禁止壞的方面的同時木禁止好的;其二,只要性教育是理性的,確鑿無疑而又坦率的色情出版物並無什麼大的妨害。
關於第一個理由,很久以來,英國援用堪伯爾法所造成的事實的歷史,已經充分地給予了證實。任何人讀了這項法律的辯論記錄,可以發現,堪伯爾法是專為抑制色情文學的,當時大家都認為它是不能被援引去反對其它體裁的文學作品的。但這種信念是根據一種不充分的估計,即認為警察聰明,而官員們愚蠢。檢查制度的整個問題,曾在恩斯特和塞格爾二人合著的一本書內①,令人信服地討論過。他們論過了英美兩國的經歷,並簡要地論及在其它地方所經歷的情形。過去的事實表明——尤其是英國對戲劇的檢查,輕優的易於挑起性慾的戲劇容易通過檢查,因為檢查的官員不願意別人把他看作是一個道德上的自負者,但是嚴肅正派的戲劇,如《瓦倫太太的職業》這一類的戲劇,要經過許多年才能通過檢查。而像(陳姬》那一類具有高超詩意優點的戲劇,即使其中沒有一句可以激起甚至像聖安東尼那種人的性慾的話,也得有100年才能消除它在那些襟懷磊落如同張伯倫爵士的人心中所引起的惡感。因此根據歷史上的許多事實,可以斷定檢查制度是用來反對許多具有重大藝術或科學價值的作品的,而那些目的純粹在於色慾的人,總是能夠想出溜出法網的辦法。
但是,反對檢查還有一個更進一步的原因,就是直露的淫穢文學,假使它是公開的,即使是恬不知恥的,也總比國神秘而偷歡而生出的問題為害為少。無論法律如何,幾乎每一個時間充足的人,當他年輕時,總看過不正當的照片,並且由於這類照片難以弄到,如果能得到這樣的照片,都顯出自得的樣子。傳統的男子們總是認為這類照片於人是非常有害的,但卻不願承認那些東西對自己也有害。毫無疑問,這些東西會在頃刻之間引起人們的性慾,木過對於性慾很強的男子,性慾即使木因這些東西而引起,也會因為別的東西而引起。一個男子性慾的強度,要看他的身體狀況如何,而能引起他性慾的事物,又要看他生於其中的社會風俗是怎樣的。對於維多利亞時代初期的男子,婦女的腳踝,就足夠作刺激物了,在現在看來,雖上至股部,也不能使人動情了。這只是衣着上的習俗問題。如果時尚是裸體,那麼裸體也會失去興奮我們的作用,婦女就將和某些野蠻民族一樣,不得不用衣服作為她們引起男人性衝動的手段了。文學和繪畫可以同樣的道理加以研究:維多利亞時期令人興奮的東西,在暴露更多的年代,男人們就不會動情。故作矜持的人們愈是限制性的吸引力的程度,那麼只要稍微有點東西,就可以愈加激發這種吸引力。十分之九的淫穢文學,全都與性有關的不正當情感有關,這種情感是道德家們諄諄教導年輕人造成的;此外的十分之一是由於生理的需要,不論法律如何規定,它總是會這樣或那樣表現出來。正因為如此,雖然可能很少有人會同意我的觀點,我自己卻堅信,對干淫穢出版物,不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
禁止裸體,是人們對性問題有正確態度的一個障礙。這對於年幼的兒童而言,已經獲得了很多人的承認。凡是裸體是出於自然而發生的,兒童最好是看看他們自己和父母的裸體。在大約三歲的時候,有一個短暫的時期,J[童熱衷於區分他們的父母親究竟有什麼不同,並且喜歡拿他和姨妹的不同與父親和母親的木同相比較。不過這個時期很快就過去了,這時期之後,他對於裸體,不會比穿着衣服產生更濃厚的興趣。如果父母親不願意給他們的孩子看見他們的裸體,那兒童一定會存着一種念頭,認為這裏面一定有一種神秘的東西,他們既有了這種念頭,也就會急於想知道這個秘密,並會趨向不正常。我們只有一個可以避免不正常的辦法,這就是設法避免神秘性。
而且,為了健康這一重要的理由,支持在適當的情況下不要穿衣服,比如在陽光很好時的戶外活動。日光曬在皮膚上,可大大增進人的健康。並且,凡是目睹過兒童在空曠地帶裸體跑來跑去的人,一定會看到這樣的事實,即兒童在不穿衣服的時候,他們的姿態要格外舒展、格外自由和優美。正常情況下,在需要裸體的地方,是陽光下和水裏頭的戶外運動,如果習俗能夠容許這樣做,那麼裸體將不會誘導人們進行性的追求,我們的行為舉止會更得體。由於皮膚接受日光的沐浴,我們會顯得更為健康些,我們的所稱之為“美麗”的標準,就能夠和健康的標準更為一致。因為這樣一來,美麗的標準要與身體和舉止有關係,不僅僅與人的面孔有關係。在這一點上,古希臘人是值得稱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