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獄”
如果讓我來確定“監獄體制”最終形成日期,我不會選擇頒佈刑法典的1810年,也不會選擇通過了關於分相囚禁原則的法律的1844年。我甚至不會選擇1838年,那一年夏爾-廬卡、莫羅-克利斯托夫與福歇撰寫的關於監獄改革的著作紛紛問世。我要選的日期是1840年1月22日。這是梅特萊(Mettrav)農場正式開始使用的日子。正是在這個不被注意、不被納入史冊的光榮日子,梅特萊的一個孩子在垂危之際說:“我這麼快就離開了這個農場,太可惜了!”(Dll。p6-tiaux,1852383)。這標誌着第一個教養所聖徒的死亡。據說,來自其它懲罰場所的犯人在詠唱關於這個農場的新懲戒方針的讚美詩時說:“我們過去寧願挨打,但是現在囚室更合我們心意。”如果這種話可信以為真的話,那就無疑有許多被賜福的人將加入那個聖徒的行列。
為什麼我選擇梅特萊?因為它是最極端的規訓機構,是各種對行為進行強制的技術集大成的標本。在它那裏可以發現“修道院、監獄、學校、兵團”。囚犯被分配在等級嚴明的小班中。這些班同時奉行五種模式:家庭模式(每個班都是由兩個“老大哥”與“兄弟”組成的“家庭”);軍隊模式(每個家庭有一個班長,下分兩個小組,每組各有一名組長;每個囚犯都有號碼,都要學習基本的軍事操練;每天有一次衛生檢查,每周有一次服裝被褥檢查;每天有三次點名);工廠模式(有監工和工頭,負責管理工作秩序與年輕囚犯學藝);學校模式(每天上一小時或一個半小時的課;由訓導員或副班長講課);司法模式(每天在談話室進行“司法”懲治:“任何輕微的不服從行為都要受到懲罰。避免嚴重違法亂紀的最好方法是極其嚴厲地懲治最輕微的錯誤:在海特萊,說一句廢話都要受到懲罰。”主要懲罰手段是單獨禁閉,因為“孤獨是影響孩子道德本性的最好手段。尤其是在孤獨時,宗教的聲音,即使以前從未進入他們的心靈,現在也會恢復全部感人的力量”。--一*。C叭tittX,18u,377)。整個准刑罰制度都是人們為了使之不成其為監獄而創造出來的。它在囚室內得到最充分的體現。囚室的牆上書寫着黑色大字:“上帝注視着你”。
這種不同模式的複合使得人們有可能揭示“訓練”的功能特徵。梅特萊的長官都不能是純粹的法官、教師、工頭、非正式官員或“家長”,而只能是一種獨特的干預方式中的這些東西的混合。他們在某種意義上是行為技師:品行工程師,個性矯正師。他們的任務是造就既馴順又能幹的肉體。他們每天負責監督九或十小時的工作(或者在車間裏或者在田地)。他們指揮囚犯班組按照號角或哨聲進行有秩序的活動,體育訓練、軍事操練、起床就寢、散步。他們教授體育動作。門]他們檢查衛生,督促洗澡。訓練是與觀察同時進行的。根據囚犯的日常表現,他們不斷地積累起一整套認識。這種認識被用來當作不斷評估的工具:“少年犯一進入農場,就要接受一番調查,包括他的出身、家庭狀況、被送上法庭的罪名以及構成他短暫但往往十分悲慘的經歷的其它違法行為。這種資料被寫在一塊木板上。在這塊板上依次記錄著與每個囚犯有關的每一件事,他在教養所的停留時間以及他離開后被送往何處”(Ducp6tiaux,1851,61)。對肉體的塑造產生了一種關於個人的知識。學習技術的學徒訓練導致了各種行為模式。掌握技能與建立權力關係密不可分地聯繫在一起。強壯能幹的農業工人被製造出來。在這種受到專門監督的勞動中,產生出順從的臣民,形成一套有關他們的可靠知識。這種規訓D肉體的技術有雙重效果:洞察“心靈”和維持服從關係。有一個成果可以證明這種訓練工作的有效性:1848年,當“革命的狂熱激發了所有人的想像時,當昂熱、拉弗萊什、阿爾福爾等地的學校,甚至各寄宿學校都起來造反時,梅特萊的囚犯比以往更平靜”(Ferrus)。
梅特萊特別具有典型意義之處,在於它自己所承認的這種訓練運作的特點。這種訓練是與其它監督方式--醫療,一般教育和宗教指導--聯繫在一起的,並以它們為基礎。但是,不能把它與它們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能等同於嚴格意義上的管理。“家庭”的班組長、工頭都必須與囚犯親密地生活在一起。他們的衣衫幾乎與囚犯一樣“簡陋”。他們實際上從不離開囚犯左右,日夜觀察着他們。他們在囚犯中形成了一個持續觀察網。為了使囚犯能夠自我訓練,在農場建立了一所特殊學校。教學計劃的主要宗旨是使未來的幹部受到與囚犯一樣的學徒訓練與強制:他們“像學生一樣受到紀律約束,以後他們作為教師將自己實行這種紀律”。他們學習有關權力關係的技藝。這是第一所實行純粹紀律的訓練學院,因為“教養”不僅僅是一種追求在“人性”方面的證明或在某種“科學”方面的依據的工程,而且是一種經過訓練而學到的、服從一般規範的技術。這種實踐通過強制來規範無紀律者或危險分子的行為,反過來也通過制定技術與理性思考來使自已被“規範化”。這種規訓技術變成了一門有專門學校的“學科”。
人文科學歷史的研究者碰巧也把科學心理學的誕生日期確定在這個時間,因為在這些年裏,韋伯(Weber)”正在使用他的小羅盤來測量感覺。而在梅特萊出現的東西(遲早在其它歐洲國家也會發生)顯然屬於另外一種截然不同的類型。它標誌着一種新型監督的出現或制度化或命名禮。這種監督是施加於抗拒規訓者的知識與權力。然而,在心理學的形成與發展中,這些紀律專家的出現肯定標誌着一個新階段的開始。人們會說,對感覺反應的定量評定至少能從新興的生理學中找到根據。單憑這一點,它也應在科學史上佔一席之地。但是,規範監督也被一種醫學或精神病學緊緊地包裝起來,從而也具有一種“科學性”。它還受到一種司法機制的支持,後者直接或間接地給予它一種法律證明。因此,在這兩種重要的保護層下,作為這二者的聯繫紐帶或交流媒介,一種精心制定的規範監督技術不斷地得到發展,延續至今。自從梅特萊的小學校建立以來,這些方法獲得了層出不窮的具體而制度化的支持。它們的機構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都擴大了。它們的輔助設施也隨着醫院、學校、公共管理機關、私人企業的增多而增加。它o]的人員在數量、權力與專業資格方面都得到擴充。對付無紀律的技術人員形成了一個大家庭。在實施規範化的權力被規範化的過程中,在對一種凌駕於個人的權力一知識的部署中,梅特萊及其學技標誌着一個新時代。
但是,為什麼要選擇這個時刻作為一種我們至今仍在某種程度上使用的懲罰藝術形成的起點呢?這是因為這種選擇總是有點“不公正”。因為它把這個過程的“終點”置於刑法的較低應用領域中。因為梅特萊既是一所監獄,又不完全是監獄;說它是監獄,是因為它收容被法庭定罪的少年犯,但它還收容受到指控、但根據法典第66條應宣判無罪的未成年人,同18世紀一樣收容代替家長管教的寄宿生。梅特萊這個懲罰樣板恰恰位於嚴格意義的刑罰範圍的邊界。在刑法領域之外,有一系列的機構組成了“監獄群島”。梅特萊則是其中最著名的一個。
然而,一般原則、重大法典以及法規在這一問題上都十分明確;不準有“法律之外”的監禁,不準有未經正式司法機構決定的拘留,那些專橫但卻普遍存在的禁閉不得再繼續存在。然而,刑罰外監禁的原則實際上從未廢棄。(大革命期間有關家內法庭、家長管教、家長禁閉子女權利的辯論還有待研究。)此外,如果說古典主義方式的大禁閉機構部分地(僅僅是部分地)被廢除了,那麼它又很快地復活了,並沿着某些方向重新部署和發展。然而,更重要的是,它通過監獄這個中介,一方面與法律懲罰手段相統一,另一方面與規訓機制相統一。禁閉、司法懲罰與各種規訓機構之間的界限在古典時代已經被弄得模糊不清,現在則趨向於消失,趨向於構成一個宏大的“監獄連續統一體”。這個系統把教養技術擴散到各種最單純的紀律中,使紀律規範滲入到刑法體制的核心,並用紀律規範來控制最輕微的非法活動,最不起眼的不正規、偏離或反常以及過失犯罪的威脅。一種微妙的、分等級的“監獄網絡”及其嚴密的機構與各自使用的方法,擔負起古典時代那種專橫、普遍但很不統一的禁閉的責任。
在此,我無意重構這整個網絡--它首先是形成監獄的直接外圍,然後不斷地向外擴展。但是,提供少許的提示與若干日期,將有助於了解這種現象的廣度與早熟性。
在中央監獄裏建立了農業部門(1824年加永(Gaillon〕首創,隨後豐特夫羅(Fontevrault]、勒杜埃爾門。esDouaire]、勒布拉爾(I-eBoulardj相繼建立)。為被遺棄的流浪兒童建立了農場(1840年yA蒂堡(Petit-Bourg],1842年奧斯瓦爾德(()stwald])o為“懼怕墮入非正常生活”的年輕女犯,“因母親墮落而過早接觸醜惡生活的貧窮而純潔的女孩”,被遺棄在醫院和夜店門前的女孩,設立了救濟院。根據1850年法令建立了勞改農場:免於起訴的與被定罪的未成年人被送到這些農場,“在嚴格的紀律下過集體生活,在農業勞動及與農業有關的基本產業中接受訓練”;後來,被判處終身苦役的未成年人與“受公共事業救濟局監護的未成年流氓”也被送進來(有關各機構的情況,見Gailac,99一107)。此外,“監獄領域”愈益遠離嚴格意義的刑罰,愈益擴大,監獄的形式慢慢削弱乃至最終徹底消失,出現了遺棄兒童或貧窮兒童收容所,孤兒院(如諾伊霍夫(Neuhof)或海尼爾菲爾曼(Mesn小Firminj),習藝所(加蘭斯的伯利恆(Bethl(?edeReims]或南錫習藝所(MaisondeNancyj,甚至出現了工廠一修道院,如拉索瓦熱不(l-aSauvag6re〕、塔拉爾(Tarare)和瑞瑞里約〔加juriewj,年輕女工在13歲左右進入這些地方,幾年內過着禁閉生活,外出必須有人監督,領取的是記賬單而不是工資;勞動熱情高、表現好,可多得獎金;工資只有在離開時才能拿到)。再擴大些看,還有一系列的機制雖然沒有採用“嚴密的”監獄模式,但是使用了某些“監獄方法”,如慈善團體,道德改良協會(提供幫助但也進行監督),工人住宅區與集體宿舍--最原始的宿舍依然帶有十分明顯的教養制度的痕迹。’目最後,這個大“監獄網”包容了遍及整個社會的所有規訓機制。
我們已經看到,在刑事司法中,監獄把懲罰程序變成一種教養技術,而“監獄群島”則把這種技術從刑罰機構擴散到整個社會機體。這就產生若干重要後果。
1.這個宏大的機制建立了一種漸進的、連續的、不易察覺的等級,這就容易很自然地從不守秩序過渡到犯罪,反過來,從觸犯法律過渡到對準則、常態、要求和規範的輕微偏離。在古典時代,儘管有某些關於犯罪的一般提法,已‘但是犯罪(crime)領域、罪數(sin)領域與不良行為領域始終是分開的,它們有各自的標準與各自的權威(法庭、懺悔、禁閉)。相反,具有監視與懲罰機制的監禁是按照一種相對連續原則運作的。各種機構本身具有連續性。這種連續性把它們彼此聯繫起來(公共救濟與孤兒院、改造所、教養所、規訓營、監獄相聯繫;學校與慈善團體、工廠、救濟院、女教養修道院相聯繫;工人住宅區與醫院、監獄相聯繫)。懲罰標準和機制具有連續性。這種連續性以單純的離軌行為為基礎,逐漸強化準則和增加懲罰。(在知識領域與權力領域)已確立的、專業化的、有權能的權威有一種連續的等級。這種權威絕不恣意妄為,而是嚴格地照章辦事,藉助視察與評估,劃分等級,分辨程度,做出裁決,施加懲罰,從矯正反常逐漸地過渡到懲罰犯罪。這種“監獄體系”具有許多分散或緊湊的形式,具有許多監督或限制、周密監視或持續強制的機構,從而保證了懲罰手段按照質和量相互溝通。它根據十分微妙的劃分,把輕重刑罰、溫和與嚴厲的處置、不好的評分與不重的判決連成序列。最輕微的無紀律似乎也預示着,你將最終被送上囚犯船;嚴酷的監獄則向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囚犯說,我將記錄下你的任何不規矩行為。18世紀的人曾在有關表象與符號的“意識形態”技術中尋求懲罰功能的共相。現在,各種“監獄機制”的複雜、分散但統一的擴展與物質構架,成為這種共相的依託。結果,某種重要的共相貫通了最輕微的不規矩與最嚴重的犯罪。它不是犯法,不是對共同利益的冒犯,而是對規範的偏離、反常。正是它糾纏着學校、法庭、收容院與監獄。它在意義與功能的領域中統一了“監獄”在策略領域中所統一的東西。社會的敵人取代了君主的對頭,同時也被變成一個不正常者,他本身帶有搗亂、犯罪與瘋癲等多重危險。“監獄網絡”通過千絲萬縷的聯繫把懲罰與不正常這兩個複雜的長序列聯結起來。
2.“監獄”及其廣泛的網絡允許募用重要“過失犯”。它建立了“規訓職業經歷”。在這種經歷中,經過各種排斥和遺棄后,就啟動了一種純粹的進程。在古典時期,在社會的禁區或空隙開闢出一個渾飩的、受到寬容的、危險的“非法者”領域,至少是逃避權力直接控制者的領域:這個不確定空間對於犯罪來說是一個訓練場或避難所。在那裏,貧困、失業、逃避無辜迫害,狡猾多詐、反抗權勢,無視義務與法律、有組織的犯罪,都因各種緣由匯聚在一起。這是一個冒險領域,吉爾-布拉斯、謝潑德和曼德蘭都以各自的方式棲身於此。19世紀的情況則不同:通過規訓區分,構建起體系內的嚴格渠道。這些渠道藉助相同的機制,培養馴順狀態,製造過失犯罪。這裏有一種連續而強制性的規訓“訓練”,它有某種教育課程與某種職業網絡。從中產生了安全的、可預知的、屬於社會生活的職業經歷:救濟團體、寄宿學徒、勞改農場、訓練兵營、監獄、醫院、救濟院。這些網絡早在19世紀初已被規劃出來:“我們的慈善機構是一個極其協調的整體,窮人從搖籃到墳墓無時無刻不得到幫助。觀察一下不幸者的人生旅程,你會看到,他出生便遭遺棄,被送進育嬰堂,然後進入孤兒院,六歲時進入小學,以後又進入少年學校。如果他沒有工作能力,他就被列入地區慈善機構的名單,如果他病了,他可以在十二家醫院中選擇就醫。……最後,當這個可憐的巴黎人接近生命的盡頭,七家救濟院在等待他,它們那有益於健康的制度使他的風燭殘年得以延長,超過了富人的壽命”(MoreaudeJonn巨s,轉引自Touque)。
“監獄網絡”不會把不能消化的人拋進混飩的地獄。它是沒有邊界的。它用一隻手把似乎要被另一隻手排除的東西撿回來。它不願意浪費即便是被它判定為不合格的東西。在這個用監禁把全身武裝起來的全景敞視社會中,過失犯並不是在法律之外的,他從一開始就置身於法律之中,置身於法律的核心,至少是置身於各種機制的包圍之中。那些機制以不易察覺的方式將個人從紀律轉交給法律,從離軌轉變為犯法。誠然,監獄是懲罰過失犯罪的,但是,大部分過失犯罪是在監禁中由監禁製造出來的。歸根結底,是監獄使這種監禁得以無限延續。監獄僅僅是一個自然而然的結果,是那種循序漸進的等級中的一個高級階梯。過失犯是一種制度產物。因此毫不奇怪,在相當多的案例中,犯人的履歷中包括了所有那些被普遍認為旨在使人遠離監獄的機制與設施。人們會在其中發現有關估惡不使的過失犯“形象”的標記:被判處苦役的犯人是按照統一的“監獄體系”的作用方向從在教養所度過的童年中精心製造出來的。反之,讚美邊緣狀態的抒情詩興則可以在這種“非法者”形象中,在這個遊盪在一個馴順、怯懦的秩序的邊緣的龐大社會流民群中找到靈感。然而,犯罪不是在社會的邊緣通過連續的放逐而產生的,而恰恰是藉助於在愈益強化的監視下的愈益嚴密的嵌入,通過規訓強制的積累而產生的。總之,“監獄群島”保證了在社會深層基於微妙的非法活動的過失犯罪的形成,過失犯罪與非法活動的迭蓋,某種特殊犯罪的確立。
3.但是,“監獄體系”及其遠遠超出合法監禁的外延的最重要的後果也許是,它成功地使懲罰權力變得自然與正當了,至少人們對刑罰的容忍尺度放寬了。它趨向於消除懲罰實施中代價太大的因素。它是通過使兩個領域相互對抗來實現這一點的。這兩個領域是法律的司法領域與超法律的規訓領域。實際上,貫穿於法律及其判決書的“監獄體系”的宏大連續性,給予規訓機制及其所實施的決定與裁決一種合法的認可。在這個包括許多相對獨立自主的“局部”機構的網絡中,司法模式本身與監獄形式一起廣泛擴散,乃至無所不在。規訓機構的規章條例可以照搬法律,懲罰方式可以效仿陪審團的裁決與刑事懲罰,監視方式可以遵從警察模式。凌駕於所有這些衍生機構之上的是監獄這種最純粹的形式。它給了它們某種正式的認可。“監獄”是一個以囚犯船或苦役到各種輕微限制的廣泛等級。它傳送着某種由法律所肯定的、被司法當作最得心應手的武器的權力。當紀律與在紀律中運作的權力完全運用司法本身的機制時(甚至是為了減輕這些機制的強度),當權力的效果被統一起來,權力被傳送到各個層面,從而使它可以避免過分嚴厲時,紀律與權力的運作怎麼可能顯得是專斷的呢?“監獄”的連續性以及監獄形式的聚變,使得規訓權力有可能合法化,或者說,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為規訓權力正名。這樣就使規訓1權力不可能具有任何過分或濫用的因素。
然而,反之,“監獄金字塔”給實施合法懲罰的權力提供了一種背景,在這種背景下它似乎不再具有任何過分與暴力性質。在規訓I機構及其所包含的連續“嵌入行動”的精密等級序列中,監獄並不表示另外一種權力的釋放,而僅僅表示一種機制的補充強度,而那種機制從最早的合法懲罰形式產生以來就一直在運作着。下述兩種機構的差異幾乎是(而且應該是)難以察覺的:一種是為了使人懸崖勒馬、避免入獄而將人收容進來的最新的“康復”(rehabiltation)機構,另一種是人在犯了明確罪行后被送進去的監獄。這裏有一種嚴格的經濟機制。它具有極其謹慎地提供統一的懲罰權力的功效。這裏沒有任何因素能使人想起君主權力在用自己的權威對即將處死者的受刑肉體進行報復時的那種過分性質。監獄對於那些交付給它的人繼續進行着在其它地方已經開始的工作。而這種工作正是整個社會通過無數規訓機制對每個人所做的工作。藉助於一個“監獄連續統一體”,做出判決的權威滲透進其它所有從事監督、改造、矯正、改良工作的權威機構。甚至可以說,除了過失犯的獨一無二的“危險”性質,除了他們偏離正常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儀式方面的必要嚴肅性之外,沒有任何東西能把上述權威機構區分開。但是,就其功能而言,懲罰權力實質上與治療權力或教育權力並無二致。它從它們那裏,從它們的較次要的任務中,獲得來自下面的認可。但這種認可並非不重要,因為這是對技術與合理性的認可。正如“監獄”使技術性規訓權力“合法化”,它也使合法的懲罰權力“自然化”。“監獄”在二者同質化時,消除了其中一個的暴力性與另一個的專橫性,減輕了二者都可能引起的反抗後果,從而使二者都不必有多餘的目的,並且使同樣精心計算的、機械的與謹慎的各種方法得以在二者之間流通。在這種情況下,“監獄”就使偉大的權力“經濟”得以貫徹--在18世紀有關人的積聚與有效管理的問題首次出現時,人們曾努力探索這種“經濟”的公式。
通過在社會各層面的運作,通過不斷地將矯正藝術與懲罰權力混合,“監獄”的普遍性使懲罰之變得自然與可接受的標準降低了。人們經常提出一個問題,在大革命前後,懲罰權利是如何獲得一種新基礎的?無疑,答案應該在契約理論中尋找。但是,更重要的或許是提出相反的問題:民眾是如何被造就得能夠接受懲罰權力,更簡單地說,民眾是如何被造就得能夠容忍被懲罰?契約理論僅僅能夠用下述虛構來回答這個問題,即合法成員賦予他人以權力,這種權力對他行使他本人所擁有的對他人的權利。但更有可能的情況是,宏大的“監獄連續統一體”造成了規訓l權力與法律權力之間的溝通,並且從最輕微的強制不間斷地延展到時間最長的刑事拘留,從而建構了與那種胡謅的授權相反的具有直接物質性的技術現實。
4.由於有了這種新的權力經濟,作為其基本手段的“監獄體系”就能夠促成一種新形式的“法律”的出現:這是一種合法性與自然性、約定俗成與章程的混合,即規範(norm)。這就產生了一系列的後果:司法權力至少是它的功能運作出現內部錯位;審判日益困難,似乎人們羞於做出判決;法官方面強烈地希望對正常與非正常進行判斷、估量、診斷與辨認,聲稱有治療與使人康復的能力。從這一角度看,是否相信法官有良心,甚至無意識的良心,是無意義的。他們“對醫學的(無限)偏愛”(這一點不斷地表現出來--從對精神病專家的訴諸到對犯罪學的說法的關注)體現了這樣一個重大現實,即他們所行使的權力已經“變質”;它在某種層面上是受法律支配的,而在另一個更基本的層面上它是作為一種規範性權力運作的;正是他們行使的權力的機制,而不是他們的顧忌或人道主義的機制,使他們做出郵療性”判決,提出“使人康復”的監禁期限。但是,反之,即便法官愈益不情願為判罪而判罪,審判活動也已經擴大到規範權力所擴展的程度。這種審判完全是由於無所不在的規訓機制而產生的,是以所有的“監獄機構”為基礎的。它已成為我們社會的主要功能之一。對是否正常進行裁決的法官無處不有。我們生活在一個教師一法官、醫生一法官、教育家一法官、“社會工作者”一法官的社會裏。規範性之無所不在的統治就是以他們為基礎的。每個人無論自覺與否都使自己的肉體、姿勢、行為、態度、成就聽命於它。在現代社會裏,“監獄網絡”,無論是在嚴密集中的形式中還是分散的形式中,都有嵌入、分配、監視、觀察的體制。這一網絡一直是規範權力的最大支柱。
5.社會的“監獄結構”確保對肉體的實際捕獲與持續觀察;由於本身性質的緣故,懲罰機構基本上能夠適應新的權力經濟,適應形成滿足這種經濟所需要的知識的手段。它的全景敞視運作使它能夠起到這雙重作用。由於它具備固定、劃分與記錄的方法,它一直是使人的行為客體化的無窮盡的檢查活動得以發展的最簡單、最原始、最具體但或許最必要的條件之一。如果說在“刑訊”司法時代之後我們進入了“檢察”司法的時代,如果說檢查方法能夠以一種更一般的方式廣佈於整個社會並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了關於人的科學,那麼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各種繁多而相互重合的監禁機制。我並不認為人文科學源出於監獄。但是,如果說它們(人文科學)能夠形成,能夠在“知識型”(episteme)中造成如此之多的深刻變化,那是因為它們是通過一種特殊而新穎的權力渠道而傳送的,即一種關於肉體的政策,一種使人的群體變得馴順而有用的方法。這種政策要求把確定的知識關係包容進權力關係,要求有一種使征服與客體化重合的技術。它本身就帶有新的造成個人化的技術。這種權力一知識造成了人文科學的歷史可能性,而“監獄網絡”則是這種權力一知識的盔甲之一。可認識的人(靈魂、個性、意識、行為等等)是這種分析介入、這種支配一觀察的對象一效果。
6上述這些無疑可以解釋監獄這個從一開始就受到詆毀的小發明為何極其牢固。如果它僅僅是一個為國家機器服務的鎮壓或排斥工具,那麼它會比較容易地改變自己赤裸裸的形式,或尋找更容易被人接受的替代方式。但是,因為它植根於權力的機制與戰略之中,所以它能以巨大的慣性力量來應付任何改造它的嘗試。有一個事實很能說明問題:當改變監禁制度的問題被提出時,反對意見不僅出自司法機構本身。阻力不是出自作為刑事制裁的監獄,而是出自具有各種決斷、聯繫與超司法結果的監獄,作為處於一個普遍的紀律與監視網絡中的中轉站的監獄,在一種全景敞視制度中運作的監獄。這並不意味着它是不可改變的,也不意味着它一旦確立就成為我們這種社會永遠不可或缺的。相反,人們可以確定這樣兩個進程,這兩個進程在使監獄得以運作的連續進程中能夠對監獄的用途加以重大限制並轉變其內部功能。無疑,這兩個進程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展開了。第一個進程是,減少被當作一種被封閉與被監視的特殊非法活動的過失犯罪的效用(或者增加其不利之處)。譬如,同政治與經濟機構有直接聯繫的重大國內或國際非法活動(金融方面的非法活動、情報工作、武器與毒品交易、資產投機生意)表明,帶有土氣的而且引人注目的過失犯罪勞動力被證明是無能的。再如,從範圍稍小的例子看,只要通過出售避孕套或間接地通過出版物、電影或歌舞劇就能夠更有效地對淫樂進行經濟榨取,古老的賣淫體系就喪失了其原有的許多效能。第二個進程是,規訓網絡日益發展,它們與刑法機構的交流日益擴大,它們獲得愈益重要的權力,司法功能愈益大規模地轉交給它們。現在,隨着醫學、心理學、教育、公共援助、“社會工作”等承擔了愈來愈多的監督與評估權力,刑法機構也將能夠變得具有醫學性、心理學性與教育性。由於同樣的原因,當監獄藉助它的教養話語與它的加強過失犯罪的效果之間的裂痕把刑罰權力與規訓權力聯結起來時,監獄所體現的轉折作用也就變得沒有那麼大了。在所有這些從事規範化的機制(它們的使用正在變得愈益嚴格)中間,監獄的特點及其作為聯結環節的作用正在喪失原有的某種目的。
如果說圍繞着監獄有一個全局性的政治問題,那麼這個問題不是它是否應該具有矯正作用,也不是法官、精神病學家或社會學家是否應該在監獄中行使比管理人員更多的權力,甚至也不是我們究竟應該要監獄還是要其它某種東西。目前的問題在於,這些從事規範化的機制及其通過新紀律的擴增所具有的廣泛權力被過分地使用了。
1836年,有一名通訊員給《法朗吉》的信中寫道:“道德家、哲學家、立法者、文明的謅媚者,這就是你們的秩序井然的巴黎藍圖,這就是實行物以類聚的修正案。在中心點,在第一封閉區里,有對付各種疾病的醫院,對付各種貧困的救濟院,為男人、女人和兒童開設的瘋人院、監獄與重罪犯監獄。圍繞着第一封閉區,有兵營、法庭、警察分局、監獄看守住宅、斷頭台、劊子手及其助手的住宅。四角分別是眾議院、貴族院、法蘭西研究院和王宮。在中央區的外面,有為中央區服務的各種行業:騙子云集、破產頻仍的商業,明爭暗鬥的工業,搖唇鼓舌的出版業,賭場,賣淫業,饑寒交迫的或放蕩墮落的民眾--他們隨時準備豎起耳朵聽從革命之神的召喚,還有鐵石心腸的富人。……最終會產生一場人人對人人的無情戰爭”(法朗吉),1836年8月10日)。
我的論述就以這篇未署名的通信作為結束。我們此時已遠離刑輪、絞刑往、絞刑架、示眾柱星羅棋佈的酷刑國度,我們也遠離大約五十年之前改革者的夢想--懲罰之城,其中,數以平計的小舞台展示出無限豐富多彩的司法表演,在裝飾過的斷頭台上精心製造出的懲罰將構成刑法典的持續節目。“監獄之城”及其虛構的“地理政治”則受到完全不同的原則支配。摘自《法朗吉》的上述文字使我們想到某些更重要的東西:位於這座城市中心的,而且似乎是為了恰當地控制這個中心的,不是“權力中心”,不是一種武力網絡,而是一個由不同因素組成的複雜網絡:高牆、空間、機構、規章、話語;因此,“監獄之城”的原型不是作為權力之源的國王人身,也不是產生某種既有個人性又有集體性的實體的契約式的意志聚合,而是一種對各種性質與各種層面的因素的戰略分配。監獄不是法律、法典或司法機構的產物,它並不從屬於法庭,不是實現法庭判決和法庭想要達到的結果的靈活或笨拙的工具。相反,法庭外在於和從屬於監獄。監獄佔據着中心位置,但它不是瑩瑩於立,而是與一系列的“監獄”機制相聯繫。這些機制都是用於減輕痛苦,治療創傷和給予慰藉的,因此表面上與監獄迥然有異,但它們同監獄一樣,都往往行使着一種致力於規範化的權力。這些機制不是被用於對付對“中心’法律的冒犯,而是被用於生產機構--“商業”和“工業”,用於對付一系列複雜的非法活動。這些非法活動具有各式各樣的性質與根源,有特殊的謀利作用,懲罰機制對付它們的方法也是各式各樣的。追根究抵,統轄着所有這些機制的不是某種機構的統一運作,而是進行戰鬥的必要性與戰略準則。因此,把這些機構說成是壓制、排斥、製造邊緣狀態的機構的種種觀念,不足以描述出處於“監獄之城”核心的居心叵測的憐憫、不可公開的殘酷伎倆、雞零狗碎的小花招、精心計算的方法以及技術與“科學”等等的形成。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製造出受規訓的個人。這種處於中心位置的並被統一起來的人性是複雜的權力關係的效果和工具,是受制於多種“監禁”機制的肉體和力量,是本身就包含着這種戰略的諸種因素的話語的對象。在這種人性中,我們應該能聽到隱約傳來的戰鬥廝殺聲。
結束本書的這一終點應該成為一種歷史背景。有關現代社會的規範化權力以及知識的形成的各種研究都應該在這一歷史背景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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