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機構與諾貝爾獎金
(作者:尼爾斯·斯塔爾)
諾貝爾機構
諾貝爾基金會,是根據阿爾弗里德·諾貝爾遺囑的規定建立起來的。他的這項遺囑於一八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也就是在他一八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去世前大約一年的時間,於巴黎簽署的。管理這個基金會和獎金頒發機構的章程,是由瑞典國王於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議會頒佈的。因此,這個基金會的出現,是在阿爾弗里德·諾貝爾死後大約三年半的事情。
受這一章程的制約機構是:
1.諾貝爾基金會及其理事會和董事會;
2.四個獎金頒發機構:瑞典皇家自然科學院、皇家卡羅琳醫學院、瑞典科學院和挪威議會的諾貝爾委員會;
3.五個諾貝爾委員會,分別負責每項獎金事務(其中包括上面提到的挪威議會的那個委員會,它本身就是一個獎金頒發機構);
4.四個諾貝爾學會,分別對每家獎金頒發機構負責。
五個諾貝爾委員會各有三至五名委員,分別由所屬的機構指定。每個委員會可以召集專家參加評議和推薦工作,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可以增選臨時委員,臨時委員有權參與決定。委員和專家們,可以從超出獎金頒發機構本身的範圍去挑選,而且不分國籍。委員會的職能走為對口的相應獎金頒發機構,進行籌備工作和提供諮詢意見;但挪威委員會由於本身就是獎金頒發機構,因此其職能有所例外。
諾貝爾學會分別由每個獎金頒發機構建立,以便對獎金的執行過程,進行必要的調查,並以各種方式推行基金會的宗旨。后一項職責現在變得更加重要。這些協會及其寫在括弧里的成立年份如下:
自然科學院諾貝爾學會(1905),下設物理學部(1937)和化學部(1944)。
卡羅琳醫學院諾貝爾學會,下設生物化學學部(1937)、生理神經學部(1945)和細胞研究與遺傳學學部(1945)。
瑞典科學院諾貝爾學會,下設諾貝爾現代文學圖書館(1901)。
挪威諾貝爾學會,下設一座收藏關於和平與國際關係方面書籍的圖書館(1902)。
組織、管理與財務
諾貝爾學會的負責人和職員,由獎金頒發機構討論選擇。這些任命均不分國籍。
諾貝爾基金會的理事,由各獎金頒發機構挑選,總共有十五名現事,每個獎金機構選擇三名。理事們選舉產生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但正副董事長不在此內,他們是由瑞典政府任命的。理事會的其它主要任務是,審閱董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審計員們的財務報告,並對董事會當年的工作進行審核批准。
基金會的董事會,由五名董事和三名副董事組成。他們從董事會的成員中,選舉一名執行主任。董事會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基金和基金會的其它財產。
執行主任是基金會的行政負責人。他負責起草基金會投資政策的基本方向,就投資和人事等問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及管理基金會的各種財產。他還負責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隆重授獎儀式的安排工作。在五任執行主任中,最傑出的是拉格納·索爾曼,他是阿爾弗里德·諾貝爾的生前友好與合作者,也是他的遺囑的執行人之一。索爾曼先生從基金會的開始,直到他在一九四八年去世,曾在基金會裏擔負過不同的職務,應該說他在工作中,始終貫徹執行阿爾弗里德·諾貝爾的精神。基金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由於他在執行這項遺囑方面,所具有的嚴肅熱情和所進行的獻身工作。隨着他的去世,將基金會與這位捐獻者聯繫起來的最後一個人,也就不復存在了。
自從一九二六年以來,基金會在斯德哥爾摩有了自己的辦公大樓,即座落在斯圖爾街十四號的諾貝爾大廈。
從阿爾弗里德·諾貝爾的遺產接收過來的錢,總共有三千一百多萬瑞黃克朗。根據章程規定,將這筆錢的大部分用作“主要基金”(即獎金基金,約二千八百萬克朗),剩下的一小部,用來設立“建築物基金”(行政大樓和每年舉行授獎儀式使用的大廳租金)和“組織基金”,五項獎金部門各有一份“組織基金”,用來支付各自的諾貝爾學會的組織費用。
主要基金的增長,是通過每年將它在當年所獲凈收入的十分之一作為附加資金,通過無法分配的獎金的利息,以及通過把這些無法分配的獎金的全部或部分(不低於三分之一),交付主要基金作為資本而取得的。每年將主要基金得到的凈收入,扣除前面所提到的十分之一,然後平均分成五份,交給各獎金頒發機構使用。各獎金頒發機構,都將自己攤到的那份金額的四分之一,留下作為與獎金頒發有關事宜的費用,其餘部份則交給各自的諾貝爾學會,每份金額的四分之三,構成獎金的款項。
除了組織基金之外,頒發各項獎金的部門還有由它們支配的“特別基金”和儲蓄基金”,作為規定範圍之內某些特殊目的的費用。
一切基金和其它財產,均屬諾貝爾基金會所有,並由它來進行管理。
總而言之,主要基金的收入,在減去百分之三十二點五(即百分之十的附加資本,加上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中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各獎金部門的經費),然後將它分成五個等份,就是每年頒發的諾貝爾獎金的金額。一九○一年第一次頒發的獎金,每份金額為十五萬零八百克朗。現在的獎金,在票面上要高出百分之七十左右①,當然在實際價值上,卻要比這個數字低得多。從一九四六年起,基金會的財產和由此而來的收入,除地方不動產稅外,其它稅款均被免除。在這之前,總共交出的稅款達一千三百五十萬瑞典克朗。據了解,獎金獲得者的所在國家,或者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實上,也對這種獎金免收所得稅——
①一九八一年,每份獎金的金額為一百萬瑞典克朗,相當於一九○一年的六點六三倍。—譯者注
基金會的投資政策,很自然地要把保持和增加它的基金,從而增加獎金的金額,作為頭等重要的因素來制定。遺囑本身曾指示執行人把剩餘的財產投資到“安全的證券”方面,從而形成諾貝爾基金。在一九○一年最初為董事會制定的投資規則中,“安全的證券”這個提法曾根據當時的情況,被解釋為意味着金邊證券,或者以這類證券或不動產為抵押的貸款,而這類證券和不動產,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發行或存在的。由於兩次世界大戰及其在經濟和金融方面的後果所引起的變化,“安全的證券”這個提法,需要根據現有的經濟條件和趨勢,而重新加以解釋。因此,在基金董事會的要求下,原來對於投資的限制,已經逐漸有所放寬。根據這種情況,自一九五八年以來,基金會原則上可以不僅在證券和有擔保的貸
款方面投資,而且也可以自由地在不動產或股票方面投資。
然而,在對外國股票投資方面的某些限制,卻仍然存在。這些改變的目的是,儘可能地保護住資本和收入。從而使獎金能夠不因貨幣貶值而降低,並且能夠抵得住貸款市場利率降低的情況,而不致使這項資本減少。基金會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投資它的基金資本。在某種程度上,也在別的國家進行投資。
諾貝爾獎金
這份遺囑確定了評判獎金的基本原則。遺囑的執行人、獎金頒發機構的代表和諾貝爾家族的代表,曾共同為獎金實施制定了必要的指令。如前所述,這些指令包括在諾貝爾基金會的章程以及各種獎金頒發單位的特別規則里;根據指令,所有這些章程和規則,都是從一九○○年生效的(後來有些改動),並且根據關於這項遺囑的糾紛所達成的一項協議,它們都經過了瑞典政府的批准。
按照遺囑的規定,獎金將授給那些在前一年裏曾經給予人類以最大利益的人;不分國籍,只看功績。在文學方面,諾貝爾曾規定把獎金授給“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最傑出的著作”。
根據實施指令,“前一年”這三個字,不一定拘限於只考慮在那個時間之內所作出的成就;也可以包括那些其重要性直到一年前還沒有顯露出來的成就。另外一個評判條件是,該項成就應該是已經發表出來的。
將文學限制於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著作這條規定,曾使頒發這項獎金的瑞典科學院,經常處於為難狀態;並且使這項獎金引起了很多批評性的爭論。開始的時候,這句話被狹義地按字義進行了解釋,其結果是,使世界文壇很多名將一概落選。“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著作”這個概念,後來逐漸有了改變,現在的那種廣義解釋,更多地是以其精神而不是以其文學為基礎。
某些人已經有權推薦諾貝爾獎金獲得者的候選人,而另外一些人則由於受到各獎金頒發機構的邀請,從而被授與這種權利。這兩類提名人的選擇,都是根據能力作出的;而對於後者,還要考慮其廣泛性。各獎金頒發系統的規則略有差異,但在提名權屬於個人而不屬於科學院或其他機構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這是為了避免引起公開的討論和投票,從而可能給那些潛在的獲獎候選人造成不必要的難堪。任何對於諾貝爾獎金的毛遂自薦,都要被作為取消資格的一個理由,這在各授獎系統都是這樣作的。現將各授獎系統的資格規定,簡要地分述如下:
物理和化學
根據章程中第七款規定,下列人員有權推薦獲獎人:
1.皇家自然科學院的瑞典或外國院士;
2.諾貝爾物理和化學委員會的委員;
3.曾被授與諾貝爾物理或化學獎金的科學家;
4.在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赫爾辛基大學、卡羅琳醫學院和皇家技術學院永久或臨時任職的物理和化學教授,以及在斯德哥爾摩大學有永久性職務的這種學科的教員
5.根據使各國和它們的學術中心能夠得到相宜名額分配的考慮,由皇家自然科學院選擇至少六年大學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學院,擔任同類職務的人員;
6.自然科學院認為可能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生理或醫學
下列人員有權提出獲獎候選人名單
1.卡羅琳醫學院教學機構的成員;
2.皇家自然科學院醫學部院士;
3.以前的諾貝爾醫學獎獲得者;
4.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和赫爾辛基大學醫學系的系務成員;
5.由授獎單位根據使各國和它們的學術中心能夠得到相宜名額分配的考慮,選擇至少六個醫學系的系務成員;
6.授將單位可能認為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文學
享有獲獎候選人推薦權的人員為:
1.瑞典科學院和其他在體制與目的方面與它相似的科學院、研究所和學會的成員;
2.大學和大學學院的文學和語言學教授;
3.以前得過諾貝爾文學獎金的人;
4.在本國文學創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協會的主席。
和平
下列人員有權提名授與諾貝爾和平獎金的候選人名單:
1.挪威議會諾貝爾委員會的現任或前任委員,以及挪威諾貝爾學會所任命的顧問;
2.各國全國議會的議員和政府成員,以及議會聯盟的成員;
3.在海牙的國際仲裁法院的成員;
4.國際和平委員會常務理事會的委員;
5.國際權利協會的成員和聯繫成員;
6.大學的政治科學、法律學、歷史和哲學教授;
7.曾經獲得過諾貝爾和平獎金的人。
徵求推薦獎金獲得者候選人的邀請書,在頒發獎金前一年的秋天發出去。推薦的名單,必須於授獎那一年的二月一日前,到達授獎機構的諾貝爾委員會。如果把推薦的名單送到了諾貝爾基金會的話,它們將被轉交到相宜的諾貝爾委員會那裏。二月一日之後,各諾貝爾委員會立即開始對它們所收到的提名,進行初步的工作。被推薦的名單及他們所代表的國家數字,除了和平獎金之外,都有一種不斷增加的趨勢。
推薦的名單必須是書面的,並且要附來那種能夠說明獲獎理由的已經發表過的材料。如果提名沒有及時交來,或者作為評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種斯堪的納維亞語言,或英語、法語、德語或拉丁語寫的,並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煩和花費就無法利用的情況下,有關授獎單位就沒有義務來考慮這一提名。
經過對被推薦的那些人的成就進行艱苦、細緻的權衡之後,最後階段的評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數幾名候選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話,正象所提過的那樣,可能請進另外一些專家參加評判,而且不管他們的國籍如何。在九、十月份期間,各委員會推薦的名單,要提交到各自的獎金頒發機構。只在很少見的情況下,還出現一些遺留問題。各授獎系統最後作出決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各項決定必須作出來。在通常情況下,獎金頒發機構會同意委員會的推薦,但例外的情況也並不是沒有的,因此,直到授獎宣佈之前,誰也難以肯定下來。獎金一般只發給個人,但和平獎金例外,它也可以發給一個機構。對於這種獎,通常不許上訴反對。外交或政治方面對某位候選人的官方支持,對於獎金頒發不起影響作用,因為授獎機構在履行職責方面,是完全獨立於國家之外的。
一份獎金,可能以幾種方式分配:
1.完全給一個人;
2.由共同作出一項成就的兩個或更多的人一起均攤;
3.平均分配給兩項成就:或者是每人一半;或者是有一個人攤一半,而另一半則由兩名或更多的人共同分
攤;或者是每一半都由二名或更多的人分攤。
然而,在上述第二、三種方式中,實際上還從來沒有出現冠軍一份獎金被三人以上分享的情況。
一份獎金,也可以留到第二年再發,或者根本不發,但要把它交回基金會。因此,每個授獎系統都可以在同一年內頒發兩份獎金,那就是上一年留下未發的獎金和當年該發的獎金。
在裁判過程中所發表的不同意見,均可不作記錄,也不得泄露其內容。只有取得的決議,立即公諸於眾。各委員會的工作也都保密。對一項獎勵所進行的討論之所以不予公佈,一方面是由於考慮,到那些被講座的人的處境;另方面則因為公眾的辯論,可能會對裁判產生影響。正是這些考慮決定了諾貝爾機構在這個不斷談論的公開化問題上所採取的態度。那些企圖在一個所謂以可透露的時刻提前去探聽秘密消息的作法,從來都沒有產生過好結果,還有一個不利和不肯定的地方,那就是事先得到的任何情況,都可能被最高授獎機構的決定所改變,因為它們並不一定要同意各委員會的推薦。
如果任何人拒絕接受諾貝爾獎金,或者在第二年的十月一日前,還沒有領他所獲得的獎金,那麼,按照已經說過的辦法,獎金將交回基金會,並將在獎金獲得者名單上予以註明。假如有人由於受到外部的強迫或壓力而拒絕接受獎金,但後來又願意接受獎金,在這種情況下,他只能得到金質獎章和獎狀,而不能領取獎金,因為這份獎金已經退還給基金會了。
每年十二月十日諾貝爾逝世周年紀念日,將在斯德哥爾摩和奧斯陸舉行隆重的授獎儀式。作為慣例,獎金獲得者要親自出席這個儀式,以便領取他們的獎品,其中包括獎金、金質獎章和獎狀。同時,獎金獲得者通常要履行他們唯一被規定下來的義務,即在授獎儀式后的半年內,要作一次所謂“諾貝爾報告”。
新世界中的諾貝爾獎金
自從諾貝爾立下遺囑之後,情況的發展,特別是在三個自然科學領域的發展,比任何人所能預見得到的都要快得多。但是,諾貝爾將遺囑的規定寫得非常靈活,以至於在授獎學科之間的很多新的邊緣科學,也能夠被解釋為屬於這些學科之一。與此同時,傳統科學領域之間的界限,越來變得模糊不清了。因此,從解釋的角度看,就有可能在不改變科學獎金份數的情況下,來擴大它們的適用範圍。
另外一種趨勢是,科學研究越來越經常地被作為一項集體工作進行,或者由不同的科學家們在同一範圍內分頭進行研究。這一趨勢,給獎金頒發機構帶來越來越多的困難,從而也就隨着出現某些連它們自己也不滿意的現象,例如,有時要將一份獎金髮給一人以上的情況。在一份獎金需要分成兩份而不是聯合受獎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在這種場合里,每項成就都值得單獨獎勵,因此,本來可以授與全部獎金。在文學與和平獎金方面,這個問題的影響要小得多。
現在更加要求那些獎金頒發機構,跟得上它們主管領域迅速的擴展的進步情況。迄今為止,值得匠候選人就頒的地區來說,仍然是從主要的西方國家中挑選的。這種本文文明的地域,正在迅速擴大之中。此外,即使在現在,人們也能夠看出新的文化將會怎樣產生,過去的文化又將怎樣來喚起一種新的和富有成果的生活。為了使諾貝爾獎金的聲譽能夠保持不變,關鍵的一環在於獎金頒發機構對於在越來越多的國家裏和被擴大了的知識領域內,所出現的一切最新趨勢,都能緊跟不誤。這就提高了對於獎金頒發機構的要求,並且增加了它們在工作中所需要的經費。
全世界對諾貝爾機構的工作所普遍表示出來的欣賞,對於它們來說是一個巨大的鼓舞。它們也知道自己在維持這種獎金的國際威信以及其經濟價值方面所負有的責任;由於它們對自己的要求不斷提高,責任也就變得越來越重了。①——
①譯者註:一九六八年,瑞典銀行在它成立三百周年紀念之際,決定設立“阿爾弗里德·諾貝爾經濟紀念獎金”。每年由這家銀行提供與當年諾貝爾獎金相同金額的獎金,交由諾貝基金會統一使用。諾貝爾經濟學獎金,由瑞典皇家科學院負責頒發。對獲獎候選人推薦、獎金的評判和授獎儀式的等規則,基本與其它諾貝爾獎金一致。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