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國首例軍隊形象案
認為深圳市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為推銷其產品“將軍佩劍”和“紅色八一步槍”,在長達4年的時間裏惡意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三軍儀仗隊的字樣和形象,並把副大隊長李本濤手中的軍刀移花接木換成了該公司的佩劍,嚴重侵犯了三軍儀仗隊的名譽權、肖像權、名稱權,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第一師儀仗大隊(又稱三軍儀仗隊)兩次將深圳市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起為維護軍隊形象而提起的訴訟。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宣判,法院最終認定信禾公司侵犯了三軍儀仗隊整體肖像利益、名稱權,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向儀仗大隊公開道歉,並判令深圳市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賠償三軍儀仗隊人民幣80萬元。
作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三軍形象代表的儀仗大隊,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兩上法庭仗劍維權,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捍衛了軍刀的雪亮與純潔。
軍刀變佩劍,三軍儀仗隊索賠248萬元
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第一師儀仗大隊又稱三軍儀仗隊,成立於1952年,主要擔負迎送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的儀仗司禮任務。
現任三軍儀仗隊副大隊長的李本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三軍儀仗隊有史以來最年輕的也是完成司禮任務次數最多的一位執行官,他年輕持重、瀟洒英俊、富有朝氣和軍人氣度,擔負了我們黨、國家和軍隊領導人迎送外國總統、國家元首、軍隊高級將領的司禮任務600多次,並多次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軍委領導的表揚和外國元首的稱讚。1997年、1999年在舉世矚目的中英香港政權交接儀式和中葡澳門政權交接儀式上,身為儀仗隊執行官的李本濤,他手持軍刀的挺拔軍姿,在歷史永恆的瞬間展現出了中國軍人的風采。李本濤手持軍刀的形象,不但出現在各種媒體中,更常常出現在各種掛歷、畫報甚至普通筆記本的封面上。
因為三軍儀仗隊不但代表着軍隊形象,更代表着國家形象,所以國內很多大企業都曾經找過儀仗隊,願意出巨資請三軍儀仗隊為企業做廣告。但他們嚴格執行部隊不允許經商的規定,幾十年來從未為任何一家企業做過廣告。
但是,一個偶然的機會,三軍儀仗隊的官兵們發現他們苦苦保持了幾十年“拒腐蝕永不沾”的清譽,被深圳一家公司損壞了。
2005年上半年,儀仗大隊一位領導接到一個電話,詢問儀仗大隊是不是給深圳的一家公司做廣告。這位領導非常納悶,儀仗大隊從來沒有違反部隊規定做過任何廣告啊。他連忙詢問是怎麼回事,對方說,現在市場上出售一種價格3800元的“將軍佩劍”和“紅色八一步槍”,產品外包裝的廣告上的人就是副大隊長李本濤,只不過把軍刀換成了佩劍而已。用軍人形象如此為企業做廣告,實在有損三軍儀仗隊在全國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放下電話,這位領導連忙詢問李本濤是否私自為企業拍攝過廣告照片,但李本濤矢口否認,並非常氣憤地要求徹查此事。此後,儀仗大隊接連接受到各方責問,同時,根據知情人透露,出現在“將軍佩劍”宣傳廣告上的人物還有三軍儀仗隊一中隊隊長張洪傑等3人,幾乎所有的人都以為儀仗大隊為深圳的那家公司做廣告,讓雪亮的軍刀沾染了銅銹,儀仗大隊的名譽因此受到極大損害。
作為代表國威、軍威的三軍儀仗隊,絕不能蒙受如此不白之冤,更不能允許任何人和任何機構損壞自己的聲譽。儀仗大隊的領導們不敢怠慢,立即根據有關線索,查找損害三軍儀仗隊聲譽的所謂“將軍佩劍”和“紅色八一步槍”的廣告。
很快,三軍儀仗大隊的官兵在北京市場上發現,深圳信禾公司在其生產的“紅色八一步槍”和“將軍佩劍”的宣傳冊中使用了三軍儀仗大隊的名稱和形象。對於這種隨意使用軍人形象和名稱謀取商業利益的行為,官兵們很氣憤,“神聖的軍刀不能染上銅銹!”儀仗大隊領導在向上級部門進行請示后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捍衛軍人的形象和威嚴。
2005年4月,三軍儀仗大隊委託律師將一紙訴狀遞到了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在訴狀中,他們寫道:我們在駐地海淀區發現深圳信禾公司為推銷其生產的將軍配劍和紅色八一步槍,利用全國人民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景仰和敬佩,使用我部隊的肖像和名稱為產品進行廣告宣傳。為此,我們認為信禾公司蓄意侵犯儀仗隊的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時間長達4年,範圍從新疆到深圳遍佈全國,侵權產品數量極多,“將軍配劍”和“紅色八一步槍”都生產了8181件,違法獲利數額巨大,按照當時售價的每件3800元計算,銷售額在6000萬元。為了維護三軍儀仗隊的合法權益,我們提出兩項訴訟請求:一是請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二是請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賠償248萬元。
在接到儀仗隊的訴狀后,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審法院遞交了答辯狀。在其答辯狀中,對自己的行為作出這樣的辯解:
一是“將軍配劍”、“紅色八一步槍”設計生產的目的,除了生產者的商業利益,更多的是為了表達對前仆後繼,英勇戰鬥,用青春和熱血之軀為共和國的締造立下不朽功勛的人民解放軍的崇敬之情,是對革命精神的宣傳和紀念。無論是產品的外形還是宣傳資料,處處體現了對偉大人民解放軍的深深敬意。
二是三軍儀仗隊不具有法人資格,不享有法律規定的人身權,不是本案的適合原告。理由是三軍儀仗隊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第一師下屬的一個大隊,並非團以上具有獨立編製的軍事機關,不是軍事機關法人。
三是沒有侵犯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三軍儀仗隊的名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第一師儀仗大隊”,信禾公司的產品和廣告中,沒有涉及上述名稱,也沒有利用上述名稱或者類似、近似的如“警衛第一師儀仗大隊”、“第一師儀仗大隊”等易使人混淆的名稱進行相關活動或者宣傳,不存在侵犯三軍儀仗隊名稱權的情形。“三軍儀仗隊”並非特指三軍儀仗隊的專用名詞。“三軍儀仗隊”不是三軍儀仗隊經登記或者批准而合法擁有的名稱,三軍儀仗隊對上述詞彙不具有名稱權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使用“三軍儀仗隊”這一詞彙並無不當。三軍儀仗隊無權因此而主張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稱權。
信禾公司認為,三軍儀仗隊不具有肖像權,不存在信禾公司侵犯其肖像權的情形。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肖像權屬於個人人格權,只有自然人享有,法人不具有肖像權。三軍儀仗隊稱其肖像權受到侵犯於法無據。
對於是否侵犯三軍儀仗隊的名譽權,信禾公司辯解稱,“將軍佩劍”、“紅色八一步槍”說明手冊是產品的一部分,並非商業廣告,沒有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單位名稱,也未以其名義宣傳產品,不可能使公眾產生誤解。“將軍佩劍”、“紅色八一步槍”的說明手冊,雖有涉及“三軍儀仗隊”的內容,但非特指三軍儀仗隊,其內容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沒有侮辱、詆毀或者醜化三軍儀仗隊的內容,不可能造成三軍儀仗隊聲譽受損的後果。信禾公司的合法經營行為應受法律保護,三軍儀仗隊要求經濟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三軍儀仗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認定侵犯名譽權,一審判賠10萬元
在海淀法院一審開庭前,法院已依法將傳票寄至被告深圳信禾公司處,但直到開庭時,信禾公司只向法庭提供了答辯狀,卻沒有出庭應訴。海淀法院最終決定缺席審理。湊巧的是,由於部隊當天有外事任務,所以三軍儀仗隊的官兵都沒有來,而是由律師代理出庭。
三軍儀仗隊的代理人鄒律師在庭上氣憤地表示,被告的做法嚴重損害了軍隊的形象,是對國威、軍威的嘲弄!“更為惡劣的是,被告為宣傳其產品,竟然將三軍儀仗隊副大隊長李本濤手中的三軍儀仗隊的特用指揮刀用電腦置換成了將軍佩劍,還將李本濤本人的臉弄得特別暗,故意突出‘將軍佩劍’四個字!”
三軍儀仗隊的律師在法庭上還列舉了被告公司的侵權行為:他們為推銷其所生產的“將軍佩劍”和“紅色八一步槍”等工藝品,先是在宣傳畫冊和宣傳光碟中多次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並聲稱“紅色八一步槍”是仿製的我國第一支半自動步槍,而事實上,三軍儀仗隊一直沿用半自動步槍作為禮賓用槍。之後信禾公司又在媒體廣告、宣傳畫冊、光碟、產品掛畫上都加入了代表海、陸、空三個方隊分隊長一起行禮的圖片。他們還亂用軍徽,並讓人們以為其產品是軍隊內部製造的。三軍儀仗隊發現此事後,曾經與被告進行多次交涉,但被告並沒有停止侵權行為。
當庭,律師出示了公證處從被告營業處購買的宣傳畫冊進行公證的密封袋,法庭當庭啟封。同時鄒律師還解釋說,購買時對方表示不能開發票,只是給了張沒有公司章的收據,但是收據上卻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需生產技術研究所的公章。后經查證,該軍需生產技術研究所已改制並更名,原有公章早已於2003年7月廢止,而被告信禾公司所持公章顯然是偽造的。同時,原總後勤部軍需生產技術研究所出示證言表明,他們與被告曾簽訂了1年的合同,監製製造佩劍,但這個合同早在2002年3月31日終止,之後信禾公司不能以研究所名義出售商品。
按照原告律師的計算,被告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已長達4年,範圍從新疆到深圳遍佈全國,槍和劍各生產了8181件,而按照最近的每件3800元計算,銷售額在6000萬元。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確認了參與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認定三軍儀仗隊有資格作為這起案件的原告。但對儀仗隊提出的肖像權、名稱權受到侵犯的主張沒有支持,只認定其名譽權受到了侵犯。
海淀法院認為,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信禾公司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大量三軍儀仗隊50周年閱兵、軍官敬禮、操練、檢閱等畫面用於宣傳。三軍儀仗隊以展現海、陸、空三軍的形象,擔負著迎送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重大儀仗司禮任務,具有特殊的形象意義,有別於一般的單位組織,因而三軍儀仗隊特定形象為公眾所認知和接受,並因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給其帶來相關的名譽,但信禾公司在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所以認定信禾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三軍儀仗隊的名譽權。
而關於儀仗隊所主張的肖像權和名稱權,基於肖像權屬於人身權範圍,依其權利性質其屬於自然人固有的權利,具有專屬性,肖像權人僅為自然人,而非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所以對於三軍儀仗隊主張的肖像權,法院認為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於是否侵犯名稱權,海淀法院認為,在信禾公司的產品說明中雖然使用了“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但其文字描述屬對事實進行描述的內容,依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主體有權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其名稱,但信禾公司的行為既不構成對專有名稱的干涉、盜用、假冒,也未使用“三軍儀仗隊”直接為其產品進行的文字宣傳,所以,認定信禾公司不構成侵犯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三軍儀仗隊要求認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稱權、肖像權的請求,確認信禾公司侵犯三軍儀仗隊名譽權,並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令深圳市信禾公司將現有涉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第一師儀仗大隊的相關五十周年閱兵、軍官敬禮、操練、檢閱等畫面的“將軍配劍”、“紅色八一步槍”產品所有的宣傳冊、光盤、掛畫全部銷毀,並不得再行使用、轉讓,以停止侵權行為。在媒體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人民幣10萬元。
遏制商家以軍隊旗號做廣告,二審判賠80萬元
海淀法院作出判決后,三軍儀仗隊和深圳信禾公司都不服一審判決,雙雙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三軍儀仗隊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軍官行禮圖做廣告,不是因為廣告上這幾個軍官個人的號召力,而是通過追求軍官身上軍裝所體現的三軍含義來烘托其產品的信譽度,原審將其歸入侵犯名譽權沒有單獨予以保護,不利於維護人民軍隊的形象;信禾公司在其宣傳中多次使用“三軍儀仗隊”,根本目的在於對消費者進行誤導,構成對其名稱權的侵犯。
三軍儀仗隊雖然一審勝訴,但仍認為一審判決遺漏了一項重要侵權事實,即信禾公司把手持軍刀的三軍儀仗隊隊長的照片,通過電腦製作方式,將其手中所舉的軍刀移花接木換成一把信禾公司生產的“將軍佩劍”。此外他們還認為,原審法院判決10萬元的賠償額度太低,起不到保護三軍儀仗隊形象的目的,故請求終審法院重判。
信禾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他們將三軍儀仗隊部分形象用於產品說明不會降低其社會評價,不會損害對方的名譽權。信禾公司沒有實施詆毀、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判決賠償的數額於法無據。
接到儀仗隊和信禾公司的訴狀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這次開庭與一審開庭時冷冷清清不同的是,30餘名身着陸、海、空軍服的三軍儀仗隊官兵列隊走進法庭旁聽席,為了維護三軍儀仗隊的聲譽,副大隊長李本濤也到庭參加訴訟。一審一直缺席的信禾公司,此次也派出了一位律師和一位設計師到庭應訴,信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塗先生也出庭參加了訴訟。
庭審中,雙方律師在法庭上圍繞各自主張展開了激烈的辯論。三軍儀仗隊律師當庭提出,圖片中手持軍刀的儀仗隊隊長李本濤就坐在旁聽席上,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出庭作證。但信禾公司表示已承認使用三軍儀仗隊的照片,沒有必要再為此作證,該意見被法庭採納。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法庭主持下的庭外調解也因雙方當事人達不成一致而沒有成功。
經過對案件進行認真審理,一中院作出了三點基本認定:
一是認定儀仗隊官兵整體肖像利益應當受保護。涉案照片內容雖為三軍儀仗隊的軍官的肖像,但該照片體現的是三軍儀仗隊的形象,該形象具有較高的商業使用價值,該價值系由三軍儀仗隊就其自身形象所做努力及付出而形成的。因此,雖然三軍儀仗隊不能依據法律享有該照片的肖像權,但三軍儀仗隊對於使用該照片所帶來的整體肖像利益享有權益,該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三軍儀仗隊雖非商業營利單位,但他人擅自使用三軍儀仗隊的照片,必會給三軍儀仗隊的利益帶來損害,其行為構成侵權。信禾公司在未徵得三軍儀仗隊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造成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該部隊所擁有的整體肖像利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是認定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名稱構成侵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名稱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稱權。信禾公司在對商品的宣傳中多次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並未徵得三軍儀仗隊的同意。且從使用的目的分析,其對於該名稱的使用也不屬於新聞報道範疇。雖然表面上該公司對於三軍儀仗隊名稱的使用屬於對事實進行描述的內容,並未使用三軍儀仗隊名稱直接為其產品進行宣傳,但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的根本目的還在於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推銷,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信禾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其行為構成對三軍儀仗隊名稱權的侵犯。
三是認定詆毀、誹謗行為名譽侵犯不成立。根據法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在這起案件中,三軍儀仗隊在社會上評價的降低,系因信禾公司侵犯其形象所致。信禾公司並無詆毀、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因此,三軍儀仗隊認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譽權要求該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對一、二審法院的兩份判決進行對比,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對三軍儀仗隊主張的被侵害的“三權”的認定有所不同。
關於名譽權:一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未徵得三軍儀仗隊同意,即將該部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侵犯了該部隊的名譽權。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並無詆毀、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因此,三軍儀仗隊認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譽權,並要求該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關於名稱權:一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在宣傳材料上雖然使用了“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但未構成對該名稱的干涉、盜用、假冒,也未使用“三軍儀仗隊”直接為其產品進行文字宣傳,故不構成侵犯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的根本目的在於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推銷,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其行為構成對三軍儀仗隊名稱權的侵犯。
關於肖像權:一審法院認為三軍儀仗隊提出的形象權利,因我國法律尚無形象權規定,且考慮到因本案使用特定形象給三軍儀仗隊所造成的損害,均可在名譽權範圍內予以司法救助,故不單列為一項權利予以保護。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侵犯了該部隊所擁有的整體肖像利益。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上午9時許,三軍儀仗隊的30餘名官兵在市一中院辦理了旁聽手續後集體走進法庭,端坐在旁聽席上。此案原定於上午9時30分宣判,但法庭一直等了很久,上訴人深圳市信禾公司方的席位上仍空無一人,法官隨後進行了缺席宣判。
“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改判。”9時50分,法官宣讀了最後的判決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確認三軍儀仗隊的肖像權和名稱權受到了侵犯,但對其名譽權受到侵犯的主張沒有支持,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向儀仗隊賠償損失80萬元的終審判決。
宣判后,深圳市信禾工藝品公司總經理塗先生表示:“我們至今也沒弄清楚是怎麼回事,怎麼好端端地就被告上法庭。”塗先生表示,如果可能的話,還會繼續上訴。塗先生表示“這事的核心其實就在於我們在我們的產品說明書裏面,使用了一張三個軍人敬禮的圖片。”塗先生不認為公司觸犯了什麼法律,因為這張圖片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可以算是一張公眾圖片,而這張圖片他們也是從一個筆記本的封皮上掃描下來的。
判決后,三軍儀仗隊的官兵立即報以熱烈的掌聲,代理人鄒律師更是樂得合不攏嘴。她對記者說:“現在許多商家打着軍隊旗號大做廣告的現象愈演愈烈,這種勢頭非常不好,三軍儀仗隊打這場官司,一方面想挽回自己的名譽,另一方面則是想遏制這種社會不良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