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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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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滴子!
世界上被沒有神,信神的人多了,也就有了神;世界上本沒有鬼,畏鬼的人多了,也就有了鬼!
天界,人間,地界,本是強者劃分的區域!
你只要強大,你就可以劃分自己的區域,成為自己世界的主宰!
正所謂:我的地盤,你得聽老子的!
否則後果很嚴重!
但是神界已經不能容忍其他勢力的存在,這已經影響到了神界的威望!
一場空前絕後的神界與人、魔、鬼、妖等開始了爭戰!
他,南方戰!
是世界的本源之石所化作的一個人!
但是卻被推上了爭戰的生死戰場!
本想好好的做一世凡人,抱着幾個美人,好好享受人世間的美好!
但是命運卻給他賦予了更多的任務和權利甚至來自生命之中那可以毀滅天地,重建各界的混沌本源-------五行之光!
在安靜的寺廟裏,本源之石的使者,守候着自己,被神界的歹神捉到神界的神獄----在這裏有着神界嘴可怕的神之罪人!
但是南方戰的到來卻讓神界的主人認識到,自己犯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錯誤!
南方戰,大鬧神獄!
在神獄之中領悟了天地之間為之畏懼的血霉大法!
那就引領各界的勢力,一起對抗神界!
打破你的壟斷托拉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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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五行學說的資料:
一.五行學說的基本概念
五行,即是木、火、土、金、水五種物質的運動。
五行學說認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由木、火、土、金、水五種基本物質之間的運動變化而生成的。
同時,還以五行之間的生、克關係來闡釋事物之間的相互聯繫,認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靜止的,而是在不斷的相生、相剋的運動之中維持着協調平衡。
這即是五行學說的基本涵義。
二.五行學說的基本內容
木的特性:古人稱“木曰曲直。
“曲直”
,實際是指樹木的生長形態,為枝幹曲直,向上向外周舒展。
因而引申為具有生長、升、條達舒暢等作用或性質的事物,均歸屬於木。
火的特性:古人稱“火曰炎上。
“炎上”
,是指火具有溫熱、上升的特性。
因而引申為具有溫熱、升騰作用的事物,均歸屬於火。
土的特性:古人稱“土爰稼穡”
,是指土有種植和收穫農作物的作用。
因而引申為具有生化、承載、受納作用的事物,均歸屬於土。
故有“土載四行”
和“土為萬物之母”
之說。
金的特性;古人稱“金曰從革。
“從革”
是指“變革”
的意思。
引申為具有清潔、肅降、收斂等作用的事物,均歸屬於金。
水的特性:古人稱“水曰潤下。
是指水具有滋潤和向下的特性。
引申為具有寒涼、滋潤、向下運行的事物,均歸屬於水。
2.事物的五行屬性歸類。
1歸類法:事物的五行屬性是將事物的性質與五行的特性相類比得出的。
如事物與木的特性相類似,則歸屬於木;與火的特性相類似,則歸屬於火等等。
例如:以五臟配屬五行,則由於肝主升而歸屬於木,心陽主溫煦而歸屬於火,脾主運化而歸屬於土,肺主降而歸屬於金,腎主水而歸屬於水。
以方位配屬五行,則由於日出東方,與木的升特性相類,故歸屬於木;南方炎熱,與火的炎上特性相類,故歸屬於火;日落於西,與金的肅降特性相類,故歸屬於金;北方寒冷,與水的特性相類,故歸屬於水。
2推演法。
如:肝屬於木,則肝主筋和肝開竅於目的“筋”
和“目”
亦屬於木;心屬於火,則“脈”
和“舌”
亦屬於火;脾屬於土,則“肉”
和“口”
亦屬於土;肺屬於金,則“皮毛”
和“鼻”
亦屬於金;腎屬於水,則“骨”
和“耳”
、“二陰”
亦屬於水。
3五行學說還認為屬於同一五行屬性的事物,都存在着相關的聯繫。
如方位的東和自然界的風、木以及酸味的物質都與肝相關。
現將自然界和人體的五行屬性,列簡表如下。
對人體來說,是將人體的各種組織和功能歸結為以五臟為中心的五個生理系統。
3.五行的生克乘侮
(1)相生與相剋。
相生,是指這一事物對另一事物具有促進、助長和資生的作用;相剋,是指這一事物對另一事物的生長和功能具有抑制和制約的作用。
相生和相剋,在五行學說中認為是自然界的正常現象;對人體生理來說,也是屬於正常生理現象。
正因為事物之間存在着相生和相剋的聯繫,才能使自然界維持生態平衡,使人體維持生理平衡,故說“制則生化。
五行相生的次序是: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
五行相剋的次序是: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
由於五行之間存在着相生和相剋的關係,所以從五行中的任何“一行”
來說,都存在着“生我”
、“我生”
和“克我”
、“我克”
四個方面的聯繫。
“生我”
和“我生”
,在《難經》中比喻為“母”
和“子”
的關係。
“生我”
者為“母”
,“我生”
者為“子”
,所以五行中的相生關係又可稱作“母子”
關係。
如以火為例,由於木生火,故“生我”
者為木;由於火生木,故“我生”
者為土。
這樣木為火之“母”
,土為火之“子”
;也就是木和火是“母子”
,而火和土又是“母子。
“克我”
和“我克”
,在《內經》中稱作“所不勝”
和“所勝。
即是“克我”
者是“所不勝”
,“我克”
者是“所勝。
再以火為例,由於火克金,故“我克”
者為金;由於本克火,故“克我”
者為水。
相生與相剋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沒有生,就沒有事物的生和成長;沒有克,就不能維持其正常協調關係下的變化和展。
只有依次相生,依次相剋,如環無端,才能生化不息,並維持着事物之間的動態平衡。