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同態復仇

第十一章 同態復仇

楊學武的突然造訪讓方木感到有些意外,本能地以為那兩起殺人案有了新的線索。等楊學武把案情簡單陳述了一遍之後,方木也迅速做出了自己的判斷。

“兇手把車開到了消防車道,對么?”

楊學武點點頭。

按照他的推斷,兇手雖然和平入室,但是從死者的鼻腔內驗出了乙醚的成分。這說明兇手並非死者熟識的人,而是採用騙死者開門,進而通過麻醉死者的方式入室。

至於欺騙的手法,楊學武認為和走廊里的電箱有關。因為在進行現場勘查的時候,警方發現部分燈具呈開啟狀態,而走廊里的電閘卻被拉了下來。遂推斷是兇手拉斷電閘,趁死者出門查看時,用乙醚將死者麻醉后,拖拽入室。門旁的左腳拖鞋也可以驗證這一推斷。

據分析,兇手在室內曾停留過一段時間,包括束縛死者及潑灑汽油,並脅迫死者撥打火警電話。縱火后,兇手將死者的灰色五菱麵包車停放至消防車道,而後離開。

如果楊學武的上述推斷成立,那麼兇手的動機就是一個謎。

倘若他想殺死吳兆光,將其麻醉后,可以輕而易舉地致其於死地。就算他希望吳兆光死於極其痛苦的焚燒,澆上汽油點火便是,何必放起一把火,又讓他撥打火警電話呢?更何況他還特意把車停在消防車道上,阻礙消防隊進場救火。

就在方木思索兇手作案動機的時候,心底竟隱隱泛起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

楊學武已經體會到方木的困惑,伸手從包里掏出厚厚一大沓打印紙遞給方木。

方木接過來,發現那是一些網頁的複印件,看上去,有些是新聞網頁,有些是論壇,在每個主題後面,都附隨着長長的回帖。

他連看幾張,臉色竟起了變化。再抬頭時,發現楊學武正意味深長地看着自己。

“你的意思是?”

“對。”楊學武顯然已經對方木的想法瞭然於心,“是他做的。”

隨着調查工作的展開,部分線索被陸續匯總至警方。

其中,死者吳兆光的妻子之所以能在案發後迅速趕到現場,是因為在凌晨時分接到了發自丈夫手機的短訊。信息內容只有短短几個字:家裏着火了,快來救我。吳兆光的妻子回撥過去之後,已經無人接聽。

案發第二天,這部既撥打了火警電話,又發送了短訊的手機在園區內的花壇里被找到。同時找到的,還有麵包車的鑰匙。手機仍處於開機狀態,來自死者妻子的未接來電多達十餘個。那種仍帶着一絲僥倖的絕望,可以想見。

經過對手機的檢查,除了死者吳兆光的指紋之外,沒發現有價值的線索。

警方分析,那輛灰色五菱麵包車,應該是被兇手開至消防通道的。這輛車作為物證被警方暫時扣押,已拖至分局地下停車場保管。經過對整車進行勘驗和檢查,特別是車門把手和方向盤及離合器、油門、剎車等部位,但是,沒有發現有價值的線索。由此可以推斷,兇手在作案時應該戴了手套和腳套。

又是一樁無跡可尋的謎案。

如果從案件的表像特徵上無法找到突破口的話,也許,分析兇手的心理痕迹就成為最後一條可以嘗試的思路。

方木認為,兇手的作案手法體現出明顯的“報復”的動機。

這一點,也得到了大多數人的認可。實際上,警方從偵查伊始就將嫌疑人鎖定在侯永梅的丈夫程原身上——不會有人比他更加憎恨死者吳兆光。然而,調查結果顯示,程原在目睹妻子被活活燒死後,一直處於精神崩潰的邊緣。

由於住宅遭遇嚴重焚燒,短期內並不適合居住,況且那粘附着妻子皮肉的防盜柵欄依舊立在窗前。所以,程原在火災發生后一直借住在母親家裏。案發當天至次日,程原一直沒有離開母親家。這一點,已經得到程原的母親的證實。此外,程原並不具備駕駛資格,也不會開車。警方曾考慮程原雇兇殺人的可能,然而,對程原近期的手機通話記錄及交往人群進行排查后,發現並無異常。

在方木看來,雖然可以把兇手的動機確定為報復,但是,這起縱火案顯然不同於一般的報復殺人。在某種程度上,兇手非常完美地“複製”了第一起火災。

首先,死者均被困於室內,無法逃脫;

其次,火災無法得到及時撲救的原因都是消防車道被堵住,而且,罪魁禍首都是同一輛車;最後,死者家屬都在火災后抵達現場,目睹親人被活活燒死。

尤其是最後一點,用吳兆光的手機向死者妻子發出短訊的,應該是兇手本人。兇手發送這樣的短訊,其目的並非是救人,而是讓死者的妻子來火場“欣賞”丈夫被燒死的過程。

死者在火場內,感受到同樣的絕望與恐懼。

死者的家屬在火場外,感受到同樣的焦急與痛苦。

消防員在撲救過程中,感受到同樣的憤怒與無奈。

這樣一來,兇手的作案手段就表現出強烈的“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味道。一個人,因為自己的無公德心的行為,導致另一個人慘死。而同樣的報應,最終纖毫無差地落在自己身上。

這種在犯罪現場呈現出來的氣質,與第47中學殺人案及富民小區殺人案何其相似!

據此,方木向負責偵辦此案的單位鄭重提出,要將三起殺人案合併偵查。理由是:其一,三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勢。因體罰而導致學生自殺的教師(第47中學殺人案);因貪利而將生母逐出門外的逆子(富民小區殺人案);因忽視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慘死的車主。在兇手看來,這三個人身上都有某種“惡”。這種“惡”,並非尋常意義上的大奸大惡。然而,對兇手而言卻是不可饒恕的。

雖然從現有的證據資料來看,兇手與這些死者並無生活上的交集,甚至連那些“惡行”的間接被害人都算不上。然而,在他的內心,也許已經把自己當作一個懲罰者,並擁有讓這些所謂的“作惡者”自食其果的權力。也就是說,他似乎對那些死者的“惡行”感同身受,並竭力想把這種感受,反作用於作惡者身上。

這是一種非常簡單的、近乎直線般的作惡——報應的思維。在某種意義上,它非常符合人類復仇文明中的一種——同態復仇。亦即以牙還牙,以血洗血。而與這種比較原始的報應觀念相關的另一個詞是:公平。換句話來說,兇手用這種“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手段,來實現他內心中的所謂公平與正義。

於是,魏明軍像於光一樣,用計算數學題與時間和生命賽跑;

姜維利應驗了自己的狂妄,重回“子宮”,並在溫暖的“羊水”中宛若嬰兒般倒懸;

吳兆光則再次被自己的車堵住了生命之路,只不過,這一次死於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

此外,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會轟動效應也恰恰是兇手最希望看到的。

當那三名被民眾口誅筆伐的“作惡者”相繼以極具宿命感的方式死去時,拍手稱快者大有人在。似乎整個社會的激烈情緒都從這些命案中得以宣洩。他得到了肯定,甚至是讚揚,似乎也更加確信自己的行為並不違反道德,至少是維護公平與正義所必需的。

在某種程度上,兇手的犯罪心理定勢在這種外部環境中再次得到鞏固和加強。他敢於在短短几個月時間內多次犯案,也印證了這一點。

其二,被害人相似。從表面意義上來看,三起殺人案的被害人的自身屬性幾乎毫無相似之處。除了性別相同之外,被害人的職業、學歷程度、家庭成員情況、社會交往關係、經濟狀況都有很大差異。然而,在對三名被害人進行被害風險評估之後,就能夠發現,在遭受侵害的風險程度上,三名被害人有高度相似之處。

那就是,三名被害人都曾是“名人”。這種突如其來的“名聲”,都來自於死者生前的所謂“惡行”。經新聞媒體披露后,他們的所作所為都被展示在公眾的視野之內,並迅速成為街頭巷尾討論的熱點。

在媒介的引導及渲染下,他們的“惡行”都被無限放大,從無心之失或者一意孤行變成千夫所指。嚴厲譴責者有之,喊打喊殺者有之。一面倒的輿論讓這些普通人一夜之間成為全民公敵。

魏明軍和姜維利的“臭名昭著”自不必多言,在侯永梅被燒死後,吳兆光同樣在輿論的重壓下苦不堪言。除了紙質媒體連篇累牘的報導之外,電視、廣播中也將他和那輛灰色五菱麵包車反覆曝光。特別是在網絡上,好事者對吳兆光的相關信息進行人肉搜索后公之於眾。從手機號碼、住宅電話號碼到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甚至吳兆光的妻女及親屬的信息數據都被公開。

從楊學武下載並打印出來的那些網頁來看,幾乎每個門戶網站的國內新聞中,都有關於吳兆光的相關連結,各大搜尋引擎中,“吳兆光”與“菱車主”、“消防車道”等都是熱門關鍵詞。尤其是網絡論壇,每個關於富都華城火災的帖子下面都附隨着大最回復。其中,“燒死他全家”、“無良車主必須付出代價”、“人渣!去死”等觸目驚心的字眼數不勝數。

如果把公眾發泄到吳兆光身上的憤怒換算成熱能的話,他何止會成為一具焦屍,只怕連一點骨頭渣子都不會剩下。

這種全民皆言可殺的社會效應,在魏明軍、姜維利和吳兆光身上都有明顯的體現,而恰恰是這種共性,讓三名被害人成為兇手彰顯“公平與正義”的目標。不可否認的是,被害人所有的這種輿論背景,大大強化了兇手的作案動機。在某種程度上,兇手的意圖與公眾情感宣洩的需要高度契合。換句話來說,兇手之所為,即是公眾之所想。實際上,兇手似乎成為公眾意願的代言人和執行者。也許,不僅在兇手心目中,甚至在整個社會的視線里,殺死這三個人,雖已觸犯刑法,但並不有違道德。於光的母親直唿其為“大俠”,或許恰恰就是這種心念的體現。

其三,犯罪手法相似。從表面上來看,這三起殺人案的手法各不相同。三名死者分別死於失血性休克、溺死及火災。然而,透過表面徵象,仍可以發現其中的共性。

首先,兇手在作案時都戴了手套以及帽子,並着意清除足跡;

其次,因每次犯案時都需要攜帶一定數量的犯罪工具,例如保險箱、水囊、水桶及油桶等等,兇手疑似駕駛機動車輛前往犯罪現場;再次,部分犯罪工具性質相同。在富民小區殺人案及富都華城縱火案中,兇手都曾用乙醚來麻醉被害人,並用相同(或相似)的黃色膠帶束縛被害人的手腳。值得注意的是,在第47中學殺人案中,兇手用木棍敲擊的方式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而在後兩起案件中則使用了乙醚。這似乎表明兇手在系列作案中,對作案手段的風險及可靠係數進行反思,並有意升級,進而選擇更有效、保險的手法;最後,兇手在三起案件中,都採用了非常不必要的繁瑣程序來完成殺人。從現場重建分析的情況來看,在致被害人死地之前,兇手都已將被害人徹底制服。此時,殺死他們實在是易如反掌。然而,兇手甘願冒着在現場停留時間過長、隨時可能暴露罪行的風險,費時費力地安排了非常複雜的“儀式”來殺死對方。

於是,魏明軍被迫用自己的血當作墨水來解題以獲得密碼。姜維利重回“予宮”並溺死於“羊水”之中,以實現“有能耐你把我塞回去”的狂言。在吳兆光身上,則幾近完美地重現了侯永梅被燒死的整個過程。

這種“儀式化”的現場傳達出來的意義是,死者曾給他人帶來的痛苦,最終都報應在自己的身上。

以兇手的縝密心思,不可能不知道這樣一個道理:他在現場進行的活動越多,留下痕迹物證的風險越大。他之所以仍然堅持這麼做,乃是他希望藉此實現所謂“公平”的強烈意願所致。換句話來說,單純殺死三個被害人,並不能充分滿足兇手的內心需要。致其於死地,固然是兇手追求的目標。然而,相對於死亡這一結果,兇手顯然更看重死亡的形式。而且,通過這些極具宿命感及形式化的“儀式”,兇手一方面得到了某種情緒及心理的宣洩,另一方面,他也試圖藉此向整個社會傳達這樣一個信息:善惡有報。

儘管方木提出的以上依據與傳統的併案偵查條件並不完全符合,且多是出於主觀推測,然而,在楊學武的大力支持下,市局最終還是同意了方木的主張,並從市局及案發地所屬的數個公安分局抽調人員,成立專案組。

三起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被統一整合,集中到專案組做分析處理,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確定偵查方向及範圍。與此同時,方木也接受了一個任務:為兇手做心理畫像。

簡單地說,方木要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對兇手的動機、行為、目的及其心理特點進行相關分析,進而對兇手的相關屬性進行描述。這種描述,將為警方提供一份較為直觀的嫌疑人特徵描繪提綱,以便縮小排查範圍,並預測新的犯罪可能性及其特點,在確定偵查方向的同時,也提出防範工作的重點。

在一般情況下,犯罪心理畫像所依據的信息主要來自於現場勘查以及對被害人、現場感知人(例如目擊者)的分析研究。從這三起案件來看,幾乎不存在現場感知人。而且,兇手在現場留存的明態痕迹少之又少。然而,沒有信息,本身就是一種信息,也能在某些方面說明嫌疑人的心理屬性。

從現有情況來看,這項任務無疑是很艱巨的,而且,它的意義在於能夠指明偵查方向。否則,一切偵查活動都只能是無的放矢。專案組只給了方木五天時間。

所有人都在期待,他,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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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罪:城市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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