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宗實錄》中的年終統計(3)
此種現象可以認為官僚主義之作風者,則因為文官集團,有皇帝支持,自視其代表天意民心。只要行政設計為大局打算,對於納稅者個人,不負法律上的責任。而歐洲中世紀雖稱“封建”,其座主及附庸之間,有合同關係(contractualrelationship),這種物質條件,既有歷史成例,不容一方片面更動;更不容以仁義道德的名目,作為更變的張本。兩方如有爭執,勢必請法官及律師裁判,如此才能培養司法獨立的傳統,中國長期受官僚主義的壟斷,可謂未曾經過這種階段。
永樂之徵收田賦,表面上照此三千餘萬石的數目作準則,其實征數量則必較此數目遠甚。因為永樂派兵入安南,征漠北,又大興土木,全面創建北京為帝都,令鄭和率艨艟巨艦下西洋,更開鑿徐州至臨清間的大運河,不可能以洪武年間的用度作標準,亦不可能較宣德年間的用費,只有少量逾額也。即如其使用民夫,可為證鑒。洪武所定“均工夫”,農民應於農隙時應政府徵召,做工三十天,工匠則於三年之內服役三個月《太祖實錄》,頁1060,1671;《大明會典》1891。。永樂於1406年將所有匠役全部延長為六個月,而1410年政府報告內亦即承認應召的匠役“逾年未歸”《太宗實錄》,頁0836,1435。。《天下郡國利病書》稱“自永樂北都,挽輸道遠,加耗滋多”《天下郡國利病書》,611。。均可見其額外加征之耗巨。本文之旨趣,不在稱敘其向民間勒索之多寡明代田賦收入見於官方賬目者,一般均低。TaxationandGovernmentalFinance已詳言之。一般所以稱賦重者,乃赤貧者不得免稅,無法推行累進稅制。貧農無從借貸。經手人額外多征,則更在稅率問題之外矣。,而系表明其稅收施政,全由上級做主,對下級之權力,可以完全漠視。永樂一生經歷,雖可以“君主專政”概述之,但其專政必須透過文官集團長久的習慣,有其思想及信仰上的根據。此種習慣及根據,則為李老博士所稱官僚主義。因其存在,自宋至明以至現代,國家之統計數字,因未經過獨立的司法機關的“照磨”(這系明代名詞,其字義不言而解)與留難,無確切的價值。
(B)饋運北京糧饋運北京糧,亦稱“漕米”,即系田賦徵實內的米糧,經過海運或由大運河內漕運到達北京的數目。其記入《太宗實錄》始於1409年。自此至1414年,其上下有限,每年在200萬石至250萬石之間。1415年之後,則波動較大。如1415年超過600萬石,1417年超過500萬石,而1420年則不及100萬石是也。
圖表二永樂年間
饋運北京糧數額
(單位:百萬石)此記錄雖有數目上的上下,其正確性反而可靠。明代的糧運在1415年以前為海運,因之運數經過統籌,極易固定。1415年後經過新開鑿的大運河行“支運”,也就是“接力運送”,以淮安、徐州、濟寧及臨清為接力站,各設米倉,以便囤集。於是“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明史》,79,1916。。也就是供給與分配,不必在一年內兩造對銷,而可以在次年內交替。所以一年在途中囤集者多,則入北京者少,與其總運數無關。1420年饋運數少,顯系以前多年京倉囤集有餘,而1421年元旦,永樂正式遷都於北京,其籌備須要大量的人力和船舶,以前一年饋運糧少,也是必然趨勢。
今將1415年至1424年共十年的饋運數平均,則每年運數為三百二十餘萬石,此數亦與漕運歷史符合。明代以田賦徵實的米糧運北京,供給官員軍匠,從二百萬石左右逐漸增加,至1472年後固定為每年四百萬石《明史》,79,1918。。上述平均每年三百餘萬石,是為逐漸增加中的一個階段。
以上數字之比較可靠,因其會計制度有法律的監視。漕糧北運,由運軍為之。自江南水次由納稅的縣分交兌,至北京倉庫繳納銷差,運軍的總旗小旗(等於排長、班長)責無旁貸,如有差失,此輩須賣兒鬻女籌款賠償TaxationandGovernmentalFinance,。這種立法,不近人情,令人髮指。但是財政責任,反比一般官僚做事者分明,所以凡上級能確切加壓力於下級時,其會計則可置信。
(C)屯田子粒屯田子粒在《太宗實錄》中有一直下降的趨勢。自1403年之二千三百餘石降至1424年之五百餘石。在永樂之二十二年之內,只有三次次年之數超過前年之數;而只有一年,此超過之數目,數量尚為可觀。而前後三次,每增之後又降,且降至以前更低之數額。
實錄原文未敘明所稱數目出自“軍屯”或包括“民屯”。但是明代軍屯,全是“一筆糊塗賬”,則無可置疑。王毓銓先生作《明代的軍屯》,還只輕描淡寫地說出數目上有誇大之處《明代的軍屯》,頁217。。而實際上其誇大到難於置信的地步。圖表三的每況愈下,即無法解釋。何以永樂初年,子粒幾與田賦等量齊觀?何以後來會退縮數倍?如果以前有剩餘,此剩餘做何去處?以後如有減縮,又曾做何法補救?明代文獻中不能尋出適當的解答。
圖表三永樂年間
屯田子粒數額
(單位:百萬石)
此間應注意者,明代之軍屯與民屯,始終無中樞之行政機構負責掌管。工部之屯田清吏司掌理柴炭名不副實。在國防邊境之衛所,奉命利用所在可以耕種的田土是否可行,上級毫不聞問。在內地之衛所,所撥為軍屯的田地,也不是集中於一處,而是此處數畝,彼處數畝,與民間田土,互相錯綜。《明史》所稱每軍受田五十畝,交納子粒二十四石《明史》,771884。,只能代表中央設計者理想中的原則,與事實完全不符。《春明夢余錄》指出四川省在明代初年稱有屯田65954500畝,而當時軍則只有14822人,如全數屯田,則每軍應耕田4500畝矣孫承澤《春明夢余錄》(香港影印古香齋袖珍本),。。其不足信可知。而這種謊報,迄明代未止。如嘉靖年間各邊區仍有屯田子粒數,而戶部尚書潘璜即奏稱“十數年並無一處通關奏繳”徐孚遠等編《皇明經世文編》(台北,1964影印本),19819。。龐尚鵬奉命清查軍屯,其報告遼東情形,則稱“兵荒相尋,尺藉消耗,耕作之業,率歸舍余,屯軍已盡廢矣”。及其至大同,則稱“或據冊有數,而納糧無人”。及其至甘肅,則稱其經理為“操縱收縮,莫知端倪”《皇明經世文編》,,24;3593;36010。。而官方統計,仍稱屯糧收入每年370萬石,其虛冒情形可知矣。
何以《太宗實錄》內屯田子粒幾成直線下降,只好猜測系當時上級冠冕堂皇地責成各部隊屯田,自五軍都督府至各衛所,不得不盡量報告,全部赴事,於是按照人數計屯田子粒。永樂既好大喜功,經常徵集衛所員兵遠征。每一差派,負責官員才有所借口,將子粒數剔除。這是我們暫時的結論。(除非更有新發現之資料提供新說法,並指出這猜測謬誤外,目前情況不明,更無其他方法,足以解釋此中奧妙。)
圖表四永樂年間
徵收鹽引額數
(單位:千引)(D)徵收鹽引鹽引數目,在永樂年間之初期,每年120萬引增至中期之150萬引,茲后即逐漸下降,至低於110萬引。(1411年數目不見於實錄。)但其伸縮,事實上尚為可能。當時除有少數“小引”外,標準大引,每引400斤,粗率計算可供成人40人一年之所需。如年產鹽120萬引至150萬引,即可供6000萬人口一年之所需。此與當時官方報告之人口數,亦算相符。
永樂初期所得食鹽,用於“開中”,亦即商人納糧草於邊軍,邊軍的經理者給予“倉鈔”,商人憑倉鈔赴鹽場請領鹽,但鹽場又須經過南京戶部給發“鹽引”。鹽引即為路票,無引食鹽不得通行,亦不得售賣。雖其管制多端妨礙輸運,明代中期之後食鹽官賣之積弊叢生TaxationandGovernmentalFinance有詳細的記載。食鹽公賣在;但是在會計制度上言,其賬目經過多方核對,尚不易產生無中生有、本末顛倒的現象。
永樂年間,一部食鹽,亦由政府直接賣並分配於民間。當時因紙幣之稱“寶鈔”者,發行過多,希望“回籠”,亦以食鹽兌換民間之寶鈔。浙鹽則用之支持征安南之軍費。1418年後統計顯示鹽引數額下降,想系由於以上諸項支出;而非製造之減少永樂期間食鹽收入作為政府其他各項費用之事例甚多。見《太宗實錄》,頁0176~0177,0249~0250,0280,0589,0590,0622~0623。。
圖表五永樂年間
收入銀兩數額
(單位:千兩)(E)收入銀兩銀兩收入數在《太宗實錄》中表示初年逐漸上升,至1421年後則下降。但整個數字對國庫收入,無重大影響。因其最高額只三十餘萬兩。
永樂期間民間仍不得以金銀交易。政府所得銀,一部向雲南邊境土司徵集,稱為“差發銀”,一部由政府開礦所得,謂之“閘辦”。即根據礦工人數,責成管理者,應按預定之產額交銀也。圖表五所列或高或低,想系實情。政府銀兩收入后,用於製造首飾,鑄作銀櫃嵌裝重要文獻,塑為銀印,並攜出海外採購珍寶,賞賜於外國貢使。宣德登極時,曾以白銀一百萬兩,作為賞賜《宣宗實錄》(台北,1964影印本),頁0095。。總而言之,白銀之用途,以儀禮為主,其經濟意義至微。
圖表六永樂年間
課鈔數額
(單位:百萬貫)(F)課鈔《太宗實錄》顯示寶鈔收入數在1412年有重大變化。前此各年,每年之收入罕有超過5000萬貫者。從茲之後,則每年均近於一億。而1412年之收入亦為全記錄中最低數額。
迄今此1412年之突變,尚無法解釋。但明初濫發紙幣,為數令人駭然。筆者根據《太祖實錄》中所列69項記載計算,1390年內洪武帝朱元璋曾以賞賜、賑災、購買米麥名義發出使用寶鈔達9500萬貫,而同年寶鈔收入則僅20382990貫此69項記載見於《太祖實錄》,頁2981至3078之間。亦有一項記載跨越兩頁者,亦有兩項記載見於一頁者。頁次過多不及縷舉。收鈔數見於《太祖實錄》,頁3079。。收支相抵,多發7500萬貫。當日官定價格,鈔一貫值米一石,多發之數相當於兩年半之田賦。其實此時市價米一石已售鈔四貫,而上數亦等於半年田賦。一年如此,數十年情形可想而知。
永樂年間之通貨膨脹,仍變本加厲。雖政府亦盡量使寶鈔回籠,1404年廣東之食鹽官賣以寶鈔為代價。1407年全年田賦之“夏稅”(與“秋糧”分別)收寶鈔。1413年後刑贖得付寶鈔。而最重要者,則為1404年所訂之“戶口食鹽鈔”條例,希望以食鹽分配於全國人口,而收鈔作鹽價《太宗實錄》,頁0509,0589~0590,和田清等《明史食貨志譯註》,頁608。。但是以上多方措施,均無顯著效驗。食鹽名為按口分配,而實際又撥作他用(見以上D),以致民間雖繳納戶口食鹽鈔,而政府無鹽周轉,納鈔徒成一種人頭稅(headtaxorpolltax)。
1425年米一石實售寶鈔四十貫至七十貫,依地區情形而定《宣宗實錄》,頁0175。。是以永樂末年政府雖年收鈔近一億,亦只值米二百萬石左右。與國家支出比較,仍為數至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