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弱必危天下
世人痛恨偽鈔,仇視偽鈔。自古以來,人們對造偽者口誅筆伐,並繩之以法。人們在竭盡全力消滅偽鈔時,也在全力以赴保護真幣,保護自己的合法所得。
各國政府無一不在刑法大典上寫入對造偽行徑嚴懲的條文。每年會有數以千計的造偽者或亡命法律的利劍下,或身陷囹圄。可就在這條充滿死亡和恐懼的道路上,仍會有人不甘寂寞,冒出一批批黃泉路上的未亡人。
◎無奈的訴說
●法律法規不健全
貨幣具有一定量的價值尺度,是社會財富象徵。它的這種特性,構成了對不法之徒的巨大誘惑。金錢的魅力極大地刺激了不法之徒的貪婪之心。從目前來看,造偽的隊伍不僅沒有減弱,反而在壯大。邪惡力量在發展,正義的力量必然在減弱。究其原因: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造偽分子有機可乘,客觀上導致了假幣的惡性循環,反偽力量的軟弱,無形中助長了犯罪氣焰。
中國政府一直堅持對造販假幣的不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的態度。
在198O年開始實施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有明確規定:“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國家貨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處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法出令行,一切敢於以身試法者,都應遭到法律的嚴懲。
畢竟這部大法距今有些久遠,因受當時政治、經濟等諸因素的限制,還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刑法只規定了對偽造和販運假幣這兩個刑種,而對倒賣、窩藏假幣和明知而又故意在市場使用偽造、變造的假幣等犯罪行為,刑法沒有明確的罪名和量刑條款。對此情況,各地司法部門對此行為只得比照詐騙罪論處。詐騙罪和偽造國家貨幣罪,部是以欺騙的手段掠奪侵佔公家和私人錢財為動機,但是他們所造成的危害卻程度不一,詐騙罪給公家和私人造成的損失,有的在案破后,還可以追回。而偽造的國家貨幣投入市場后必然會產生連鎖反應。案破時,沒收的假幣也許是剛剛投入市場的那一部分,也許是經幾次投放的那一部分。假幣一經投入金融市場就很難追回。這部分假幣混入真幣中,在市場流通,直至回籠到國家金庫才被發覺。這期間,漫長的時間裏,假幣已經多次被人利用騙取到錢財。而在論罪時,不可能把這些所有的罪證累計到一人身上。因此,如果把偽造國家貨幣罪等同詐騙罪,這樣的處罰顯然要輕得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三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
●如此大案何以結案
可見,對詐騙罪還沒有死刑的處罰,除非在詐騙活動中夾雜有暴力手段。而偽造國家貨幣罪的數目和危害都比詐騙罪要大。假如仍按詐騙罪處懲顯然太輕。1987年4月27日,我國第四套人民幣剛剛發行后的第三個月,在深圳市,大陸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聯手偵破了第一起偽造5O元、1OO元大面值人民幣的案件,現場繳獲假人民幣5萬元。繳獲的偽鈔都是由香港黑社會造偽集團製造,通過走私偷運到深圳投放的。這是我國發行新版人民幣后破獲的第一起大案。為了以一做百,最高人民法院最後依照從重從快的方針,核准了主犯的死刑,立即執行。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後第一個因販賣假幣喪命的人。
對於造偽分子,依現行法律尚可實現嚴懲的原則,但對販賣、投放假幣者卻難繩之以法。當前,制販假幣犯罪分子大都以集團規模生產,內部有嚴格的分工,有一套完整的聯絡方法和銷售渠道。從製造者到販賣者、再到零售投放者相互之間大都是以單線保持聯繫。販賣者每次所掌握的假幣畢竟有數,尤其是經過幾手后的販賣者和誤入假幣后卻又故意投放者,他們所使用的假幣數目小,如果比照詐騙罪處懲,這樣的犯罪事實不可能從重從快處理。往往只得從輕發落。因此有的案犯說,偽造假幣既不辛苦又易賺大錢,萬一被抓,蹲三五年又可出來再干。投放者說得更輕鬆,一旦被抓,頂多沒收假幣,罰點款,這種買賣無風險。由此可見,由於法律的不完備使罪犯有機可趁,客觀上造成了假幣的惡性循環。
在實際工作中,假幣案件的發現往往是從投放假幣開始的,而各地公安機關破獲的假幣案大都是僅僅抓到了投放者。造偽集團常是單線聯繫,長途販運,異地銷贓,流動性很大,儘管在案發後,公安機關投入很多的警力、財力,但都收效不大,犯罪窩點發現的較少,摧毀的很少,特別是境外的造偽集團,大陸公安機關更是鞭長莫及。對於那些沒有查找到或無法摧毀的造偽窩點,公安機關對處理販運投放假幣犯罪無所適從。依據我國現行司法規定,對抓獲的販賣假幣者,必須找到假幣的“源頭”(製造假幣者)。如果假幣是來自國外,對抓獲的販假者在量刑處理上難以下手。
1992年2月27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接到友誼商店保衛科的報告:發現有人持假美元購物。
市公安局刑警隊聞警出動,趕到友誼商店。購物者已經離開了友誼商店。刑警一邊將假美元送中國銀行作進一步鑒定,一邊展開調查。
據售貨員回憶,上午來商店購物的5名外國遊客,看相貌像是印度或巴基斯坦人。他們來友誼商店購買了一幅價值20O美元的絲織工藝品后就離去了。假幣是在下午清點鈔票時發現的。中國銀行方面送來了鑒定的報告:假幣是從境外帶入境的,系由彩色複印機製造。
福州市公安局立即調遣出入境和刑事警察追查來去福州市的所有外國人資料。經查,到第二天清晨,在福州市一涉外賓館找到了白天購物的外國人。檢查護照,此5人全是巴基斯坦人。
帶回市公安局進一步審查,巴基斯坦人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馬哈穆德.坎等5名案犯自1991年12月13日至1992年2月26日間,結夥流竄福建、廣西、廣東、雲南、北京、湖南、山東等省市區,在一些商店、髮廊、咖啡屋,以購物和兌換人民幣等手段,先後使用1OO元面額的假美鈔98張,作案5起,詐騙財物共值人民幣86232元。
審理完畢后,福州市公安機關將此案移交檢察院。檢察院以未查明假幣源頭為由退回此案卷。
據案犯供認,假幣是從泰國購得。可以肯定,假幣的源頭在國外。在公安機關經費十分緊張的時候,去國外辦案顯然不可能。福州市公安機關無可奈何,只得對這些“老外”處以罰款后令其提前出境。
1992年5月2O日,5名外國人住進了上海友誼賓館。
第二天,這群外國人來到賓館外幣兌換處,拿出一疊美元要兌換成外匯人民幣。營業員接過美元,拿在手中捏了捏,感覺票面有些發粘,送入驗鈔機,沒有發現防偽標記。營業員感覺異常,憑着工作經驗,她馬上鎮靜下來,連忙對“老外”說:“請等一會兒,我進屋去取錢來。”“老外”不知是計。
等了約5分鐘,從大門外衝過來一群警察,“老外”被請到了賓館保安部。搜查“老外”的隨身物品,發現假美鈔3萬元,假日元30萬元。檢查護照,其中有一本上記載:馬哈穆德·坎,國籍:巴基斯坦。
立即訊問。馬哈穆德.坎明白陰謀破露,只得如實交代:在2月份被福州市警方驅逐出境后,馬哈穆德·坎一夥來到香港。在香港購買到假幣后,又立即從廣州入境,來到上海旅遊。剛剛準備花銷時就被發現。上海市公安局感覺到案情嚴重,立即報告公安部,請求處理意見。公安部連忙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希望能尋找到一條處理途徑。兩家多次協商,但都未形成一致的意見。現在,案犯雖被羈押,但案子卻無法了結。
●中國法律竟望“老外”而卻步
假外幣在我國的出現已不是第一次。1988年至1991年間,光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發現並堵截的各種假外鈔就有:假美元194012元;假港幣22410O元;假英鎊5O英鎊;假法郎1000法郎;假馬克80O馬克;假裏拉50O0意大利里位;假旅行支票有35020美元、15O英鎊。在國內造假隊伍中,偽造外幣的罪犯還寥寥無幾,顯然假外幣主要是從境外流入。
對於此類涉外案件,公安機關在處理上很感棘手。造偽窩
點在境外,販運、投入者是外國人。如果光按投入量來處理故意投入者,操作上簡單多了,在警察的法律權限內可以處以拘
留、罰款、驅逐出境,但要想追究這些外國人的法律責任,那
么,僅尋求假幣的源頭這一項,只能使中國警察望而卻步,案
件不得不擱淺。羈押的外國人也不得不另行處理,顯然,這樣的做法使打擊手段變得蒼白無力。象巴基斯坦人馬哈穆德·坎故意使用假外幣在中國境內四處招搖撞騙.而中國法律對此卻無可奈何,確實令人不可思議。假如使用假外幣的外國人反而謊說假幣是誤入腰包后無意使用的,中國警方也只得任其訴說了,可能對這種人還得從國家形象考慮給予他們以同情和幫助。雖然說國際刑警組織一直把反假視為己任,可對這些數目較小的假幣案,國際刑警自然無暇顧及。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每年,外國人來中國觀光旅遊經商的越來越多,這其中難免會有假幣的裹入。對這些假外幣,我國的法律還沒有切實可行的治理辦法。警方在處理上更是無所適從。
●辦案經費奇缺中國警方尷尬
處理假外幣是如此艱難,處理假人民幣,中國警方也難瀟洒。在實際工作中,假幣案件涉及線長面廣,區域跨度大,牽扯人員多.查證量大,絕大多數案件需要跨省、跨市偵辦,甚至需要出國偵辦。在當前公安機關辦案經費個足的情況下,根本無錢投入巨資去偵破假幣案。僅以黑龍江省公安系統為例:
1990年6月,巴彥縣發生的初保昌偽造人民幣案件,案件涉及湖南衡陽市;1991年1月,北安市破獲蘇玉坤從廣東學會偽造人民幣技術后,返回黑龍江省偽造人民幣案件;1991年5月,尚志市破獲的一起特大販偽案,二名案犯通過河南的李順介紹到福建購回1.55萬元假幣案等8起萬元以上大案,都因無辦案經費而無法出省偵辦。
1990年6月,哈爾濱市南崗公安分局偵辦的一起假幣案件,涉及福建省安溪縣,已查明制假者是誰,因無經費南下查證,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又沒有迴音,不得不放棄此案。最後因無法查清犯罪事實,對制販假幣的犯罪分子不能報捕,只好一放了之。
辦案經費的困難是當前困擾公安機關查辦假幣案的最大難題。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公安分局1992年3月在山東鄄城、泅水、單縣、金鄉四縣破獲了3起制販假幣團伙,共花費辦案經費3萬多元,組織了近20名幹警參與偵破。而這個分局平均每月的辦案經費才5O00元。這次破案的費用一方面靠社會借貸,一方面靠幹警的工資墊付。案子已圓滿地偵破,可花費的辦案費用卻無處報銷。省市銀行曾提出援助一些,卻因無紅頭文件規定也只能愛莫能助了。還有河南省開封縣公安局1992年3月偵破了38O萬元的特大假幣案。罪犯已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次辦案共花去5萬多元費用。辦這一案子就幾乎使全縣的辦案經費告罄,不知開封縣下半年的公安工作如何開展。
據一些公安機關的基層領導反映;每一次反假鬥爭勝利的背後,都會給公安幹警的心頭增加一份心酸。
此話確實真實。
●銀行坑百姓百姓騙銀行
制販假幣的犯罪線長面廣,涉及多部門多行業,這就需要各部門、各行業之間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可是,在實際工作中各部門各自為政,缺乏協調。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協查措施還不夠落實,不能做到快查快復,貽誤戰機。有的基層銀行金融網點對發生的假幣案件不能及時報案,延誤戰機。1991年1月至10月,大興安嶺加格答奇區發生假幣案13起,后經銀行部門的調查,僅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就發現有30餘起假幣案沒有向公安機關報告。1990年12月,寶清縣銀行從金庫取出的2O0萬元現金中發現有5萬元可疑幣,但是該行從未將此情況向公安機關報告。
1989年9月,河南鄭州某廠財務科會計去銀行取工資款。銀行出納員直截了當地對取款人說:“這兒有一張1OO元面額的假票,你們拿回去發工資時發了吧!”
取款人感到莫名驚詫:“怎麼給我們假幣,我們不能要。”
出納員實話直說:“我們要是上級,這張鈔票就報廢了。這張假鈔在我們這裏,我們就要承受經濟損失。給老百姓肯定認不出來,在市場上買東西照樣花……”。
不能不說,這位出納員的心理正代表了那些誤進假幣后不報案的單位領導的心理。正是在這種不正常的心理下,銀行坑百姓,百姓騙銀行,造成假幣的惡性循環,愈演愈烈。最終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和人民幣信譽的下降。
在一些海關、工商、旅遊等部門的工作人員錯誤地認為反偽鈔是公安、銀行的事,於己無關,因此,對偽鈔視而不見,無形中軟弱了反偽第一線力量。在1992年3月和5月,巴基斯坦人馬哈穆德·坎等5人兩次從香港攜帶數萬元假美元和假日元入境,並在我國長期流竄,投放假幣。海關和工商局在工作中都未有察覺。隨着改革和開放的深入,國際間的經濟交往廣泛,防止假幣對我國金融市場的侵害,海關、工商、旅遊等部門責無旁貸。各部門應加強協調,共同把好反偽的第一道關卡,拒假幣於國門之外。
◎上帝尊嚴掃地
●無辜者無奈無端受辱
5月的北京,春意融融,繁花似錦。
南來北往的遊客穿梭在北京的大街小巷,平添了京城的一道風景。
這天是星期天。京西商場顧客爆滿。小吳帶着小兒子也加入了逛街的人流。在半個月前,小兒子就嚷着要買一隻電動玩具,小吳滿口答應了愛子的要求。可是機關里事務大忙,隔三差五地加班加點,好不容易等到了一個大禮拜,小吳一大早就帶著兒子出了家門,擠了一個多小時的公共汽車,才走進京西商場的大門。
在玩具城,小吳給孩子挑選了一隻精緻的進口電動玩具,單價97元。
小吳來到收銀台,遞上一張1O0元的大票。收銀員接過大票送入驗鈔機中,驗鈔機馬上發出忽明忽暗的報警聲。這是一張可疑的鈔票。
收銀員隔着玻璃窗口,拋過來一句話,把小吳嚇懵在櫃枱前:“這是一張假錢,要沒收。”
排在小吳身後等着交錢的顧客廳說有假錢,一下子圍攏到櫃枱前,長蛇陣頓時變成了一窩蜂。周圍選購物品的顧客聞訊也靠了過來,把收銀台圍了個裏三層外三層,
小吳在國家機關工作,每月薪水也不過二四張大票。聽說手中的大票是假幣,而目.要沒收,小吳感到愕然。昨天才拿到手的工資,怎麼會是假幣。小吳覺得理直,說話電氣壯起來。
“你沒有搞錯啊,這是我昨天剛領到的工資。”
收銀員再次把大票送進驗鈔機,還是有報警聲。
圍觀的顧客也紛紛議論起來。
有人喊:“送他去派出所,”
有人嚷;“把玩假錢的拖出來揍一頓。”
有人嘀咕:“怕是驗鈔機有毛病吧?”
小吳感到如芒在背,渾身不自在。儘管他自己堅信大票不會有錯,但此時此刻,有口難辨。驗鈔機——這項現代科技的產品,已使他的自尊掃地,無地自容。他想為自己辯護,他極力想支撐起行將轟然倒地的自尊,可在黑壓壓的人群面前,他猛然從圍觀者的眼光里感覺到,自己已成為一個醜陋的形象,一個犯罪的角色。委屈和痛苦強烈地刺激着他,他感到一陣窒息。
經理和保安員聞訊趕來,勸散了圍觀的顧客后,經理簡要地了解了一下情況,把小吳請到了保安室。
室內沒有了圍觀者,沒有嘈雜的議論聲,小吳平靜多了。他把大票的來龍去脈詳詳細細地向經理和保安員作了陳述。經理拿起大票端詳了好一會兒,發覺票面上有些疑點:大票皺摺很嚴重;票面上有幾處油漬;水印模糊不清。憑肉眼觀察,經理斷定這是一張可疑的鈔票,但他沒有急於判定它就是假幣。
經理是一位年過半百的長者,在櫃枱前度過了三十春秋,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經理取來一台驗鈔機,把剛來那張大票送進去,竟然出現了一樁奇怪的事情:報警聲沒有了。
前後不到15分鐘,在同一座商場裏,使用同一種驗鈔機,檢驗同一張鈔票,結果卻迥然不同。
經理面部的肌肉變得僵硬起來,他感到神經有些難受,“這是怎麼回事?”
保安員在一旁提醒:“會不會是機器出了毛病?”
經理又找來一台驗鈔機,結果也是沒有報警聲。確實匪夷所思,經理感到無言以對。
在一旁目不轉睛觀察的小吳一直沉默不語,強忍怒火。他不想就此把事情鬧大,身邊的幼子目睹這一場面后也收斂了玩興,總是嚷着要回家。小吳這時也只想早點回家,離開這個是非之地。
這時,經理似笑非笑地走到小吳面前,謙恭地說:“由於我們工作的失誤,驗鈔機可能出現了故障,給您帶來了不應有的煩惱,我代表商場全體員工表示歉意。目前,這100元大票仍要被視為可疑鈔票。我們先用10O元換下這張大票,送銀行去檢驗,請您支持我們的工作。”
顯然,經理作出了息事寧人的姿態。不管這張可疑的大票命運如何?商場都承受了。
經理的意思已明白無誤,小吳沒有一句言語,默默地接過經理遞過來的大票,揣上后悻悻地離開了這座商場,既沒有答謝,也不告辭,頭也不回地走出了商場。
此時此刻,小吳曾經遭受的懷疑和羞辱有誰會去平息,去補償,比金錢更珍貴的自尊又有誰去安撫。
商場營業員、驗鈔機、可疑鈔票、持幣人,究竟誰是這場事件的肇事者呢?
營業員恪盡職守,拒一切假幣和可疑幣拒於金融櫃枱之外,是她們應盡的職責。一旦發現假幣和可疑幣就地扣留和沒收,營業員嚴格按有關規定操作,無懈可擊。遇事高聲喧嘩,無意使顧客受窘迫,這只是工作技巧問題。
●偽劣驗鈔機混亂市場
同一型號的驗鈔機會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檢驗結果,顯然問題的癥結,就出在這台科技產品上。驗鈔機的質量被打上了一個重重的問號?
事後,據這家商場的經理介紹,有一天,該商場曾有八台驗鈔機出現過故障,鈔票無論真偽放進去,機器都會發出“滋滋”的響聲。這是一種報警信號。收款員聽到這種聲音,自然會拒收大票。後來,這家商場請來銀行防偽專家對驗鈔機進行了全面的檢驗,發現大部分驗鈔機都存在質量問題。商場不得不忍痛全部更換了驗鈔機。不料,這批機器使用還不到半年,就有機器發生了故障。使小吳在大庭廣眾中丟面子的這台驗鈔機,就是那批更換后的設備。
商場經理感慨地說:“如今,偽劣產品都進入了金融系統,將來,還會有什麼東西是真實呢?”鑒於以前的經驗教訓,商場經理告誡收款員,在工作中發現可疑幣后,首先要沉着冷靜,切不可向外聲張,把情況向經理室報告,由值班經理負責出面解決。這樣做,既可避免因機器故障而造成的與顧客之間不應有的誤會,又可防止故意持假幣購物者漏網。由此可以理解這家商場經營者的良苦用心。
應該說作為高科技的防偽產品,質量問題無可置疑。可是,這最使人放心的科技產品又偏偏出現質量問題,確實令人費解。鄉鎮企業的產品有質量問題很叫人理解,在金錢利益趨動下,半自動或手工操作生產,最容易出產偽劣產品。而驗鈔機卻是由現代科技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怎麼也會有令人擔憂的技術問題。癥結出在哪裏呢?
局內人分析,問題主要在於:象這種特殊的產品,本應由國家統一生產和管理,可是在近幾年,一些經營者趁經濟體制轉軌、市場混亂之機,隨意生產,投放市場,造成防偽產品市場的無秩序狀態。國家有關部門對此始料不及。管理措施上更是束手無策,導致了一大批偽劣產品流入金融陣地,使反偽第一線的戰鬥力大大地減弱,局部地區造成了混亂狀態,給剛剛興起的防偽技術市場蒙上了一層陰影。
防偽產品在我國出現在八十年代,盛行於九十年代。它伴隨偽鈔在我國大量出現的嚴竣時刻而誕生,特別是5O元和1OO元大票發行后,偽鈔的肆虐猖獗,從反面促動了防偽產品在我國的迅猛發展。從金融櫃枱到商場貨櫃,從老闆的腰包到家庭主婦的衣袋,都裝備有最簡易的防偽設備——驗鈔機。從大型的,到小型的,到袖珍的,應有盡有,五花八門。
人民幣在印製中均設有極難偽造的熒光彩點圖案等暗記,只有在特定的紫外光下才能反射顯示。絕大多數的驗鈔機就是根據這一原理生產的。在市場上所常見到的驗鈔機主要是由紫外線燈光照射紙幣表面,紙幣上的熒粉印刷材料發出熒光,由此判定紙幣的真偽。它還可以識別設有熒光暗記的銀行匯票、護照、股票、增值稅票、信用卡的真偽。象這樣的技術在現代高科技領域只能算作是一門小兒科。驗鈔機的生產成本低,利潤大,於是許多廠家紛紛仿造,推向市場。一時間,使防偽技術市場魚龍混雜,真偽難辨。由此,購物的“上帝”在小小驗鈔機前丟面子的事也就常常發生。在京西商場裏,小吳的尷尬也就不足為奇了。
●偽劣的防偽鈔產品是偽鈔同盟軍
1992年初,一種防偽產品曾一度風行中國市場。這就是被生產廠家稱譽為“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生產的“一劃靈”鑒別真假幣的“驗鈔筆”,又稱“電子防偽筆”。其形狀如同水彩筆。它的檢驗方法主要是通過從筆頭上流出的一種“驗液”劃在不同紙質上,然後根據不同顏色的反應來判斷鈔票的真假。“一劃靈”操作方法簡單,價格便宜,只有一、二十元。投放市場后很受百姓的歡迎。不久,銀行部門對這一產品的質量進行了全面的檢查。檢驗結果:判處了“一劃靈”的死刑。
防偽專家解釋:按“一劃靈”的鑒別方法,真假人民幣票面上的顏色反應極為相似,加之受光紙條件的限制,它不可能達到分辨真假人民幣的目的。此外,人民幣作為我國法定貨幣,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國家曾多次明確規定,不得在人民幣上任意塗抹或書寫數字。票面經過驗鈔筆多次塗划,極不嚴肅,有礙觀瞻,影響了人民幣的信譽。而且“一劃靈”的“驗液”是一種化學試劑,對鈔票本身有一定的侵蝕作用,加速了人民幣在流通中的破損,縮短了人民幣的使用壽命。
這年下半年,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向全國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不準使用或向社會推薦“驗鈔筆”之類作為人民幣真假鑒別的工具,而應利用目前普遍採用並取得一定效果的紫外光燈(熒光燈)和放大鏡等工具及其它輔助手段來鑒別人民幣的真偽。同時,要求銀行部門做好宣傳愛護人民幣的工作,對採用塗抹、撕揭等方法“鑒別”人民幣的破壞行為必須堅決制止。
眼下,“一劃靈”被逐出了市場,就能說防偽市場白玉無瑕嗎?誰也不敢保證。電器、煙酒等偽劣產品侵入社會後,受害者可以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懲罰製造偽劣產品的廠家和商人,儘可能地挽回自己的損失。而對驗鈔機的偽劣產品,又將如何懲罰造偽者。偽劣的驗鈔機的製造廠商與貨幣造偽者雖然不可同日而語,可兩者卻有異曲同工之合。偽劣的防偽產品為偽鈔的大舉入侵障人耳目,助紂為虐。從某種角度來說,偽劣的防偽產品實際上就是偽鈔的同謀.但是它不可能寫入法律條文。因此,在處罰上也就不可能相提並論。“一劃靈”是否已為偽鈔保駕護航過,很難說明白,但從其性質來類推,“一劃靈”就成了偽鈔的幫凶。但現有的法律不可能把製造偽劣商品類同於造偽者來處理,最多也只有依靠行政手段,人為強制其產品退出市場,而由此蒙受的經濟損失和心理創傷,就不可能得到賠償。
清退了一家“一劃靈”,是否還會有第二家出現呢?在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完善的時候,任何的可能都會發生。人民幣的造偽、反偽鬥爭不停息,防偽市場上的造偽與防偽決不會消停。
蒼山陰殘陽如,遲到的“雙刃劍”
就在最後修改本書稿的時候,欣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已經由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簽署第四十六號主席令,宣佈中國人民銀行法自即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金融系統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國反偽戰線的一件大好事。它標誌着全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發展,也標誌着人民幣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銀行法的第三章對人民幣的法律地位作出了專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條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第十七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案。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條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法律責任是保障法律實施的重要手段。在銀行法的第七章明確地規定了偽造、販運、故意使用偽造的國家貨幣等犯罪斗為的法律責任。同時也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違法提供貸款或者擔保、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偽造人民幣、出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造人民幣、出售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它lfli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的流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二)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出台為反偽戰線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戰鬥武器。它再次向一切膽敢偽造國家貨幣的犯罪分子提出了嚴正警告,違法必究。就在銀行法公佈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8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刊登於1994年IO月4日《法制日報》)。這一司法解釋,對新形勢下司法機關懲治偽鈔犯罪問題,作出了較詳細具體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83次會議討論通過)
一、關於偽造國家貨幣罪的認定
偽造國家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製造假貨幣,冒充國家貨幣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偽造國家貨幣罪。
對國家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使國家貨幣改變形態、升值的變造國家貨幣行為,以偽造國家貨幣罪論處。
二、關於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認定
明知是偽造的國家貨幣,而予以買賣、攜帶或者運輸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對二條規定的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
三、關於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行為的認定
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貨幣,而予以買賣、攜帶、郵寄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構成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的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按走私罪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收買其走私的偽造的貨幣的,以走私罪論處。
四、關於偽造國家貨幣罪、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的處罰偽造國家貨幣總面值在5O0元以上不滿1500O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滿1500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不滿3O00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因偽造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受過刑事處罰的,利用職務便利偽造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偽造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總面值或幣量雖不足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起點數量,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偽造國家貨幣總面值15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500張以上的,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總面值3000O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的;
(二)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主犯;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以機械印刷方法偽造國家貨幣的;
(六)金融、財會等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總面值IOO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O0張以上的;
(七)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I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O張以上的;
(八)因偽造或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受過刑事處罰后,又實施偽造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行為,偽造的貨幣總面值量達到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
(九)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偽造國家貨幣並販運該宗偽造的國家貨幣的,定偽造國家貨幣罪,從重處罰。
五、關於走私偽造的貨幣的犯罪的處罰
走私偽造貨幣的總面值(摺合人民幣)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張以上不足50O張的,屬於情節較輕,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偽造貨幣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摺合人民幣)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幣量500張以上不足50O0張的;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並具有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的;
(三)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摺合人民幣)1000元以上不足1O000元或者幣量100張以上不足100O張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走私偽造貨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摺合人民幣)50000以上或者幣量500O張以上的;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構成犯罪,並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冒充司法、海關、工商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值(摺合人民幣)1O0O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0張以上的;
(四)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摺合人民幣)1O0O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O張以上的;
(五)與境外不法分子勾結走私偽造的貨幣情節嚴重的;
(六)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行為人走私偽造的貨幣后,又在境內販運該宗走私的偽造的貨幣,定走私罪,從重處罰。
走私偽造的外國貨幣的面值,按查獲犯罪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分佈的同種貨幣兌換人民幣市場匯價折算。
六、關於故意使用偽造貨幣的處罰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或者走私偽造的貨幣后又在市場上使用該宗偽造的貨幣的,分別以偽造國家貨幣罪、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或者走私罪定罪,從重處罰。
收取偽造的貨幣后,故意在市場上使用,數量較大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論處。
先有司法解釋的通過,後有銀行法的出台,使我國反偽工作者有如擁有了刺向造偽黑窩的雙刃劍,一切偽鈔犯罪分子將難逃法網。反偽的勝利就在前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