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3)
只是威尼斯以一個捕魚製鹽的村落,還要等到造船業進步、十字軍東征、商業基礎展開之後,才徹底表現它成熟的資本主義性格。它的法律是在13世紀前期翟波羅(GiacomoTiepolo)做統領時制定的。從1300年之後威尼斯進入了它的黃金時代,我們也可以看到這時它的法制大備,雖然永久性質的股份公司,還是以後的事。這時一宗生意的投資,或是牽涉到三兩個人,或是牽連很多人,或是幾個月結束,或者幾年結束,都可以照成例安排。現代商業的技術,如海上保險、信用票據(letterofcredit)、複式簿記、提貨單(BillofLading)和長期駐海外的經紀,都已產生。到1400年之後,威尼斯已有現代性的進出口商場,就是外來的人,也可以和本地商人訂立合同。生意如有糾葛,則有商業法庭之curiadipetizion做主,律師由法官指派,但是也可以用私人律師,所有賬簿信件可以被傳送法庭閱核Norwich,pp155-156;Lane,pp51-52,414-417;Braudel,Afterthoughts,;Lane,AndreaBarbarigo,MerchantofVenice,1418-1449(Baltimore,1949),p18,98,112。
為什麼在談到資本主義的形成,我們要扯上這麼多技術因素?這就是以前所講的,一項法律要行得通,必有思想信仰和社會力量在後面作根據。威城這樣的做法,有參議院在後面支持。這和歐洲中世紀的習慣和道德觀念大相逕庭,而它的思想信仰又能通過真人實事而行得通,這才造成了一種“主義”。這也就是說威尼斯通過了人的性格、自然法規以及治國平天下的前提下提倡資本主義。
威尼斯的弱點,則是它沒有生產的基礎做它商業技術的後盾,它的範圍,受島上人口的限制。後來就有1453年土耳其人之佔領君士坦丁堡,和1488年葡萄牙人之通航於好望角。這兩項事情,習慣上為歷史家認作威城中衰的里程碑。其實地中海商業之衰退,並沒有立即開始。在人文上講16世紀才是文藝復興最好的時光,威尼斯和佛羅倫薩同佔有極優越的地位。以後威尼斯衰微不振,終被拿破崙交給奧國。這也不能說是它的制度落伍,而是一個自由城市,單靠一個海島上的商業組織作本錢,到底不能長期與大陸上數量的優勢抗衡。
我們讀歐洲史的時候,常常覺得奇怪,為什麼意大利人這樣的商業組織,不能立即為西歐大國如英法等照抄。在仔細追究幕後原因的時候,才知道有關經濟的問題,必定要牽扯到社會上很多其他的因素,要改革也必須全面改革。其範圍之廣,有如一個走獸之蛻變而為飛禽,倘使沒有內外劇烈的壓力,也組織不起來。而且身當其事的人,在醞釀的局面下活動了好幾十年,還不一定明白他們活動的真意義。甚至要等到歷史家在幾百年後,把全部經過和以後事迹對照,又和類似的問題印證,才能“發現”這些變動在歷史上的因果關係。
比如英國在1300年後,對外貿易已受意大利人操縱。來自威尼斯、佛羅倫薩等地居留於倫敦的人,稱為“郎巴德人”(Lombards)。他們開設銀行的市街,稱“郎巴德街”(LombardStreet)。一方面他們已有相當雄厚的商業資本,另一方面是宗教改革之前,教堂擁有很多的地產,就是不屬教堂的地產,耕種人也有向教堂繳納“什一捐”(tithe)的義務。內中一部即須貢獻於羅馬的教皇,其實各地的收入早已有承辦人頂包,得款也不直接繳解,而系由這些銀行發給匯票,其現金則由意大利人通過英國寺院購買羊毛運至弗蘭德斯(Flanders,即今日法國、比利時一部及荷蘭一小部)織成布匹,銷賣牟利。這買賣通過不同的體制,所以意大利人享有治外法權。如果訴訟兩方都是意大利人,則由其領事受理;如果牽涉英國人,才組織混合法庭MMPostan,E,CambridgeEconomicHistoryofEurope,(Cambridge,1963),,,117;Cheyney,opcit.,,29.但治外法權似系兩方互用,英國領事也在意大利裁判案件,詳,EconomicHistoryofEngland,11thed(London,1956),Vol.,。主要的原因是兩方社會生活習慣相差過遠,況且又涉及信仰。如果英國能在這時候採用新時代的商業法律,那它也決不會讓郎巴德或意大利人去壟斷它的商業和農村經濟了。
後來的事實顯示,能夠在16世紀之末和17世紀之初,開始採取新體制的國家,是較意大利自由城市大,但又較英法為小的國家。尼德蘭聯邦(UnitedNetherlands),普通一般人稱為荷蘭(其實荷蘭為這國家初獨立時七省之一,今日之尼德蘭王國則有十一省),不像意大利的自由城市一樣地缺乏宗主,卻也不像英法等國一樣地受堅強王室的管轄。所以資本主義在這國家獲得第二步的立腳點,也可以證明歷史在它長期的發展中,仍有它合理的程序。
尼德蘭或低洼國家(LowCountries)包括今日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因為地處北海之濱,在歐洲形成封建社會的時候,是一個不大值得注意的地方;因此到中世紀之末,本地市鎮居民自治力強,很多封建的宗主,承認這些市鎮享有特權。12世紀之後這些市鎮普遍地建立城垣,封建諸侯在這些市鎮以“自動貢獻”的名義獲得一些財政上的資助之後,仍讓他們保持司法的自由。當日不成文法,一個穡夫逃出莊園,在城市裏住了一年或一百天,即成為“市民”(burgher),在低洼國家之內有時只要四十天,就可以獲得這種特權,AnEconomicHistoryofLowCountries,800-1800(London,1977),低洼國家內封建力量薄弱可見同上,pp74-75;MMPostan,ed.,CambridgeEconomicHistoryofEurope,,(Cambridge,1971),p337.。歐洲貨幣普遍地流通之後,物價成直線地上漲,很多封建制度上的力物義務,已經以金錢折代的,無法調整,只引起莊園貴族的力量更為薄弱,而市民的力量更為高漲。同時各市鎮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它們自己的習慣做主,也展開了一個千差萬別的情形。
15世紀時,低洼國家全部為勃艮第(Burgundy)所得,而勃艮第的領域又牽連到今日德法間的一部分,在地圖上看來,也很有在德法之間,造成一個第三王國的趨勢,所以它的主持人,希望在全境實施中央集權,於是組織新法庭,遣派法官,全面抽稅。只是開創伊始,大公爵戰死。1477年留下一位女公爵瑪琍年方二十,於是低洼國家很多市鎮,集會於根特(Ghent),向瑪琍提出一種文件,叫做“大特權”(GrootPrivilegie)。內容與英國之“大憲章”(MagnaCarta)比美。其中規定最高法庭對各地有能力自行裁判的案件不得過問,女公爵不得於未獲取各市鎮同意之前對外宣戰或對內頒發新稅令,不得派遣非本地人為地方官,甚至女公爵本人的婚姻,也要經過市鎮代表的同意JohnLothropMotley,TheRiseoftheDutchRepublic(London,),。當時瑪琍出於無奈,只得接受。這樣更增強了各地區自治的趨向。
一到16世紀,低洼國家經濟的發展,有了更顯著的進步。弗蘭德斯的毛織業和阿姆斯特丹之成為主要的港口,已經增加了這地區的重要性。此時神聖羅馬帝國的查理第五,一心要掌握全歐,也認為低洼國家是他祖傳家產,又揭開了反宗教革命(CounterReformation)的旗幟,於是以排斥異端的名義,增強對各地方的控制。這樣就把低洼國家的政治、法律、經濟問題和一個思想信仰的問題,連成一串了。
查理第五在1550年發出的敕令,至今仍能令讀者感到戰慄。內稱凡印刷、抄寫和傳播路德、卡爾文、茨溫利(Zwingli)等離經叛道的文件的人,一律處死。即未經批准,私自閱讀《聖經》,或在公開及私人場合之下講解《聖經》的也處死。如果觸犯這罪條的人表示懺悔,則男子斬首,女子活埋,要是不懺悔的即綁在木樁子上燒死。查理第五還說是因為他被其他政事羈絆,沒有將這敕令全部付諸實施。但是一個目擊其事的人提出,在1546年,即敕令尚未頒佈之前四年,僅在荷蘭(這是荷蘭省,不是尼德蘭國)和弗里斯蘭(Friesland)兩省,因觸犯異端的罪名而喪生的,已逾三萬人Motley,113-114,254-257;其實查理第五已於1529年發出類似通令,唯其時尚未任皇帝,見EmileGLeonard.AHistoryofProtestanism,JoyceMHReid譯自法文(London,1965—1967),VolII,pp77-78.。
查理退位之後,菲力普第二繼承,他立即重申前令,並且於1560年在低洼國家設立新主教區(bishoprics)。所謂“西班牙的大訊問”(SpanishInquisition)已經開始。以後的事經各種教科書載明。當阿爾瓦(Alva,或Alba)被任為軍事總督之後,他在低洼國家內有執掌民事之大權。在他恐怖政治之下,喪生的又有一萬八千人,也包括了當地一部貴族。因為西班牙軍隊需用給養,則就地增設物品銷售稅,值百抽十,一件物品轉手十次也被抽十次。於是激起普遍的抵抗。荷蘭於1581年宣佈獨立。因為英國的資助和同情,菲力普即派遣艦隊征英。大陸上的戰事纏綿,直到1609年才簽訂停戰協定,至是西班牙已事實上承認荷蘭的獨立。而正式的承認,則要在三十年戰爭之後,去荷蘭之宣佈獨立已有六十八年,距他們開始武力抵抗則有八十二年。
從一個研究資本主義形成的角度上看來,這一段歷史,有數點值得考究之處。荷蘭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以後確實進入了資本主義的體制。但是這獨立戰爭之間,階級鬥爭的成分淡薄,或者根本即不存在。低洼國家尤其是荷蘭,不是封建制度根深蒂固的地區,當抵抗西班牙戰事發生的時候,當地貴族與平民一齊參與,實際成為一個民族戰爭。只是根據一個目睹者的報告,戰後倖免的貴族,家產蕩然無存,雖然想保存昔日的派頭,實際上他們已成為城市裏紳商的僱員HerbertHRowen,ed.,TheLowCountryinEarlyModernTimes(NewYork,1972),pp221-222。而荷蘭之能向工商業躍進,大半由於戰事所賜。安特衛普(Antwerp)的港口既為西班牙軍所破壞,阿姆斯特丹的地位,因之增高。大批技工員匠,又在戰事期間北遷,於是荷蘭的紡織業及冶金業獲得顯著的進步。這些因素擺在市鎮居民地方自治的背景上,就已造成資本主義體制之典型。況且荷蘭的農業向來專業化,畜牧重於耕耘,更有增進水上交通發展商業的必要。
至於宗教思想與資本主義形成的關係,不易論斷。只是認為卡爾文派提倡的“定命論”(predestination)立即可以構成資本主義的思想,考之於荷蘭獨立戰爭的事迹,不盡符合。低洼國家之抵抗菲力普仍有天主教徒參加。西班牙的大訊問,也不是純粹在信仰上的虔誠着眼,而是準備設立新主教,以天主教的紀律鉗制居民,實行中央集權。與新教的衝突,主要在後者提倡“凡信徒即是神父”(priesthoodofbelievers)的說法。領導荷民抗戰的威廉(WilliamtheSilent)即由天主教徒改為路德派后才再改為卡爾文派,荷蘭獨立的形勢甫告穩定,卡爾文派內即因定命論的解釋發生爭執,他們的教堂(ReformedChurch)仍不許放債者參加他們的“聖餐”儀式,大學內仍不給予這些人學位。而且各種神學家,也可以把定命論作不同的解釋,以支持他們的政治思想。直到荷蘭和弗里斯蘭兩省宣稱教堂不能干涉銀行之事,而執政慕黎斯王子(MauriceofNassau)也說:“我也不知道定命論是藍是綠”,這種糾紛才漸告平息R,ReligionandtheRiseofCapitalism(NewYork,1926),;Rowen,。
從這些情形看來,並不是先有了一個宗教觀念,才因之造成了資本主義的體制。而是各種因素的彙集,使荷蘭民國先已造成一個由資本家做領導的胚胎,定命論才因之被解釋得強調人生之富貴榮華實由天賦,而一個信徒更要勤儉致富,才能證明他自己既虔誠,又有神佑。如果我們對這方面的論斷缺乏權威的力量,則可以引證一位荷蘭史的專家。他說:“關於對上天問題之解釋,很多人可能因威迫利誘而放棄了他們的宗旨。提到宗教上的事,人性經常是可以揉轉混合的。一到物質上和財政上的事,抵抗強權,才會眾心一致毫無異議”Motley,VolII,此文系針對反對西班牙之物品銷售稅而言。。他還沒有說明的,則是對利害的考慮,有時尚能不自覺地決定個人的意向,連宗教思想在內。
荷蘭人過去沒有組織國家的經驗,他們也沒有向大陸擴展的能力和志趣。只有航海及經營商業則是他們之所長。況且他們需要的礦砂木材來自瑞典,治肉的香料(spice)來自遠東。此時漢撒同盟(HanseaticLeague)缺乏政治體系作背景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荷蘭民國補救了這缺陷,立時成為海上保險的中心,吸收了大量國際資金(過去阿姆斯特丹亦為盟員)。阿姆斯特丹銀行接受不同的存款,發行統一的收據,實際成為一種交易場的籌碼,也就是一種有使用限制的國際貨幣,已為亞當·斯密所稱羨。以上措施都是別開生面,並無成例可援。我們稱之為資本主義,則是荷蘭民國廣泛地以商業組織作立國的基礎,除了增進全民財富之外,沒有更好的邏輯,作它存在的理由。這種體制也必定要保障私人財產的不可侵犯,同時擔保私人資本會在公眾事務內有一種龐大無朋的影響(adisproportionallymoreinfluentialrole)。讀者看到這裏,也可以用這些成果,加上我們前面說的三個技術條件(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算作我們對資本主義的定義了。
由於上述的原則,荷蘭不能放棄既有的市鎮的自治,因之也表現出資本主義之另一特徵,即對外雖進取,對內則相當的保守。這新民國內部組織的公式是聯邦制度(federalsystem),大事由聯邦決定,小事各省自理。民法的實施,大致盡量依各地既有成例處置。好在荷蘭這一省,擁有阿姆斯特丹,佔全國人口三分之二,又供應聯邦經費四分之三Rowenpp215-216;HaroldJGrimm,TheReformationEra(NewYork,1954),p443.,所以聯邦內部的參差不齊,不至於使關係重大的問題完全陷於無法在數目字上管理的狀態。
繼荷蘭之後,英國為其次完成資本主義體制的國家。
英國在17世紀,可稱多難之秋。起先英皇與議會衝突,財政稅收成為爭執的焦點。又有宗教問題的擾攘,也糾纏於內部對付蘇格蘭、愛爾蘭,向外須應付西班牙、法國、荷蘭等等的複雜情形。也發生過內戰、弒君、革新為民國、行獨裁製、復辟和第二次革命的事迹。至於行暗殺、發政治傳單、排斥異教徒、對外成立秘密協定及英皇受外國津貼的情形還未計算在內。其時英國的人口,不過四百萬至六百萬之間,不及20世紀中國人口百分之一,其不能管理的情形,也和中國20世紀初期大同小異。
寫這些問題的專書,當然是汗牛充棟。讀者所感覺的困難,即如一位專家所說“假說之多,遠超過對真人實事的研究”(fertilityofhypothesiswasrunningfaraheadoffactualresearch)LawrenceStone,TheCausesoftheEnglishRevolution,1529-1642,(London,1972),。還有一位專家,在指斥旁人錯誤之餘,一定要把對方罵得體無完膚。更有一位專家,著書指斥他自己過去著書帶有偏見。他甚至將自己舊著,列入新書之參考書目內,而稱之為反對派意見。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以局外人的立場,半途中插入意見,很難在各方討好。
但是罵人的文字很難成為歷史,怕人罵也難能寫得出歷史。我們有了中國近代史的經驗,卻覺得因為眼光不同,英國17世紀的事不難綜合提要敘述。
凡是一個國家必定要有一個高層機構(superstructure)和一個低層機構(infrastructure)。當中的聯繫,有關宗教信仰、社會習慣和經濟利害,統以法律貫穿之。總要做得上下合節,首尾一致;要是當中聯繫不應命,政局必不穩定。補救的辦法,或改組高層機構,或修正低層機構,再次之則調整中層機構,有如重訂稅制,頒行新法律。只是英國17世紀有如中國20世紀,高層機構與低層機構同時與時代脫節,中層的社會宗教經濟法律各種支持因素都要重創。所以我們應該把英格蘭當日面臨的問題,當做在“時間上”的一個大問題看待,而不應當視作一撮小問題看待。
空說無益,就是牽涉的因素多,討論也要有線索,不能上下古今一齊來。此中關係最廣泛的當然是低層機構,而其中問題的一個核心,則是土地制度之缺乏穩定性。
英國土地,承襲封建社會的體制,照理應該極難轉讓。但是即在中世紀,已經有各種巧妙的辦法去利用法律上的漏洞。要是一個男人,想把自己領有的地產與他妻子領有的歸併,則可以將這地產“封”與第三者,而要他轉封回來,再封時他自己夫婦二人同時為“被封人”。要是另一個人,想出賣地產又無主權,則不妨在收取價款之後,將地產“封”與買方,但是在接收“被封者的義務”上從輕處置,甚至“每個夏天採辦一朵薔薇花”也能算數。一到17世紀,普通法的法庭(commonlawcourts)已經體驗過無數如此事迹,一位法制史家的觀感,則是他們“用虛構的事迹堆砌在虛構的事迹之上,以規避歷史上的重擔”Plucknett,p159,539。
我們一般印象,一個“自由產業人”(freeholder)即如今日之業主,但是遲到17世紀中期自由產業人仍有幕後業主,也還付賃租。他們的自由,不外可以將地產自由買賣,自由承繼。而這時糾葛極多的尚是“抄本產業人”(copyholder)。此類土地佔有人祖先為穡夫,只因為以前莊園法庭檔案中有他們祖先名下的文件,他們執有抄本或者據稱有此抄本,則成為法律上的證據。考諸成例,一個人雖為穡夫,確實仍可以領有財產,只是仍對莊園有應盡義務,各處不同,差別很大。況且一部莊園文件又在14世紀黑死病時焚毀。事隔三百年,有些莊園主人也接收了一些代價讓抄本產業人成為自由產業人。又有一些莊園則仍普遍地當他們為佃戶,即使莊園業經解散,莊園主人的承繼人仍可以追究穡夫的子孫對他的義務。一般即收取一些賃金。這賃金又不稱為租賃,而稱為“罰款”(entryfine)。也就是不願斬釘截鐵地承認居民有權佔領這些土地,乃假設他們祖先進佔這土地,必有虛冒名義情事。17世紀的趨向,是增加罰款,而且有些地主強迫抄本產業人徑稱“租賃產業人”(leaseholder)。其背景則是西半球白銀流入歐洲,物價上漲,加以交通進步,商業展開,英國農作物價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一般上漲四倍,仍不可遏止。土地關係改為租賃,期限自七年至二十一年不等,地主可以期滿退佃,並且按時價加租。16世紀之末抄本產業仍在各地佔多數,有如約克縣(York-shire)即占農夫全數三分之二。這時候追究土地主權,也涉及一般小自耕農,有如一般傳說,“一個小自耕農要是不小心防護他地產的主權,立即可以蕩產傾家”Thursk,p304;參考Plucknett,。
圈地(enclosure)在過去被認為是使小農流離失所成為社會騷動的原因,據最近的研究則事不盡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區情形不同,好壞都有。而且圈地開始於16世紀之前,經過整個17世紀,至本世紀初期才完成,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須的步驟。17世紀的問題大都由於莊園拆散分割買賣,所買賣的特權又含糊不明,佃戶又將土地分割的遺傳。普通法庭只能支持現今佔有人的使用權(seizin),無法澄清所有權。這樣一來,一般農民惶惶不可終日,有些也被退佃。有些莊園主人,則不知地產究在何處,承佃人也找不到。按固定收入的地主可能入不敷出,更可能江河日下。此時又有投機的地主或以經商做官起家的地主,倒在混亂場合之中繁榮,成為新的縉紳(gentry)。總而言之,法制已與時代脫節。
農村經濟不能與新興商業合流,也是使社會陷於上下不得的一個原因。普通法的成例,農作物只能通過在歷史上有成例的市場以“公平價格”出賣,不得私自交易,市場的組織不準重複。其實此時城市人口激增,各地供求關係與物品價格與以前迥然不同。16世紀及17世紀的流動商人(wayfaremerchants)對各地區間的溝通,有顯著的貢獻。只是他們的生活極不安定,生意也沒有保障。主要的原因是普通法沒有應付現代商業的經驗。它既不承認動產能夠遺傳,典當也須將產業交付貸方(mortgagee),借方(mortgagor)即失去使用權。破產與保險當然還談不上,即使控訴對方違約,也須證明本身實際虧本,因違約而貽誤的機緣不能算數,而且還有一個極長的等待時間,動輒七年Plucknett,,677;參考EdwardJenks,TheBookofEnglishLaw,6threviseded.(Athens,Ohio,1967),,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